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8/2023-18897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3-11-03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王燕美、吉志英与浙江方示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案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3-11-03 14:43 浏览次数:
浙江方示服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燕美、吉志英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1532号、1533号]已经审理终结。
你单位与王燕美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浙江方示服饰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燕美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工资7339.02元。
你单位与吉志英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浙江方示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吉志英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7月9日工资9595.62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1532号、153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1532号、1533号该两案的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形,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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