沈建鹏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第61号《关于适当放开商品房小区底层商铺用于餐饮经营的建议》收悉。接到议案后,我局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了研究,认为此建议很好,对打造5分钟生活圈,激活底层商铺业态,增加集体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目前现状 目前崇贤街道绕城以南区块,共有已建成安置房小区10个,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间从2011年到2015年不等,另有在建崇贤街道崇贤村安置房和崇贤街道向阳区块安置房两个项目,所有安置房项目均设置了配套公建用房(含按规范设置的社区用房、居家养老用房、物业用房和商业配套等)。
二、主要工作举措
(一)严格规划落实。根据《杭州市新建住宅小区设置餐饮用房管理规定(试行)》(杭规发〔2018〕187号)文件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在沿街商业裙房内,按照便民不扰民的原则,宜设置不低于商业裙房总建筑面积20%的具备开办小型餐饮条件的用房(采用清洁能源,高空排放);新建住宅小区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且周边500米范围内无集中式大型餐饮的,宜集中设置适当数量餐饮用房,集中设置在小区配套的服务中心、商业办公综合体、邻里中心等建筑内,也可以设置在未与居民住宅连接、独立建造的沿街商业用房内。 我局在文件发布后,地块出让前后阶段均严格落实文件要求。在住宅地块选址论证阶段,明确可配备商业用房的比例,并在地块规划条件出具时将“沿街商业裙房内应设置不小于商业裙房总建筑面积20%的具备开办餐饮条件的用房”纳入规划条件。后续方案审查和工规许可阶段,于建筑单体平面布局中明确可设置餐饮的商业用房位置,确保留足餐饮用房空间。
(二)联动审查管理。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餐饮类项目环评豁免,无需办理环评相关手续。目前,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根据原余杭区政府2018年第11次区长办公会议意见为依据仅对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判断项目是否属于“禁开区域”,不单独对餐饮类项目实施环评审批或备案,环评不作为前置条件。同时,在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认定餐饮“禁开区域”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以及环保部门认定结果作出是否核发餐饮类营业执照的决定。目前该机制运行较为顺畅。
(三)创新举措保民生。201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一条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2016年6月,《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出台并实施,第二十六条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申请在上述区域从事餐饮服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因此,在餐饮禁开区,考虑到实际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允许开设没有堂食的包子铺,以解决附近居民早餐问题。
三、存在问题
一是已建成小区后续增设专用烟道难度大。杭州市新建住宅小区设置餐饮用房相关政策于2018年发布,因此 此前居住小区沿街商铺未明确要求设置餐饮用房和餐饮专用烟道。项目建成后增设专用烟道在不影响建筑外立面和城市景观的前提下,还需征得相关住户同意意见,难度较大。
二是安置点项目建成交付前无法明确餐饮用房布局。鉴于安置房项目用地为划拨供地,不允许设置经营性用房,因此前期方案审查和工规许可阶段项目沿街裙楼仅能按配套公建用房设置,未能明确餐饮用房等商业业态布局。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结合政策积极扶持。对于底层商铺业态单一、生存困难的问题,近期杭州推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40条政策,临平区结合区域实际,也出台了相应政策,后续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底层商铺实体店的经营给予更多帮扶,引导多样化业态进驻,营造有序、健康的良性竞争环境。
(二)针对现状谋划补足相应措施。已建住宅小区非“禁开区”餐饮项目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餐饮废水经隔油池与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纳管外排;采用低噪声的通风、空调等设备,并对就餐等场所采取防振、消声措施,防止扰民,满足上述要求后,沿街底商可按规定申领餐饮类营业执照。另外,未设置专用烟道的农民多高层公寓营业用房,如确有开设餐饮项目的需求,建议采取一事一议的处理方式,由属地镇街(平台)召集环保、市场监管、规划资源、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召开餐饮用房加装专用烟道专题论证会议,并出具征集相关住户同意的意见后加装专用烟道(含外置烟道),该农民多高层公寓营业用房与居住层非相邻区域可认定为不属于“禁开区域”且具备开设餐饮项目的条件。
(三)继续做好规划指导。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根据区域现状和规划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规模,按规范于区域范围内布局相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办公综合体、邻里中心等配套服务设施。在住宅小区方案审查阶段提前介入,对其方案提出建议,一是对于商品房方案,建议其在满足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增加预留可开设餐饮用房;二是对于新建安置房方案,建议按新建住宅小区比例要求预留专用烟道。
针对您指出的我区在底商业态平衡方面存在的不足,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底商业态布局平衡、餐饮用房合理设置等方面建议,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有效保障项目预留的餐饮用房利用最大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落实底层商铺的建设和改造工作。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主要负责人:宋建勇 经办人:陈亚南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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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建鹏代表:
您好!
