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3-19829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12-29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莫晓滨与浙江鼎溢建设有限公司、傲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首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3-12-29 17:10 浏览次数:

浙江鼎溢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首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莫晓滨与浙江鼎溢建设有限公司、傲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首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休年休假工资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2410号),申请人莫晓滨要求浙江鼎溢建设有限公司、傲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首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1、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实发工资7383.6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1070元;3、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加班工资9332元;4、2022年、2023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7204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们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2月29日14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二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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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晓滨与浙江鼎溢建设有限公司、傲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首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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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莫晓滨与浙江鼎溢建设有限公司、傲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首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报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休年休假工资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2410号),申请人莫晓滨要求浙江鼎溢建设有限公司、傲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首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1、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实发工资7383.6元;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1070元;3、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加班工资9332元;4、2022年、2023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7204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们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2月29日14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二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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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