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9/2022-11784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住建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住建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8-0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公开征求《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2-08-09 16:27 浏览次数: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8月18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箱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0571-86201903  

电子邮箱:lpgzf2022@163.com

通信地址:临平区市民之家557室,邮编:311100


附件:《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9日

附件


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21〕12号)、《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临平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社会参与、统一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

二、运行机制

临平区住房保障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协调、统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推进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各项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会同发改、规资等部门研究制定全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和建设的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出台全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区财政局牵头做好央补、省补资金的申报落实工作,负责及时拨付相关经费。区发改局牵头拟定公租房房屋租金价格标准。区民政局做好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婚姻、困难家庭持证情况进行认定。区人社局负责社保缴纳、职称、职业资格等情况进行认定。

各平台负责做好集中建设房源的建设、交付、装修、物业管理等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租房公司”)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和资产运行等综合管理工作。

规资、税务、数管、公安、城管、审计、经科、商务、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

三、房源建设

(一)建设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结合城市产业布局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二)筹建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筹建主要包括在独立选址建设、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房源收储三种方式。

1.独立选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区政府指定或批准的建设主体负责实施。

2.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其建设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体与对应的住宅项目为同一主体,建设资金由土地竞得者全额承担。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对应的住宅项目统一进行方案设计与建设,确保建设标准不低于对应的住宅项目,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的约定按期开、竣工及交付使用,配建公租房与商品住宅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

3.房源收储。在市场租赁房源充裕、空置房源较多的区域,可考虑租赁社会房源、拆迁安置房源作为公租房收租,以增加公租房的有效供应。收储房源应当遵循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分布合理的原则,筹集的房源能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涉及的前期审批、税费减免等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四)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并按照实用、简洁的原则进行装修,具体建设、装修标准按照《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等文件执行。

四、房源管理

(一)产权登记。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完成初始登记后,凭甲方(包括原余杭区住房保障办、余杭区房管处、余杭区住建局等主体)、开发商、做地主体三方补充协议等材料,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申请将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程序转移登记至做区住建局名下;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属做地主体,建设单位完成初始登记后,产权无偿移交给做地主体后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

(二)房源管理。全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委托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租房公司”)统一管理。租金全额上缴区财政,人员经费、日常运营、管理经费、房屋装修改建等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区住建局每年编制部门预算,区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拨付给公租房公司。

(三)资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四)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物业管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对应住宅项目统一实施物业管理;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公租房运营机构选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收取。

(五)房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严禁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

五、准入管理

(一)申请人范围。公租房申请人范围包括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人条件。申请公租房时,申请人应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临平区常住户籍(不包括学生户口),落户及居住时间满足一定年限;

2.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临平区城镇(低保、困难、边缘、残保)家庭救助证》;或持有《临平区住房保障类家庭收入核定说明》且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收入(包括人均货币财产、企业投资等)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家庭在主城区(含钱塘新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且一定年限内无转让记录,或家庭房产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

5.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临平区常住户籍(不包括学生户口),落户及居住时间满足一定年限;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收入(包括人均货币财产、企业投资、机动车辆)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家庭在主城区(含钱塘新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且一定年限内无转让记录。

4.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临平区户籍或持有符合条件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收入(包括人均货币财产、企业投资、机动车辆)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家庭在主城区(含钱塘新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且一定年限内无转让记录;

4.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我区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5.主申请人学历及就业年限符合相关规定。

6.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符合条件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收入(包括人均货币财产、企业投资、机动车辆)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家庭在主城区(含钱塘新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且一定年限内无转让记录;

4.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我区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5.主申请人具有相应的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

6.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七)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准入条件、保障面积、补贴标准、申请流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经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联合审议通过后,以公告或通知形式发布。

(八)房产核定。申请家庭成员下列房产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包括已签订购买合同(含预售合同)的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的各类公房及集资住房;

3.家庭成员房屋已拆迁的,按实际享受安置面积或协议明确的安置面积核计(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

4.家庭成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份额面积核计。

六、配租管理

(一)保障方式。公租房保障采用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其中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一般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有住房的只可享受租赁补贴,且保障面积应扣除房产建筑面积)。具体将根据保障需求和实物房源建设情况,适时发布实物配租登记受理通告,享受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可申请参加实物配租预登记。

(二)轮候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通过公开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的公租房保障,并计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档案,该家庭自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的申请条件对轮候人员的资格再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原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终止。

(三)保障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区发改局会同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申请人收入状况、房源地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进行适时调整。

