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45/2023-19171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东湖街道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东湖街道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3-11-22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综合办 发布时间: 2023-11-22 11:00 浏览次数:
朱智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6616):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单位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杭临平东湖罚听告字〔2023〕第000278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由于执法队员上门直接送达家中无人,电话联系无人接听,且邮寄送达拒收退件,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杭临平东湖罚听告字〔2023〕第000278号《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你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望梅华庭小区34幢***室实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8月22日被执法人员发现,具体情况为:在一层南侧空地建设混凝土建筑物一处,与原屋相连,该新建建筑物共二层,东西长7米,南北宽3米,单层面积21平方米,二层面积合计42平方米,每层高度2.6米;在二层北侧露台建设混凝土建筑物一处,形状不规则,面积11.44平方米;在三层南侧露台建设混凝土建筑物一处,呈长方形,东西长3米,南北宽2.3米,面积6.9平方米;上述三处建筑物面积共计60.34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及《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你们在东湖街道望梅华庭小区34幢***室建设建筑物的行为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和《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60.34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们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们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们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们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们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 行听证的 5 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王国平、叶旭
联系电话:0571-86130226
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天荷路52号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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