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7/2022-12636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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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科室 区财政局(国资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2-09-15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2-09-15 17:06 浏览次数:

投诉人:浙江天祺物业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龙井路373-4

被投诉人1:杭州市临平区第一人民医院

地  址:南苑街道迎宾路369号。

被投诉人2: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九洲大厦703室

相关供应商: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开发区杭州东部国际商务中心1幢1208室

浙江天祺物业有限公司对杭州市临平区第一人民医院、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市临平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区域运送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ZHZCG2022-040)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此项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2年8月12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浙江天祺物业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在2022-07-28 17:03发布的《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市临平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区域运送管理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附件中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仅提供了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小企业的声明函,并不能证明其控股股东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中小型企业。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本次招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中明确指出,投标单位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法律依据:浙江政府采购网2022-07-28 17:03发布的《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市临平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区域运送管理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事项2: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纳斯达克上市企业AEON 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100%全额控股,AEON 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为大企业,违背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对中小企业的定义。并且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大多非中国公民,在国内亦不存在社保缴纳情况,是应无法认定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中小型企业。事实依据:根据天眼查查询结果及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信息果显示: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由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持股达51%,日本企业AEON 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对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WieAEON 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为纳斯达克上市企业,为大型企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颁布是为了发挥政府的政策在市场经济中的杠杆功能,强调在市场经济中政府采购的调节作用,也是为了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保障国民经济活力,是在效率优先的同时,兼顾公平的重要举措。对于AEON 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这种以全资子公司故意规避大型企业的做法,如果大型企业均以直接控股单位来间接控股投标单位的手段规避《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继而得利,那将完全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保障国民经济活力的初衷。事实依据:浙江政府采购网2022-07-28 17:03发布的《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市临平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区域运送管理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依法确定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具有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宣布其中标结果无效。

被投诉人2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辩称: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查询,该公司属于小微企业,而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拥有51%股权的直接控股公司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查询,也是属于小微企业,符合招标要求,而AEON 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间接控股,不是直接控股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直接控股人为大型企业的不能认定为中小微企业,但AEON 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是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间接控股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故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符合投标人资格,满足其条件。

被投诉人1杭州市临平区第一人民医院的答辩意见与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一致。

相关供应商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回复:1.对于中小企业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时只需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未要求另行出具其他有关中小型企业的证明文书材料,故我司依法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无不当。2.我司控股股东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而非大企业。理由为:我司的一级股权结构为: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持股51%,许增伟持股39%,杭州美特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0%。其中,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但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而非大企业。根据江苏悦通会计师事务所依《企业会计准则》出具的该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22第87号)显示,该公司2021年的营业收入为0元,另根据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信息显示,该公司2021年末从业人数为4人。故,该公司应属非大型企业,即我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问题。另,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才收购我司,其作为投资公司,在2021年度的营业收入为0,系行业内正常现象。3.另外,我司不属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存在与大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等情形。(1)我司不属于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我司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非分公司,故不属于分支机构。(2)我司不存在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如上所述,我的直接控股股东为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但该公司为小型企业而非大企业,故不存在上述情形。(3)我司也不存在与大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等其他情形。我司目前法定代表人为陈留杭,但陈留杭并未担任大企业的负责人(法人),另外,陈留杭也未在其他企业持股、参股或控股。针对投诉事项2的回复:1.投诉人称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为纳斯达克上市企业,并不符合事实。据我司了解,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在纳斯达克上市。2.投诉人称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为大企业,此说法无证据证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为:(1)AEONdelight 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境外企业,并非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根据《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的规定,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并不适用于作为境外企业的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故无法认定其属大型企业。据此,投诉人与此相关的投诉理由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根据上述办法,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的才不被认定为中小企业,而我司的控股股东系永旺永乐(中国)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非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我司与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且也无证据证明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大企业。(3)根据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就业的境外人士可以参加我国社会保险,故投诉人关于“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大多非中国公民,在国内也不存在社保缴纳情况”的说法,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况且,如前所述,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而非大企业,后附审计报告为证。针对投诉事项3的回复:该项投诉仅系理论概念的阐述,没有表明具体的投诉请求及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处理。另,关于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系大企业的问题,前文已述,不再赘述。综上,总结如下:投诉人的核心投诉理由及主要观点为:我司的控股股东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有境外人员,故无法认定其为中小企业,另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为大企业,理由是其在纳斯达克上市企业,因此得出结论为我司不属于中小企业。但是,我司认为依前文所述,我司控股股东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小企业,控股股东 AEONdelight 股份有限公司为境外企业,境外企业不适用我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关于中小企业的分类,且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未在纳斯达克上市,同时投诉人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属于大型企业,另我司与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以及其所述的相应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项目编号:HZHZCG2022-040,2022年7月8日发布招标公告,7月28日开标,7月28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共1家,为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已签订采购合同。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浙江天祺物业有限公司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质疑函落款日期为2022年7月29日),质疑事项具体为: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本次招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全部由符合政府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为日本企业AEON 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对中小(小微)企业的定义,故在2022-07-28 17:03发布的《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市临平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区域运送管理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附件中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中小(小微)企业的定义,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史标结果应该被认定无效。被投诉人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对投诉人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答复。