公租房货币补贴金额为补贴标准乘以家庭保障面积,人均租赁补贴面积不应低于15平方米,户均租赁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    

公租房实物配租面积少于申请家庭应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面积部分不予补差。申请家庭申请货币补贴的,须提供区内的住宅房屋租赁备案证,实际租赁房源的租金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补差;实际租赁房源的租金低于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租赁房源租金为准。申请人实际支付房租低于货币补贴标准的,货币补贴按实发放。

(五)保障期限。公租房保障实行年审机制,资格证到期后,申请人须重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并按届时准入条件审核。经重新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施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注销保障资格,并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违规领取的补贴应退还,不予退还的,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期限不设限,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期限不超过6年。

(六)全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应当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智慧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七、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建局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6.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租房的;

7.严重扰乱公租房居住秩序,影响他人居住,经多次责令后仍拒不改正的;

8.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9.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对有第五、八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租房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

(二)公租房承租人退出公租房时,应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八、其他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原政策享受公租房相关政策的,在资格证有效期内,仍按原政策执行,资格证到期后需重新申请的,需按本政策执行。

2022年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及货币补贴标准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准入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临平区常住户籍(不包括学生户口),落户及居住满5年以上;

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临平区城镇(低保、困难、边缘、残保)家庭救助证》;或持有《临平区住房保障类家庭收入核定说明》且同时以下条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临平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当地商品房均价(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的总额;申请家庭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3.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且5年内无转让记录;或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

5.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货币补贴标准:30元/平方米/月。

(三)保障面积:1-2人户36平方米;3人户45平方米

4及以上户60平方米。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准入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临平区常住户籍(不包括学生户口),落户及居住满5年以上;

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当地商品房均价(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的总额;

4.申请家庭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申请家庭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且5内无转让记录。

4.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二)货币补贴标准:24元/平方米/月。

(三)保障面积:1人户36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

3及以上户60平方米。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准入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临平区常住户籍,或持有临平区公安机关签注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主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2年;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主申请人在区内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我区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5.申请家庭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且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7.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二)货币补贴标准:18元/平方米/月。

(三)保障面积:1人户36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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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9/2022-11784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住建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住建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8-0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公开征求《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8月18日之前以书面或电子邮箱反馈至临平区住建局。

联系电话:0571-86201903  

电子邮箱:lpgzf2022@163.com

通信地址:临平区市民之家557室,邮编:311100


附件:《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9日

附件


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2021〕12号)、《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临平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筹集、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社会参与、统一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

二、运行机制

临平区住房保障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协调、统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推进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各项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会同发改、规资等部门研究制定全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和建设的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出台全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区财政局牵头做好央补、省补资金的申报落实工作,负责及时拨付相关经费。区发改局牵头拟定公租房房屋租金价格标准。区民政局做好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婚姻、困难家庭持证情况进行认定。区人社局负责社保缴纳、职称、职业资格等情况进行认定。

各平台负责做好集中建设房源的建设、交付、装修、物业管理等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租房公司”)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和资产运行等综合管理工作。

规资、税务、数管、公安、城管、审计、经科、商务、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

三、房源建设

(一)建设规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结合城市产业布局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二)筹建方式。公共租赁住房筹建主要包括在独立选址建设、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房源收储三种方式。

1.独立选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区政府指定或批准的建设主体负责实施。

2.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其建设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主体与对应的住宅项目为同一主体,建设资金由土地竞得者全额承担。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对应的住宅项目统一进行方案设计与建设,确保建设标准不低于对应的住宅项目,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的约定按期开、竣工及交付使用,配建公租房与商品住宅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

3.房源收储。在市场租赁房源充裕、空置房源较多的区域,可考虑租赁社会房源、拆迁安置房源作为公租房收租,以增加公租房的有效供应。收储房源应当遵循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分布合理的原则,筹集的房源能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

(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涉及的前期审批、税费减免等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四)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并按照实用、简洁的原则进行装修,具体建设、装修标准按照《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等文件执行。

四、房源管理

(一)产权登记。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完成初始登记后,凭甲方(包括原余杭区住房保障办、余杭区房管处、余杭区住建局等主体)、开发商、做地主体三方补充协议等材料,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申请将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程序转移登记至做区住建局名下;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属做地主体,建设单位完成初始登记后,产权无偿移交给做地主体后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

(二)房源管理。全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委托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租房公司”)统一管理。租金全额上缴区财政,人员经费、日常运营、管理经费、房屋装修改建等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区住建局每年编制部门预算,区财政局核定后拨付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拨付给公租房公司。

