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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让老百姓能够更加详细了解社会救助政策,提高我区居民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率,有效推动社会救助工作科学、规范、健康发展,门户网站特推出《社会救助知多少》专栏。
本期主要解读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包含低保家庭类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低保不申请不被受理的情况、低保金的计发、骗保行为处理等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救助制度,不是福利制度。申请低保,不看身份,不讲关系,符合条件,应保尽保,不符合条件,应退尽退。
低保家庭类型
01收入型低保家庭
指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家庭。
02支出型低保家庭
指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或与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区户籍的配偶、子女因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家庭。
可以视作单独户申请低保的对象
01残疾人单列户低保
本区户籍的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02重病型单列户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
0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具体包括
1. 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特别说明:户籍人员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同户不一定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不一定在同一本户口,所以不能简单地把户口本作为判断的依据。
非本区户籍人员,经审核批准后,视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 与本区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区户籍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2. 外出就学(本科及以下学历)期间户口暂迁移到外地的人员;
3. 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情况
1.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 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 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
01具体包括
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状况。
02在册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低保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 在享受期间人口、收入、支出、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民政部门将不定期对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核对结果及时调整保障金额、转变保障类别或取消保障待遇。
家庭收入
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核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01工资性收入
主要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依据申报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信息查询结果按孰高原则推算。
1.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社保或公积金数据且未失业登记的对象,按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应考虑其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有稳定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2. 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实际未就业的下列人员,不再计算工资性收入:
(1)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照护人员1人;
(2)家中有失能残疾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照护人员1人;
(3)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的困难家庭,照顾人员1人;
(4)怀孕、哺乳期间的妇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 的1人;
(5)归正人员3年内。
02经营性收入
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业 主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从事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的净收入所得。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收入按实核定,但一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可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参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收入标准进行计算。
03财产性收入
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投资账户增值等资本所得;房屋、车辆、土地等财产租赁所得及转让所得;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 (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我区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04转移性收入
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 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等。遗产、赠与、补助、补贴、补偿、赔偿等情况,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或协议的,以凭证数额或协议认定。被赡(抚、扶)养人不与赡(抚、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瞻(抚、 扶)养费收入,按赡(抚、扶)养协议或者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或协议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抚、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测算。
05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1.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政府给予见义勇为的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
3.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4.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5.其他丧葬费、抚恤金。
6.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7.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8. 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
9.按规定发放的残疾人各类福利补贴和慈善捐助。
10.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
1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12.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的劳动所得。
13.老年人的基础养老金、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
14.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15.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16.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新建或新购房前可不计入,购买住房后的余款一般计入。
17.低保、低保边缘对象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第二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
18.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3年内所得就业收入。
19.为医治患重特大疾病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出售转让唯一住房所得。
20.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家庭刚性支出费用
01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就读研究生的一学年学费超过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学费结算。
02就读公办全日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 按我区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家庭财产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债权、有价证券、 房产、车辆、船舶和其他财产等。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0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0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区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0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 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0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05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 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0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十万元(含)。
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0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区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02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03家庭财产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低保申请不被受理的情况
01拒绝接受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
02赡养人有赡养义务和赡养能力而不履行的;
03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04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低保金的计发
01没有收入的低保家庭,按照我区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02有一定收入的低保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
03家庭成员人均补差额低于低保标准30%的按低保标准的30%给予救助;
04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全额给予救助;
05渐退期内的低保对象按文件规定给予救助。
骗保行为处理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收入增加或家庭经济状况改善没有及时申报而导致多发低保金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和其他社会救助金,依法将其行为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情况恶劣的,要处冒领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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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要解读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包含低保家庭类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低保不申请不被受理的情况、低保金的计发、骗保行为处理等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救助制度,不是福利制度。申请低保,不看身份,不讲关系,符合条件,应保尽保,不符合条件,应退尽退。