四、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þ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提供联合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30%,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30%;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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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

☐A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    。

þB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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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标的:杭州市临平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区域运送管理服务项目,属于物业服务行业;

五、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为: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持股51%,许增伟持股39%,杭州美特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0%,法定代表人为陈留杭。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三宅康男,其股东为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

六、经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名录内。

七、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提供了投诉答辩意见和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记录截图。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苏州市吴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函,其回函称: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符合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为微型企业。

九、相关供应商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该函载明:......承建(承接)企业为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相关供应商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该声明函载明“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并无不当。与相关供应商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为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非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苏州市吴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确认,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微型企业。故,根据现有证明材料,难以支持投诉人主张“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具有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据此,投诉人关于“在2022-07-28 17:03发布的《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市临平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区域运送管理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并不能证明其控股股东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中小型企业”“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纳斯达克上市企业AEON 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100%全额控股.....是应无法认定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中小型企业”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颁布是为了发挥政府的政策在市场经济中的杠杆功能......保障国民经济活力的初衷”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浙江天祺物业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临平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区域运送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ZHZCG2022-040)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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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7/2022-12636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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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2-09-15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投诉人:浙江天祺物业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龙井路373-4

被投诉人1:杭州市临平区第一人民医院

地  址:南苑街道迎宾路369号。

被投诉人2: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九洲大厦703室

相关供应商: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开发区杭州东部国际商务中心1幢1208室

浙江天祺物业有限公司对杭州市临平区第一人民医院、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市临平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区域运送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ZHZCG2022-040)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此项投诉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2年8月12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浙江天祺物业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在2022-07-28 17:03发布的《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市临平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区域运送管理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附件中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仅提供了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小企业的声明函,并不能证明其控股股东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中小型企业。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本次招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中明确指出,投标单位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法律依据:浙江政府采购网2022-07-28 17:03发布的《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市临平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区域运送管理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事项2: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纳斯达克上市企业AEON 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100%全额控股,AEON 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为大企业,违背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对中小企业的定义。并且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大多非中国公民,在国内亦不存在社保缴纳情况,是应无法认定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中小型企业。事实依据:根据天眼查查询结果及政府相关部门公布的信息果显示: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由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持股达51%,日本企业AEON 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对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WieAEON 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为纳斯达克上市企业,为大型企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颁布是为了发挥政府的政策在市场经济中的杠杆功能,强调在市场经济中政府采购的调节作用,也是为了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保障国民经济活力,是在效率优先的同时,兼顾公平的重要举措。对于AEON 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这种以全资子公司故意规避大型企业的做法,如果大型企业均以直接控股单位来间接控股投标单位的手段规避《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继而得利,那将完全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促进中小型企业发展,保障国民经济活力的初衷。事实依据:浙江政府采购网2022-07-28 17:03发布的《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市临平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区域运送管理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请求依法确定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具有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宣布其中标结果无效。

被投诉人2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辩称: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查询,该公司属于小微企业,而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拥有51%股权的直接控股公司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查询,也是属于小微企业,符合招标要求,而AEON 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间接控股,不是直接控股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直接控股人为大型企业的不能认定为中小微企业,但AEON 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是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间接控股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故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符合投标人资格,满足其条件。

