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7/2023-19506 文件编号 临平财采监〔2023〕20号
责任部门 区财政局(国资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财政局(国资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12-1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3-12-13 14:25 浏览次数:

投诉人:杭州宇速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康园路15号4幢3楼311室

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792号

采购代理机构: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平分中心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临平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三楼 


投诉人杭州宇速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南苑街道东湖社区迎东泽地嘉苑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ZLPZFCG-2023-04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10月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宇速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涉嫌以特定的获奖证书进行控标,排斥和限制其它供应商,人为制造不公平。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第14项规定“投标单位所管项目管理期间获得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同级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每个得1分;获得市级(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同级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每个得2分;获得省级(含省会城市)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同级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每个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提供扫描件,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详见第39页24行至第40页第6行)。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不得将“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因此,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将“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作为加分条件,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合理的,涉嫌为特定投标人提供投标便利,控标痕迹明显。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作为加分条件。因此,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获得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奖项”“市级(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奖项”和“获得省级(含省会城市)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奖项”缺乏法律依据,是违规行为,涉嫌为特定投标人提供投标便利,控标痕迹明显。第三,并非所有区级、市级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均有组织颁发“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奖项。经初步调查,许多地方并没有常态化的组织评选和颁发“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奖项。因此,招标文件统一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构成对未组织颁发“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奖项地区投标人的歧视待遇和差别待遇,有失公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综上,建议删除要求投标人提供“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奖项的规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建议删除要求投标人提供“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奖项的规定。

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辩称:经审核发现,已发布的《南苑街道东湖社区迎东泽地嘉苑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项目采购项目》有部分内容需更正,具体需更正内容如下,望批准予公告更正为感。

采购代理机构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平分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经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3年9月28日发布采购公告,10月13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项:评分细则、开标时间”,更正后的开标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9点15分,目前尚未开标。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称: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涉嫌以特定的获奖证书进行控标,排斥和限制其他供应商,人为制造不公平。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第14项规定:“投标单位所管项目管理期间获得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同级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每个得 1分;获得市级(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同级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颁发的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每个得 2分;获得省级(含省会城市)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含同级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每个得 3 分;本项最高得 3 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 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提供扫描件,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详见第 39 页 24 行至第 40 页第 6 行)。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不得将“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因此,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将“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作为加分条件,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合理的,涉嫌为特定投标人提供投标便利,控标痕迹明显。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作为加分条件。因此,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获得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奖项”“市级 (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奖项”和“获得省级 (含省会城市) 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奖项”缺乏法律依据,是违规行为,涉嫌为特定投标人提供投标便利,控标痕迹明显。第三,并非所有区级、市级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均有组织颁发“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奖项。经初步调查,许多地方并没有常态化的组织评选和颁发“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奖项。因此,招标文件统一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构成对未组织颁发“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奖项地区投标人的歧视待遇和差别待遇,有失公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综上,建议删除要求投标人提供“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奖项的规定。

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质疑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本项目并未设置特定行政区域(如浙江省、杭州市)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存在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条评分细则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联,可更好的体现投标单位的专业能力、服务水平,符合采购需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作调整,欢迎各潜在供应商前来投标。

三、招标文件(9月28日) 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投标单位所管项目管理期间获得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同级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每个得 1 分;获得市级(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同级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每个得2分;获得省级(含省会城市)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同级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每个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注 :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提供扫描件,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3

客观分

评标方法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三、更正公告(10月13日)显示:上述评审条款已删除。

本机关认为:

评审条款“投标单位所管项目管理期间获得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同级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每个得 1 分;获得市级(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同级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每个得2分;获得省级(含省会城市)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同级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每个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注 :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提供扫描件,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投诉人主张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未做合理解释,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但,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已修改了招标文件,删除了该评审条款,并于2023年10月13日发布了更正公告,顺延了投标截止时间。据此,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南苑街道东湖社区迎东泽地嘉苑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ZLPZFCG-2023-041)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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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7/2023-19506 文件编号 临平财采监〔2023〕20号
责任部门 区财政局(国资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财政局(国资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12-1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投诉人:杭州宇速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康园路15号4幢3楼311室

