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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24/2022-10763 | 文件编号 | 临卫健〔2022〕41号 |
责任部门 | 区卫生健康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卫生健康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2-06-29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ALPD67-2022-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征求意见稿> |
关于《临平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22-07-07 14:30:52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完善杭州市临平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切实保障独生子女家庭利益。
二、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三、主要内容
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最高补贴年限为15年。
1. 未年满60周岁正常参保人员:本人填写《临平区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村(社区)、镇(街道)调查核实,确认后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抵缴个人当期缴费。
2. 年满60周岁人员资金发放:领取退休待遇、且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未满15年的临平区农村户籍人员,由临平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后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发放到其个人银行账户,直至享受该补贴满15年止。
已享受过该独生子女父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参保人员,不允许退回已享受的参保补助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四、补贴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的不再发放补贴:
1.死亡;
2.户籍迁出本区;
3.农业户籍变更为非农业户籍(不含小城镇户籍改革、城市建设用地、成建制撤村建居的农转非对象);
4.再生育或收养;
5.其他情况导致不适用该政策。
四、解读机关
杭州市临平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周任婧
联系方式:0571-8915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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