您提出的第61号《关于适当放开商品房小区底层商铺用于餐饮经营的建议》收悉。接到议案后,我局高度重视,认真进行了研究,认为此建议很好,对打造5分钟生活圈,激活底层商铺业态,增加集体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一、目前现状 目前崇贤街道绕城以南区块,共有已建成安置房小区10个,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间从2011年到2015年不等,另有在建崇贤街道崇贤村安置房和崇贤街道向阳区块安置房两个项目,所有安置房项目均设置了配套公建用房(含按规范设置的社区用房、居家养老用房、物业用房和商业配套等)。
二、主要工作举措
(一)严格规划落实。根据《杭州市新建住宅小区设置餐饮用房管理规定(试行)》(杭规发〔2018〕187号)文件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在沿街商业裙房内,按照便民不扰民的原则,宜设置不低于商业裙房总建筑面积20%的具备开办小型餐饮条件的用房(采用清洁能源,高空排放);新建住宅小区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且周边500米范围内无集中式大型餐饮的,宜集中设置适当数量餐饮用房,集中设置在小区配套的服务中心、商业办公综合体、邻里中心等建筑内,也可以设置在未与居民住宅连接、独立建造的沿街商业用房内。 我局在文件发布后,地块出让前后阶段均严格落实文件要求。在住宅地块选址论证阶段,明确可配备商业用房的比例,并在地块规划条件出具时将“沿街商业裙房内应设置不小于商业裙房总建筑面积20%的具备开办餐饮条件的用房”纳入规划条件。后续方案审查和工规许可阶段,于建筑单体平面布局中明确可设置餐饮的商业用房位置,确保留足餐饮用房空间。
(二)联动审查管理。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餐饮类项目环评豁免,无需办理环评相关手续。目前,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根据原余杭区政府2018年第11次区长办公会议意见为依据仅对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判断项目是否属于“禁开区域”,不单独对餐饮类项目实施环评审批或备案,环评不作为前置条件。同时,在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认定餐饮“禁开区域”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以及环保部门认定结果作出是否核发餐饮类营业执照的决定。目前该机制运行较为顺畅。
(三)创新举措保民生。201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次修订,第八十一条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2016年6月,《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出台并实施,第二十六条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申请在上述区域从事餐饮服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因此,在餐饮禁开区,考虑到实际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允许开设没有堂食的包子铺,以解决附近居民早餐问题。
三、存在问题
一是已建成小区后续增设专用烟道难度大。杭州市新建住宅小区设置餐饮用房相关政策于2018年发布,因此 此前居住小区沿街商铺未明确要求设置餐饮用房和餐饮专用烟道。项目建成后增设专用烟道在不影响建筑外立面和城市景观的前提下,还需征得相关住户同意意见,难度较大。
二是安置点项目建成交付前无法明确餐饮用房布局。鉴于安置房项目用地为划拨供地,不允许设置经营性用房,因此前期方案审查和工规许可阶段项目沿街裙楼仅能按配套公建用房设置,未能明确餐饮用房等商业业态布局。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结合政策积极扶持。对于底层商铺业态单一、生存困难的问题,近期杭州推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40条政策,临平区结合区域实际,也出台了相应政策,后续市场监管部门将结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底层商铺实体店的经营给予更多帮扶,引导多样化业态进驻,营造有序、健康的良性竞争环境。
(二)针对现状谋划补足相应措施。已建住宅小区非“禁开区”餐饮项目需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餐饮废水经隔油池与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达到纳管标准后纳管外排;采用低噪声的通风、空调等设备,并对就餐等场所采取防振、消声措施,防止扰民,满足上述要求后,沿街底商可按规定申领餐饮类营业执照。另外,未设置专用烟道的农民多高层公寓营业用房,如确有开设餐饮项目的需求,建议采取一事一议的处理方式,由属地镇街(平台)召集环保、市场监管、规划资源、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召开餐饮用房加装专用烟道专题论证会议,并出具征集相关住户同意的意见后加装专用烟道(含外置烟道),该农民多高层公寓营业用房与居住层非相邻区域可认定为不属于“禁开区域”且具备开设餐饮项目的条件。
(三)继续做好规划指导。结合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根据区域现状和规划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规模,按规范于区域范围内布局相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办公综合体、邻里中心等配套服务设施。在住宅小区方案审查阶段提前介入,对其方案提出建议,一是对于商品房方案,建议其在满足规划条件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增加预留可开设餐饮用房;二是对于新建安置房方案,建议按新建住宅小区比例要求预留专用烟道。
针对您指出的我区在底商业态平衡方面存在的不足,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提出的底商业态布局平衡、餐饮用房合理设置等方面建议,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有效保障项目预留的餐饮用房利用最大化。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快落实底层商铺的建设和改造工作。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主要负责人:宋建勇 经办人:陈亚南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