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792号

采购代理机构: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平分中心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临平南大街265号市民之家三楼 


投诉人杭州宇速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南苑街道东湖社区迎东泽地嘉苑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ZLPZFCG-2023-04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0月9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10月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宇速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涉嫌以特定的获奖证书进行控标,排斥和限制其它供应商,人为制造不公平。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第14项规定“投标单位所管项目管理期间获得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同级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每个得1分;获得市级(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同级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每个得2分;获得省级(含省会城市)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同级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每个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提供扫描件,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详见第39页24行至第40页第6行)。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不得将“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因此,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将“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作为加分条件,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合理的,涉嫌为特定投标人提供投标便利,控标痕迹明显。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作为加分条件。因此,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获得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奖项”“市级(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奖项”和“获得省级(含省会城市)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奖项”缺乏法律依据,是违规行为,涉嫌为特定投标人提供投标便利,控标痕迹明显。第三,并非所有区级、市级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均有组织颁发“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奖项。经初步调查,许多地方并没有常态化的组织评选和颁发“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奖项。因此,招标文件统一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构成对未组织颁发“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奖项地区投标人的歧视待遇和差别待遇,有失公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综上,建议删除要求投标人提供“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奖项的规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建议删除要求投标人提供“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奖项的规定。

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辩称:经审核发现,已发布的《南苑街道东湖社区迎东泽地嘉苑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项目采购项目》有部分内容需更正,具体需更正内容如下,望批准予公告更正为感。

采购代理机构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平分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经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3年9月28日发布采购公告,10月13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项:评分细则、开标时间”,更正后的开标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9点15分,目前尚未开标。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称:招标文件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涉嫌以特定的获奖证书进行控标,排斥和限制其他供应商,人为制造不公平。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第14项规定:“投标单位所管项目管理期间获得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同级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每个得 1分;获得市级(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同级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颁发的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每个得 2分;获得省级(含省会城市)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含同级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每个得 3 分;本项最高得 3 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 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提供扫描件,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详见第 39 页 24 行至第 40 页第 6 行)。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不得将“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因此,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将“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作为加分条件,没有法律依据,也是不合理的,涉嫌为特定投标人提供投标便利,控标痕迹明显。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作为加分条件。因此,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获得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奖项”“市级 (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奖项”和“获得省级 (含省会城市) 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奖项”缺乏法律依据,是违规行为,涉嫌为特定投标人提供投标便利,控标痕迹明显。第三,并非所有区级、市级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均有组织颁发“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奖项。经初步调查,许多地方并没有常态化的组织评选和颁发“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奖项。因此,招标文件统一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构成对未组织颁发“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奖项地区投标人的歧视待遇和差别待遇,有失公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综上,建议删除要求投标人提供“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奖项的规定。

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南苑街道办事处质疑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本项目并未设置特定行政区域(如浙江省、杭州市)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不存在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条评分细则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相关联,可更好的体现投标单位的专业能力、服务水平,符合采购需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作调整,欢迎各潜在供应商前来投标。

三、招标文件(9月28日) 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投标单位所管项目管理期间获得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同级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每个得 1 分;获得市级(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同级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每个得2分;获得省级(含省会城市)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同级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每个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

注 :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提供扫描件,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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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分

评标方法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三、更正公告(10月13日)显示:上述评审条款已删除。

本机关认为:

评审条款“投标单位所管项目管理期间获得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同级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每个得 1 分;获得市级(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同级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每个得2分;获得省级(含省会城市)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含同级物业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优秀或示范项目荣誉称号的,每个得3分;本项最高得3分。注 :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提供扫描件,须能体现投标人名称,如无法体现,须另附颁奖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投诉人主张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未做合理解释,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但,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已修改了招标文件,删除了该评审条款,并于2023年10月13日发布了更正公告,顺延了投标截止时间。据此,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南苑街道东湖社区迎东泽地嘉苑安置房小区物业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ZLPZFCG-2023-041)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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