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7/2023-16108 | 文件编号 | 临平财采监〔2023〕10号 |
责任部门 | 区财政局(国资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财政局(国资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3-05-31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3-05-31 15:20 浏览次数:
投诉人:芜湖企服优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服务人员外包产业园2栋7楼
被投诉人:海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工力大厦3楼
采购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顺达路3号
中标供应商1:杭州宏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唐家埭村
中标供应商2:杭州天顺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南苑街道香雪路38号4楼
中标供应商3:杭州弘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下城区甘长路36号416室
中标供应商4:联合体(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国恒建设
投诉人:宁波昇冉优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宪巷19号三楼
被投诉人1:杭州市临平区乔司中学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永玄路135号
被投诉人2:浙江中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64号1幢1102-2室
宁波昇冉优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乔司中学(启文)直饮水设备采购(项目编号:ZJZDCG-2023-004,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违法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5月8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已于2023年5月8日起正式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宁波昇冉优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的产品技术参数中:立式管线机:产品尺寸:300×355×1060(mm),要求太死板。如我司用优于招标文件中的产品,但又不符合招标要求尺寸,重点是依据本招标文件是要被扣2分的。事实依据:质疑回复内容及尺寸规定太死板,经现场勘察,没有对任何产品安装有尺寸安要限制。这个尺寸放到百度一查就知道是对号入座的唯一性。如果比这个尺寸小应该是节约空间的好产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央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此外,财政部相关文件也要求,不能指定品牌购买,技术和商务条款不能带有歧视性、限制性、倾向性条款。
投诉事项2:产品技术参数中:“二龙头不锈钢管线饮水台”中:尺寸:480×280×660(mm)。如我司用优于招标文件中的产品,但又不符合招标要求尺寸,重点是依据本招标文件是要被扣2分的。事实依据:质疑回复内容及尺寸规定太死板,经现场勘察,没有对任何产品安装有尺寸安要限制。这个尺寸放到百度一查就知道是对号入座的唯一性。如果比这个尺寸小应该是节约空间的好产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央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此外,财政部相关文件也要求,不能指定品牌购买,技术和商务条款不能带有歧视性、限制性、倾向性条款。
投诉事项3:产品技术参数中:“二龙头不锈钢管线饮水台”中:★1.加热方式:采用无胆速热或者即热式技术;★2.无菌水箱容量:≥4L,内置LED-UV+杀菌系统。基本常识告诉我们水是液体,无胆速热的水是无法聚集,不管加热方式是哪种,加热水是怎么形成热传递热能。一个国有公办初中,物理老师应该是知道这样最基本的常识,质疑回复是明显歪曲事实,只求中标的急功近利的行为。事实依据:质疑回复内容及★加热方式要求无胆速热或者即热式技术,即要求加热且无胆加热,水是液体需要储存加热箱才能加热,这种加热技术不能实现的,且为强制符合项,请列举市面三款或以上有类似相同产品参数的品牌产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央单位在实施具体采购项目委托时,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此外,财政部相关文件也要求,不能指定品牌购买,技术和商务条款不能带有歧视性、限制性、倾向性条款。
投诉事项4: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7项:教室学生用二龙头壁挂管线机产品安全,评分标准: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得3分;其中认证范围:从事净水设备行业相关领域,三证齐全且在有效期内者得3分(不齐全或非相关领域的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这个招标单位没有基本招标内容常识,这种没有先例不可以约束的条款都能坚持。事实依据:序号7已经明确标注产品为教室学生用二龙头壁挂管线机,此产品为品牌制造商生产,标准中要求为投标人提供,三体系认证主要是对企业在质量保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内控管理的认可与评定,通过此类认证体现了企业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的能力,也体现了企业在品质控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防范性。请问如果投标人为品牌授权经销商是否排除在此次招标对象中,授权经销商很多为小微企业,服务型小微企业在发展初期对于体系认证很困难。直饮水为特定型设备,不是一次性货物买卖,产品交付后即为服务的开始,从认证与产品之间关联性角度,应对设备生产厂家设置较高的商务评审因素,即应将三体系认证作为设备生产商的商务评分项。而若将三体系认证作为涉案项目投标人即设备经销商而非设备生产商的商务评分项时,则不利于设备经销商参与项目。参照杭州此类直饮水招标,评分标准中皆为:投标人或者投标产品制造商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25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将“非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认证、登记、资质”及“非国家有关职能机构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范围等规定”设置作为资格条件。