(三)资金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使用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四)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物业管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对应住宅项目统一实施物业管理;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公租房运营机构选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收取。

(五)房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严禁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

五、准入管理

(一)申请人范围。公租房申请人范围包括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人条件。申请公租房时,申请人应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临平区常住户籍(不包括学生户口),落户及居住时间满足一定年限;

2.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临平区城镇(低保、困难、边缘、残保)家庭救助证》;或持有《临平区住房保障类家庭收入核定说明》且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收入(包括人均货币财产、企业投资等)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家庭在主城区(含钱塘新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且一定年限内无转让记录,或家庭房产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

5.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临平区常住户籍(不包括学生户口),落户及居住时间满足一定年限;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收入(包括人均货币财产、企业投资、机动车辆)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家庭在主城区(含钱塘新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且一定年限内无转让记录。

4.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临平区户籍或持有符合条件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收入(包括人均货币财产、企业投资、机动车辆)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家庭在主城区(含钱塘新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且一定年限内无转让记录;

4.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我区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5.主申请人学历及就业年限符合相关规定。

6.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符合条件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收入(包括人均货币财产、企业投资、机动车辆)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家庭在主城区(含钱塘新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且一定年限内无转让记录;

4.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我区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5.主申请人具有相应的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

6.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七)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准入条件、保障面积、补贴标准、申请流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经发改、财政、人社等部门联合审议通过后,以公告或通知形式发布。

(八)房产核定。申请家庭成员下列房产纳入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包括已签订购买合同(含预售合同)的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的各类公房及集资住房;

3.家庭成员房屋已拆迁的,按实际享受安置面积或协议明确的安置面积核计(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

4.家庭成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份额面积核计。

六、配租管理

(一)保障方式。公租房保障采用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其中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员,一般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有住房的只可享受租赁补贴,且保障面积应扣除房产建筑面积)。具体将根据保障需求和实物房源建设情况,适时发布实物配租登记受理通告,享受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可申请参加实物配租预登记。

(二)轮候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通过公开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的公租房保障,并计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档案,该家庭自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的申请条件对轮候人员的资格再次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原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终止。

(三)保障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区发改局会同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申请人收入状况、房源地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并进行适时调整。

公租房货币补贴金额为补贴标准乘以家庭保障面积,人均租赁补贴面积不应低于15平方米,户均租赁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    

公租房实物配租面积少于申请家庭应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面积部分不予补差。申请家庭申请货币补贴的,须提供区内的住宅房屋租赁备案证,实际租赁房源的租金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补差;实际租赁房源的租金低于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租赁房源租金为准。申请人实际支付房租低于货币补贴标准的,货币补贴按实发放。

(五)保障期限。公租房保障实行年审机制,资格证到期后,申请人须重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并按届时准入条件审核。经重新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施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注销保障资格,并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违规领取的补贴应退还,不予退还的,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期限不设限,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期限不超过6年。

(六)全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应当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智慧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七、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建局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6.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租房的;

7.严重扰乱公租房居住秩序,影响他人居住,经多次责令后仍拒不改正的;

8.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9.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对有第五、八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租房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

(二)公租房承租人退出公租房时,应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

八、其他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原政策享受公租房相关政策的,在资格证有效期内,仍按原政策执行,资格证到期后需重新申请的,需按本政策执行。

2022年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及货币补贴标准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准入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临平区常住户籍(不包括学生户口),落户及居住满5年以上;

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临平区城镇(低保、困难、边缘、残保)家庭救助证》;或持有《临平区住房保障类家庭收入核定说明》且同时以下条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临平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当地商品房均价(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的总额;申请家庭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3.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且5年内无转让记录;或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

5.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货币补贴标准:30元/平方米/月。

(三)保障面积:1-2人户36平方米;3人户45平方米

4及以上户60平方米。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准入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临平区常住户籍(不包括学生户口),落户及居住满5年以上;

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区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当地商品房均价(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最新数据)的总额;

4.申请家庭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不超过30万;

申请家庭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10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且5内无转让记录。

4.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二)货币补贴标准:24元/平方米/月。

(三)保障面积:1人户36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

3及以上户60平方米。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

(一)准入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临平区常住户籍,或持有临平区公安机关签注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主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2年;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主申请人在区内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我区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区上年度城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5.申请家庭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生活用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且5年内无转让住房记录;

7.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二)货币补贴标准:18元/平方米/月。

(三)保障面积:1人户36平方米;2人户45平方米;3人及以上户6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