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45/2023-19733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东湖街道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东湖街道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12-2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综合办   发布时间: 2023-12-26 14:03 浏览次数:

褚雨欣(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20******0025):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单位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杭临平东湖罚决字〔2023〕第0002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你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夏宫花苑*****实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8月16日被执法人员发现,具体情况为:在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夏宫花苑*****的负一层东南侧和房屋南侧花园、一层的南侧、东侧和东南侧、二层的东南侧和北侧、三层的东南侧、东侧和北侧等多处建设了建筑物8处、构筑物3处,共计11处(本案以后将使用“A、B、C、D”表示负一层、一层、二层、三层各处建(构)筑物的位置及建设情况)。当事人建设的8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105.345平方米,建设的3处构筑物面积为42.465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及《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你在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夏宫花苑*****建设的8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105.345平方米,建设的3处构筑物面积为42.465平方米的行为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和《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建筑物建筑面积105.345平方米、构筑物面积42.465平方米)的行政处罚。

由于执法队员上门直接送达家中无人,电话联系无应答,且邮寄送达退件,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石锦洪、毛国宝

联系电话:0571-86130226

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天荷路52号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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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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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雨欣(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320******0025):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我单位于2023年12月15日作出杭临平东湖罚决字〔2023〕第0002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你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夏宫花苑*****实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8月16日被执法人员发现,具体情况为:在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夏宫花苑*****的负一层东南侧和房屋南侧花园、一层的南侧、东侧和东南侧、二层的东南侧和北侧、三层的东南侧、东侧和北侧等多处建设了建筑物8处、构筑物3处,共计11处(本案以后将使用“A、B、C、D”表示负一层、一层、二层、三层各处建(构)筑物的位置及建设情况)。当事人建设的8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105.345平方米,建设的3处构筑物面积为42.465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及《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你在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夏宫花苑*****建设的8处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为105.345平方米,建设的3处构筑物面积为42.465平方米的行为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以上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和《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等证据证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建筑物建筑面积105.345平方米、构筑物面积42.465平方米)的行政处罚。

由于执法队员上门直接送达家中无人,电话联系无应答,且邮寄送达退件,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到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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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