低保家庭类型
01收入型低保家庭
指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家庭。
02支出型低保家庭
指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或与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区户籍的配偶、子女因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的家庭。
可以视作单独户申请低保的对象
01残疾人单列户低保
本区户籍的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02重病型单列户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病患者。
0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具体包括
1. 配偶;
2. 未成年子女;
3. 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4. 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特别说明:户籍人员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同户不一定共同生活,共同生活不一定在同一本户口,所以不能简单地把户口本作为判断的依据。
非本区户籍人员,经审核批准后,视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 与本区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区户籍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2. 外出就学(本科及以下学历)期间户口暂迁移到外地的人员;
3. 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情况
1. 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 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 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3.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家庭经济状况
01具体包括
家庭收入、财产、刚性支出状况。
02在册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低保对象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经济状况, 在享受期间人口、收入、支出、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民政部门将不定期对低保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核对结果及时调整保障金额、转变保障类别或取消保障待遇。
家庭收入
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核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01工资性收入
主要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依据申报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信息查询结果按孰高原则推算。
1.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社保或公积金数据且未失业登记的对象,按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按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本人服从安排但未实现就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应考虑其是否具备劳动能力,有稳定收入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2. 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实际未就业的下列人员,不再计算工资性收入:
(1)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照护人员1人;
(2)家中有失能残疾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照护人员1人;
(3)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的困难家庭,照顾人员1人;
(4)怀孕、哺乳期间的妇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 的1人;
(5)归正人员3年内。
02经营性收入
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业 主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从事种植、养殖、捕捞、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经营的净收入所得。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收入按实核定,但一般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收入可按实际产量和当地的收购价,扣除成本后计算收入,参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收入标准进行计算。
03财产性收入
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及投资账户增值等资本所得;房屋、车辆、土地等财产租赁所得及转让所得;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知识产权收入。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 (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我区同类物品的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04转移性收入
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及各类养老保险金,被征地人员及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土地征用一次性安置费,精减退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费, 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等。遗产、赠与、补助、补贴、补偿、赔偿等情况,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或协议的,以凭证数额或协议认定。被赡(抚、扶)养人不与赡(抚、扶)养人共同生活的,其瞻(抚、 扶)养费收入,按赡(抚、扶)养协议或者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协议或法律文书规定的,或协议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按赡(抚、扶)养人的支付能力测算。
05以下各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1.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政府给予见义勇为的人员和对国家、社会、人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2.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特殊照顾待遇。
3.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享受的定期补助。
4.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安置费。
5.其他丧葬费、抚恤金。
6.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7.各级党委政府、工青妇组织的困难帮扶慰问款,因病、因灾、因学困难而得到政府救济款和社会捐赠款中用于治病支出、住房修复、学业开支部分。
8. 计划生育夫妇奖励扶助金。
9.按规定发放的残疾人各类福利补贴和慈善捐助。
10.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部分。
11.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12.60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的劳动所得。
13.老年人的基础养老金、高龄津贴和长寿保健补助金。
14.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15.由单位统一扣缴的社会保险费;按最低缴费标准,由单位统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16.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新建或新购房前可不计入,购买住房后的余款一般计入。
17.低保、低保边缘对象首次就业,第一年所取得的收入,第二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
18.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3年内所得就业收入。
19.为医治患重特大疾病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出售转让唯一住房所得。
20.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收入。
家庭刚性支出费用
01就读大专、本科的一学年学费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就读研究生的一学年学费超过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学费结算。
02就读公办全日制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一学年学费,按实际缴纳的学费计算;就读民办学校的, 按我区公办同类型同专业学费标准计算。
家庭财产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债权、有价证券、 房产、车辆、船舶和其他财产等。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0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0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区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0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 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0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05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我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 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0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十万元(含)。
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
0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区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02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后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03家庭财产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低保申请不被受理的情况
01拒绝接受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
02赡养人有赡养义务和赡养能力而不履行的;
03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04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
低保金的计发
01没有收入的低保家庭,按照我区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02有一定收入的低保家庭,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
03家庭成员人均补差额低于低保标准30%的按低保标准的30%给予救助;
04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全额给予救助;
05渐退期内的低保对象按文件规定给予救助。
骗保行为处理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收入增加或家庭经济状况改善没有及时申报而导致多发低保金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警告,并追回其冒领的低保金和其他社会救助金,依法将其行为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情况恶劣的,要处冒领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