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45/2023-18465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东湖街道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东湖街道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10-0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送达公告

来源:综合办   发布时间: 2023-10-08 09:46 浏览次数:

蒋鹏(公民身份号:330105********0012),杨芬芳(公民身份号:330106********3020)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单位已于2023年10月3日作出杭临平东湖罚听告字〔2023〕第000228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你们于2022年6-7月开始,对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众安理想湾红墅19幢***室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期间你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在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众安理想湾红墅19幢***号南侧、北侧、西侧的一层、二层、三层进行建设建筑物共计14处,违法建设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161.53平方米。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28张,《现场笔录》1份,《现场勘验图》4份,《调查笔录》3份,临平区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2份,相关规划图纸3份,省办案系统中提取你们的身份信息2份。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你们作出“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61.53平方米)”的行政处罚。                    

由于你们不来接受调查处理,又不提供直接送达地地址,直接送达到你们身份证登记地,并由你成年家属代收后又称不去身份证登记地,因此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杭临平东湖罚听告字〔2023〕第000228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们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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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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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鹏(公民身份号:330105********0012),杨芬芳(公民身份号:330106********3020)你们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单位已于2023年10月3日作出杭临平东湖罚听告字〔2023〕第000228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你们于2022年6-7月开始,对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众安理想湾红墅19幢***室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期间你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在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众安理想湾红墅19幢***号南侧、北侧、西侧的一层、二层、三层进行建设建筑物共计14处,违法建设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161.53平方米。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28张,《现场笔录》1份,《现场勘验图》4份,《调查笔录》3份,临平区不动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2份,相关规划图纸3份,省办案系统中提取你们的身份信息2份。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你们作出“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61.53平方米)”的行政处罚。                    

由于你们不来接受调查处理,又不提供直接送达地地址,直接送达到你们身份证登记地,并由你成年家属代收后又称不去身份证登记地,因此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杭临平东湖罚听告字〔2023〕第000228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们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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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