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26/2023-19825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3-12-29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实施,最高奖励30万!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12-29 16:29 浏览次数:
《临平区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正式发布。该实施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日。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或交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二、举报说明 实施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微信微博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四、举报内容 举报人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经查实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后,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计算,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举报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后,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3%计算,最低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内部举报人)举报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可以按照相应标准上浮30-50%奖励金额;因举报直接避免了伤亡事故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可以附加给予1-3万元特殊奖励。 五、奖励说明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给予最先实名举报的有功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六、 奖励不予发放行为: (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被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的; (二)匿名举报且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国家机关、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工作人员在本人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现并报告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四)同一举报事项已在负责核查处理部门领取举报奖励的; (五)区应急管理局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况。 七、 保密规定 举报受理人员、核查人员、案件承办人员以及奖励资金审批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违者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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