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45/2023-19431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东湖街道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东湖街道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3-12-08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来源:综合办 发布时间: 2023-12-08 09:30 浏览次数:
吕沈琦(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9********0827):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现已到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阶段,因执法人员上门直接送达无人签收,且邮寄送达无相关地址(当事人现居住美国,原身份证住宅房产已出售),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杭临平东湖强催(拆)字〔2023〕第0004755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3年5月30日向你留置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临平东湖罚决字〔2023〕第000065号)后,至今你未履行行政决定,也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拆除违法建设的阳光房(计建筑面积18.06平方米)。
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你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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