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24/2022-10762 | 文件编号 | 临卫健〔2022〕41号 |
责任部门 | 区卫生健康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卫生健康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6-29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ALPD67-2022-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 |
关于印发《临平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22-07-07 14:24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切实保障独生子女家庭利益,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就临平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明确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临平区农业户籍符合以下条件的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夫妇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可享受补贴:
1.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
2.本人年满45周岁。
二、补贴标准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最高补贴年限为15年。
三、补贴申请及资金发放
1.本人申请。对当年符合条件的对象,要求享受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需由本人填写《临平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或由镇(街道)出具的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证明,一并提交户籍所在的村(社区)。
2.三级审核。村(社区)接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并上报镇(街道),镇(街道)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人资格条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后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资金发放。
(1)未年满60周岁正常参保人员:对享受补贴的参保人员,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政府补贴部分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纳入财政预算,直接抵缴个人当期缴费。
(2)年满60周岁人员资金发放:在2018年及以后(2018年起我区与杭州主城区实现就业社保一体化)退休,领取退休待遇、且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未满15年的临平区农村户籍人员,由区卫生健康局纳入财政预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提供可予以补贴的人员信息,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后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发放到其个人银行账户,直至享受该补贴满15年止。
选择放弃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后可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后不再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对自2011年12月1日起,已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参保人员,不允许退回已享受的参保补助。
四、补贴终止
予以终止补贴的情况:
1.死亡;
2.户籍迁出本区;
3.农业户籍变更为非农业户籍;
4.再生育或收养;
5.其他情况导致不适用该政策。
对符合上述第3种情况,但是属于小城镇户籍改革、城市建设用地、成建制撤村建居的农转非对象,若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予终止。
对发生以上第4种情况,且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须收回已发放的补贴。
五、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账户登记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要做好养老保险补贴对象的资格确认、政策解释、资金发放等工作。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临卫健〔2022〕41号 关于印发《临平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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