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45/2023-18748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东湖街道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东湖街道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10-2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综合办   发布时间: 2023-10-24 14:34 浏览次数:

何权(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119******7430)、朱佳劼(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419******1846):

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单位已于2023年9月29日作出了杭临平东湖罚决字〔2023〕第00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何权、朱佳劼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在临平区东湖街道香岸华庭小区7****室实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在该房屋顶层楼顶建设铝合金玻璃结构阳光房一处,该阳光房与香岸华庭小区7****室建设的阳光房(另案查处)相连,东西长6.7米,南北宽2.8米,面积18.76平方米,高度2.8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和《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杭州市临平区临平区东湖街道香岸华庭小区7****室楼顶建设铝合金玻璃结构阳光房的行为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照片、调查笔录、视频资料、《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 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 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 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 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18.76平方米)”的行政处罚。

因执法人员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国平、叶旭 

联系电话:0571-86130226 

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天荷路52号


决定书公告送达.doc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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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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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单位已于2023年9月29日作出了杭临平东湖罚决字〔2023〕第000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何权、朱佳劼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在临平区东湖街道香岸华庭小区7****室实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在该房屋顶层楼顶建设铝合金玻璃结构阳光房一处,该阳光房与香岸华庭小区7****室建设的阳光房(另案查处)相连,东西长6.7米,南北宽2.8米,面积18.76平方米,高度2.8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和《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杭州市临平区临平区东湖街道香岸华庭小区7****室楼顶建设铝合金玻璃结构阳光房的行为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照片、调查笔录、视频资料、《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 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 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 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 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18.76平方米)”的行政处罚。

因执法人员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国平、叶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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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天荷路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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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