投诉事项5: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8项:投标人获得国家政府部门授予的荣誉情况,省级及以上每项得2分,最高得4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事实依据:招标公告第一部分招标公告第二项,申请人资格要求明确规定:本次招标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众所周知,获得国家政府部门授予的荣誉都是一些规模比较大的企业才有资格与能力,小微企业很难取得。没有这些荣誉,中小微企业在服务一些大型公司照样能取得客户的信任与褒奖,此项分值权重为商务技术得分的7%,设置过高,是否有意排除中小微企业之嫌,参照杭州此类直饮水招标,评分标准中皆为:投标人或者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国家政府部门授予的荣誉。并且分值设置不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25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1.招标文件规定严格禁止提供的证书或者奖项;2.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的证书或者奖项;3.具有明显地域性质或者限定性质的证书或者奖项;4.涉及行业主管部门认证的证书或者奖项,但是该行业主管部门并非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认证机构;5.涉及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等级的证书或者奖项,但是该职称评审机构并非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指定的评审机构;6.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定禁止作为评标加分项的证书或者奖项。
投诉事项6: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样品分14分,样品14分过于太高,已占技术分比率20%,容易拉开相应的分数差距,产生不公平结果。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25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投诉事项7:依据评分标准所投产品具体配置表、技术参数及偏离情况:产品规格型号、参数设置等所有指标均满足的,得18分;未加★的指标低于招标需求(负偏离)的,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2T/H的制水主机采用纳滤膜以外的过滤技术,均为负偏离,根据提供的制水主机的省级以上卫生许可批件及附件内详细内容介绍来判定;已经用★标出来的技术指标低于招标需求(负偏离)的,每项扣4分,扣完为止。合计采购需求内容共有11个★,需要44分,明显不合理。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25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投诉请求:请求修改招标参数及评分标准,公平公正。
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乔司中学辩称:关于投诉事项1、2、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满足采购需求完整、明确的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写明了正负偏差值,符合招投标法规定事项。就投诉事项3中加热方式实现无胆速热或者即热式加热技术的厂家有很多,例如杰富瑞、沁园、英尼克、艾迪卫、祈禧、世纪丰源等品牌均有无胆速热或者即热式技术。关于投诉事项4:本项目为学校饮水项目,学校是以教学质量为工作重点的单位,受众为广大学校师生,对食品的安全要求较高。故设置体系证书要求。且投诉人在投诉中也明确提出直饮水设备为特定型设备,不是一次性货物买卖,产品交付后即为服务的开始。后期服务需要保证较高质量、环境、职业健康要求,故要求投标人即服务商具有体系管理证书要求合理。关于投诉事项5:由我国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奖项,权威性和公正性不容置疑。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等,全国范围内所有潜在投标人都可参与评审。中小微企业获得这些荣誉的也很普遍,不存在任何偏见或排除中小微企业。在设定荣誉情况中,已明确要求为政府部门颁发授予的荣誉情况。不存在对政府采购的公正性影响。(众所周知:如高新技术企业、 “守合同重信用”等荣誉皆为政府部门评定。)结合市场调查有多家中小微企业符合本项目的荣誉要求。(例如:杭州蓝盾水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浙江铭泉水暖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泰戈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市迪恩特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润莱净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翠鸟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碧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井泉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关于投诉事项6、7:样品最能直观的体现产品的质量与品质,而技术参数分同样体现了产品的性能,故分数安排合理。
被投诉人浙江中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未提供书面答复。
经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于2023年4月19日发布采购公告,4月25日发布更正公告,5月10日开标 ,共有4家供应商投标,5月1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杭州井泉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二、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小微企业制造,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三、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采购清单立式管线机:产品尺寸:300×355×1060(mm);二龙头不锈钢管线饮水台:尺寸:480*280*660mm;★1.加热方式:采用无胆速热或者即热式技术。
采购清单中,立式管线机、二龙头不锈钢管线饮水台、纳滤主机2T/H等设备设定的技术条件中,有多项标注★。
