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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08-0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临平政复决[2021]39号

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2-08-03 10:08 浏览次数: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临平政复决[2021]39号

申请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650号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栋,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红梅,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年第8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要求公开:1.余杭区星桥街道广厦天都城天水苑地下室修建新增水泵房选址定位的合法依据;2、天水苑小区民意调查表(82%同意率)原件;3、证明该新增水泵房可以对原有房屋建筑产生负面影响的相关资料;4、证明该新增水泵房项目从立项到施工完成的整套流程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人因上述行政争议,于2021年7月21日向原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因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撤销原杭州市余杭区,设立新的杭州市临平区和杭州市余杭区,本案属于杭州市临平区,原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临平区范围内的相关职责由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故被申请人原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变更为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案由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继续办理,原案号余政复[2021]446号变更为杭临平政复[2021]39号。经案前调解,本机关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受理。2021年11月12日,经审批,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请称:一、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天水苑二次供水改造,具体由被申请人牵头,属地镇街星桥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摸底,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水务集团)负责具体改造项目。根据被申请人反馈,星桥街道统计,天水苑小区同意率达到82%,达到改造要求。2021年3月11日,在星桥街道隆昌社区会议室,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现场回复及多次电话沟通中,明确天水苑地下室新增水泵房项目合法,手续资料齐全。

二、区水务集团明确拒绝提供任何资料,现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关书面资料。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9日四次向区水务集团提出关于天水苑地下室新增水泵房项目政府信息公开,至今没有得到有效的书面回复,开会、电话都是项目合法,手续齐全,但拒绝提供书面材料。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21年第8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天水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改造工程方案公示照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的申请,因其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不够明确,故被申请人依法告知其补正,2021年5月31日收到其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获取2020年9月-12月“杭州市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行业主管部门余杭区住建局在余杭区星桥街道广厦天都城天水苑地下室修建新增水泵房选址定位的合法依据、项目审批备案资料、改变地下室用途结构项目可行性报告、环境评估报告以及可以证明该新增水泵房可以对原有房屋建筑产生负面影响的一切合法依据。”因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属于老旧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根据余建〔2018〕435号文件规定,此类项目由区水务集团负责项目立项、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接收委托管理,而被申请人处并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如实告知,建议其向区水务集团申请公开。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余杭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一次);2.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凭证;3.余杭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二次);4.杭州市余杭区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改造管理实施意见(余建〔2018〕435号);5.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其邮寄凭证。

行政复议过程中,为进一步核实案件相关情况,本机关依职权调取以下证据:1.关于对行政复议调查函的回复及附件;2.行政复议调查笔录;3.物业维修基金已使用住宅小区清单照片;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9日,申请人余某某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杭州市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广厦天都城天水苑地下室新增水泵房的选址定位的合法依据、项目审批备案资料、环评报告等一系列信息以及可以证明水泵房可以对现有房屋建筑影响的一切合法依据。”

2021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2021年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明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021年5月31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20年9月-12月,杭州市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行业主管部门余杭区住建局在余杭区星桥街道广厦天都城天水苑地下室修建新增水泵房选址定位的合法依据、项目审批备案资料、改变地下室用途结构项目可行性报告、环境评估报告以及可以证明新增水泵房可以对原有房屋建筑产生负面影响的一切合法依据。”

2021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2021年第8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天都城地下室新建二次供水水泵房建设由区环境(水务)集团负责实施,故我单位不存在上述政府信息,该信息的公开主体为区环境(水务)集团,联系电话:96390。”

另查明,1.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

2.原余杭区2019年度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天都城天水苑)属于改造类、政府投资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不涉及污水排入排水管许可审批。该工程于2019年10月7日开工,于2019年12月20日竣工。该工程由区水务集团开展立项申报、选址定位及竣工验收等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环节不包含前期民意调查材料。

3.截至案发前,天都城天水苑未向被申请人办理申请涉及案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的物业维修基金。

4.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未提交检索政府信息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有余杭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一次);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凭证;余杭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二次);杭州市余杭区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改造管理实施意见(余建〔2018〕43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其邮寄凭证;行政复议调查笔录;物业维修基金已使用住宅小区清单照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关于对行政复议调查函的回复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年第8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是否合法。

职权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权。

程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依法补正,于同年6月18日作出并依法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答复书,程序合法。

实体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杭州市余杭区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改造管理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区住建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做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技术指导和建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业主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拨付工作。……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宣传发动和需求调查摸底工作,对无物业小区由业主出资的改造费用进行收集,在设施改造、移交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协调配合等工作。区水务控股集团:负责改造工作年度任务的编制,重大问题的协调沟通,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的制定;负责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具体方案的拟定及实施;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接收、运行、保养、维修和更新管理;负责二次供水一户一表的抄表、收费等工作。……”据此,结合本机关查明事实,被申请人负有的技术指导、建设审查监督管理和审批拨付住宅专项资金等事宜的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在未提交已履行信息检索义务的证据的情况下,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存在并建议向区水务集团提出,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1.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的2021年第8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2.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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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临平政复决[2021]39号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6/2022-11628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司法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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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08-0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临平政复决[2021]39号