被投诉人1杭州市临平区第一人民医院的答辩意见与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一致。

相关供应商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回复:1.对于中小企业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时只需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未要求另行出具其他有关中小型企业的证明文书材料,故我司依法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无不当。2.我司控股股东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而非大企业。理由为:我司的一级股权结构为: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持股51%,许增伟持股39%,杭州美特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0%。其中,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但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而非大企业。根据江苏悦通会计师事务所依《企业会计准则》出具的该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22第87号)显示,该公司2021年的营业收入为0元,另根据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信息显示,该公司2021年末从业人数为4人。故,该公司应属非大型企业,即我司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问题。另,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才收购我司,其作为投资公司,在2021年度的营业收入为0,系行业内正常现象。3.另外,我司不属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存在与大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等情形。(1)我司不属于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我司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非分公司,故不属于分支机构。(2)我司不存在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如上所述,我的直接控股股东为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但该公司为小型企业而非大企业,故不存在上述情形。(3)我司也不存在与大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等其他情形。我司目前法定代表人为陈留杭,但陈留杭并未担任大企业的负责人(法人),另外,陈留杭也未在其他企业持股、参股或控股。针对投诉事项2的回复:1.投诉人称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为纳斯达克上市企业,并不符合事实。据我司了解,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在纳斯达克上市。2.投诉人称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为大企业,此说法无证据证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为:(1)AEONdelight 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境外企业,并非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根据《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的规定,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并不适用于作为境外企业的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故无法认定其属大型企业。据此,投诉人与此相关的投诉理由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根据上述办法,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的才不被认定为中小企业,而我司的控股股东系永旺永乐(中国)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非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我司与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且也无证据证明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大企业。(3)根据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就业的境外人士可以参加我国社会保险,故投诉人关于“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大多非中国公民,在国内也不存在社保缴纳情况”的说法,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况且,如前所述,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而非大企业,后附审计报告为证。针对投诉事项3的回复:该项投诉仅系理论概念的阐述,没有表明具体的投诉请求及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处理。另,关于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系大企业的问题,前文已述,不再赘述。综上,总结如下:投诉人的核心投诉理由及主要观点为:我司的控股股东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有境外人员,故无法认定其为中小企业,另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为大企业,理由是其在纳斯达克上市企业,因此得出结论为我司不属于中小企业。但是,我司认为依前文所述,我司控股股东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小企业,控股股东 AEONdelight 股份有限公司为境外企业,境外企业不适用我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关于中小企业的分类,且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未在纳斯达克上市,同时投诉人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属于大型企业,另我司与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故,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以及其所述的相应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项目编号:HZHZCG2022-040,2022年7月8日发布招标公告,7月28日开标,7月28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共1家,为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已签订采购合同。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浙江天祺物业有限公司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质疑函落款日期为2022年7月29日),质疑事项具体为: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本次招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服务全部由符合政府政策要求的中小(小微)企业承接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为日本企业AEON 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对中小(小微)企业的定义,故在2022-07-28 17:03发布的《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市临平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区域运送管理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附件中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中小(小微)企业的定义,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史标结果应该被认定无效。被投诉人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对投诉人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答复。

四、招标文件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þ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提供联合协议和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30%,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 30%;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视同符合了资格条件,无需再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无需提供联合协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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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属性与核心产品

☐A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为:    。

þB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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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1)标的:杭州市临平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区域运送管理服务项目,属于物业服务行业;

五、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为: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持股51%,许增伟持股39%,杭州美特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0%,法定代表人为陈留杭。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三宅康男,其股东为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

六、经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名录内。

七、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提供了投诉答辩意见和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记录截图。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向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苏州市吴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函,其回函称: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符合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为微型企业。

九、相关供应商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该函载明:......承建(承接)企业为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和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相关供应商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该声明函载明“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并无不当。与相关供应商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为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非AEON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苏州市吴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确认,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微型企业。故,根据现有证明材料,难以支持投诉人主张“浙江美特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具有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据此,投诉人关于“在2022-07-28 17:03发布的《杭州恒正造价工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市临平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区域运送管理服务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并不能证明其控股股东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中小型企业”“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纳斯达克上市企业AEON delight股份有限公司100%全额控股.....是应无法认定永旺永乐(中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中小型企业”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颁布是为了发挥政府的政策在市场经济中的杠杆功能......保障国民经济活力的初衷”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浙江天祺物业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临平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区域运送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ZHZCG2022-040)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