申请人:余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650号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栋,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红梅,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年第8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要求公开:1.余杭区星桥街道广厦天都城天水苑地下室修建新增水泵房选址定位的合法依据;2、天水苑小区民意调查表(82%同意率)原件;3、证明该新增水泵房可以对原有房屋建筑产生负面影响的相关资料;4、证明该新增水泵房项目从立项到施工完成的整套流程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人因上述行政争议,于2021年7月21日向原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因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撤销原杭州市余杭区,设立新的杭州市临平区和杭州市余杭区,本案属于杭州市临平区,原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临平区范围内的相关职责由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使,故被申请人原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变更为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案由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继续办理,原案号余政复[2021]446号变更为杭临平政复[2021]39号。经案前调解,本机关于2021年9月23日依法受理。2021年11月12日,经审批,依法延长审理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请称:一、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与实际情况不符。天水苑二次供水改造,具体由被申请人牵头,属地镇街星桥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摸底,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水务集团)负责具体改造项目。根据被申请人反馈,星桥街道统计,天水苑小区同意率达到82%,达到改造要求。2021年3月11日,在星桥街道隆昌社区会议室,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现场回复及多次电话沟通中,明确天水苑地下室新增水泵房项目合法,手续资料齐全。

二、区水务集团明确拒绝提供任何资料,现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关书面资料。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6月2日、2021年7月9日四次向区水务集团提出关于天水苑地下室新增水泵房项目政府信息公开,至今没有得到有效的书面回复,开会、电话都是项目合法,手续齐全,但拒绝提供书面材料。

申请人同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21年第8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天水苑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改造工程方案公示照片。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的申请,因其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不够明确,故被申请人依法告知其补正,2021年5月31日收到其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要求获取2020年9月-12月“杭州市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行业主管部门余杭区住建局在余杭区星桥街道广厦天都城天水苑地下室修建新增水泵房选址定位的合法依据、项目审批备案资料、改变地下室用途结构项目可行性报告、环境评估报告以及可以证明该新增水泵房可以对原有房屋建筑产生负面影响的一切合法依据。”因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项目属于老旧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根据余建〔2018〕435号文件规定,此类项目由区水务集团负责项目立项、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和接收委托管理,而被申请人处并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如实告知,建议其向区水务集团申请公开。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余杭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一次);2.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凭证;3.余杭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二次);4.杭州市余杭区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改造管理实施意见(余建〔2018〕435号);5.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其邮寄凭证。

行政复议过程中,为进一步核实案件相关情况,本机关依职权调取以下证据:1.关于对行政复议调查函的回复及附件;2.行政复议调查笔录;3.物业维修基金已使用住宅小区清单照片;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19日,申请人余某某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杭州市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广厦天都城天水苑地下室新增水泵房的选址定位的合法依据、项目审批备案资料、环评报告等一系列信息以及可以证明水泵房可以对现有房屋建筑影响的一切合法依据。”

2021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2021年第5号《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明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2021年5月31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2020年9月-12月,杭州市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行业主管部门余杭区住建局在余杭区星桥街道广厦天都城天水苑地下室修建新增水泵房选址定位的合法依据、项目审批备案资料、改变地下室用途结构项目可行性报告、环境评估报告以及可以证明新增水泵房可以对原有房屋建筑产生负面影响的一切合法依据。”

2021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2021年第8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天都城地下室新建二次供水水泵房建设由区环境(水务)集团负责实施,故我单位不存在上述政府信息,该信息的公开主体为区环境(水务)集团,联系电话:96390。”

另查明,1.杭州余杭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

2.原余杭区2019年度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天都城天水苑)属于改造类、政府投资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不涉及污水排入排水管许可审批。该工程于2019年10月7日开工,于2019年12月20日竣工。该工程由区水务集团开展立项申报、选址定位及竣工验收等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环节不包含前期民意调查材料。

3.截至案发前,天都城天水苑未向被申请人办理申请涉及案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的物业维修基金。

4.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未提交检索政府信息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有余杭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一次);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凭证;余杭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第二次);杭州市余杭区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改造管理实施意见(余建〔2018〕43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其邮寄凭证;行政复议调查笔录;物业维修基金已使用住宅小区清单照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关于对行政复议调查函的回复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作出的2021年第8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是否合法。

职权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权。

程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依法补正,于同年6月18日作出并依法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上述答复书,程序合法。

实体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杭州市余杭区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改造管理实施意见》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区住建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做好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技术指导和建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业主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拨付工作。……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宣传发动和需求调查摸底工作,对无物业小区由业主出资的改造费用进行收集,在设施改造、移交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协调配合等工作。区水务控股集团:负责改造工作年度任务的编制,重大问题的协调沟通,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的制定;负责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具体方案的拟定及实施;做好二次供水设施的接收、运行、保养、维修和更新管理;负责二次供水一户一表的抄表、收费等工作。……”据此,结合本机关查明事实,被申请人负有的技术指导、建设审查监督管理和审批拨付住宅专项资金等事宜的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在未提交已履行信息检索义务的证据的情况下,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不存在并建议向区水务集团提出,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1.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的2021年第8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2.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