四、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述: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采购内容包括采购清单中货物供货、安装调试、货物验收、培训、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等。投标报价包括设备费、安装调试费、售后服务费、培训费、有关部门的验收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特别说明:1.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需求且性能与所推荐设备相当或优于的产品参加;3.若所投设备有规定外形尺寸,则外形尺寸(size)的长、款、高允许在±5%以内偏差。
五、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分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 | 评标标准 | 权重 | 主观分/客观分属性 |
1、样品分 | 样品评分标准: 1)产品的制作质量、工艺水平(0-3分); 2)款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外观式样,美观情况(0-4分); 3)投标产品选用的主要材料,如钢材,五金配件等(0-3分); 4)投标产品对招标文件要求的符合度、先进性。(0-4分)。 | 14 | 主观分 |
4、偏离情况 | 所投产品具体配置表、技术参数及偏离情况:产品规格型号、参数配置等所有指标均满足的,得18分;未加★的指标低于招标需求(负偏离)的,每项扣2分,扣完为止;2T/H的制水主机采用纳滤膜以外的过滤技术的,均为负偏离,根据提供的制水主机的省级以上卫生许可批件及附件内详细内容介绍来判定;已经用★标出的技术指标低于招标需求(负偏离)的,每项扣4分,扣完为止。 | 18 | 客观分 |
7、教室学生用二龙头壁挂管线机产品安全 | 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得3分;其中认证范围:从事净水设备行业相关领域,三证齐全且在有效期内者得3分(不齐全者或非相关领域的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 3 | 客观分 |
8、 | 投标人获得国家政府部门授予的荣誉情况,省级及以上每项得2分,最高得4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 | 4 | 客观分 |
11、 | 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最低报价为满分;按[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的计算公式计算。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 30 |
评标方法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五、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乔司中学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具体为:
针对质疑事项1的回复:招标文件内产品技术参数中的产品尺寸要求,并不是强制性或实质性的要求,招标文件内亦说明欢迎同档次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技术参数的产品参与投标,同时也允许尺寸大小有正负偏差,不存在阻挠、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本条内容不做修改按采购文件执行。
针对质疑事项2的回复:首先,加热方式要求无胆或者即热式技术并不是强制性条款,招标文件内所有的技术参数条款,均是允许正负偏离的,请质疑单位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其次,质疑单位讲无胆速热或者即热式技术不可实现,是质疑单位自认为的不可实现。市面上加热方式实现无胆速热或者即热式加热技术的厂家有很多,例如杰富瑞、沁园、英尼克、艾迪卫、祈禧、世纪丰源等品牌均有无胆速热或者即热式技术。本条内容不做修改按采购文件执行。
针对质疑事项3的回复:招标文件内产品技术参数中的产品尺寸要求,并不是强制性或实质性的要求,招标文件内亦说明欢迎同档次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技术参数的产品参与投标,同时也允许尺寸大小有正负偏差,不存在阻挠、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本条内容不做修改按采购文件执行。
针对质疑事项4的回复:关于二龙头不锈钢管线饮水台的产品材质要求,并不是强制性或实质性的要求,欢迎各品牌产品材质与招标文件内要求同档次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技术参数的产品参与投标,不存在阻挠、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活动。本条内容不做修改按采购文件执行。
针对质疑事项5的回复:1.首先,对投标人的三体系要求不是强制性或实质性要求,而是评分内容;其次,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具有三体系认证,是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规范化生产的体现,可以体现产品质量;投标人具有三体系认证,是投标人具有规范化作业的体现,可以体现的是优良的安装以及售后服务。2.由于本项目是为全校师生提供安全健康的饮用水设备,希望规范化生产企业生产产品,规范化作业的投标人提供优质的安装及售后服务。正如质疑单位所讲的:直饮水为特定型设备,并不是一次性货物买卖,产品交付后即为服务的开始,所以希望投标人能有三体系认证,证明投标人有能力对本项目进行优质服务。3.ISO体系为我国权威协会颁发证书,具有公正性,全国范围内所有厂家、经销商都可以参与评审,无任何偏向性,所以不存在利用三体系排斥其他供应商的行为。本条内容不做修改按采购文件执行。
针对质疑事项6的回复:首先,由我国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奖项,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等,全国范围内所有厂家都可以参与评审,无任何偏向性。其次,中小微企业获得这些荣誉也很普遍,根本不存在任何偏见或排除中小微企业。本条内容不做修改按采购文件执行。
针对质疑事项7的回复:一个优良的直饮水项目,必然是高品质的产品和优秀的售后服务相结合。样品最能直观的体现产品的质量与品质,而技术同样体现了产品的性能,故分数安排合理。本条内容不做修改按采购文件执行。针对质疑事项8的回复:请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本项技术分18分,是扣完为止。如果投标产品的技术分被扣完,说明投标产品是非常、甚至是完全偏离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本条内容不做修改按采购文件执行。
六、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乔司中学供了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荣誉名单,产品网页截图、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 )查询记录等资料。
七、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显示:评标委员会对4家供应商就评分项“偏离情况”的评审打分,未出现负数。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2。经审查,采购需求中,立式管线机、二龙头不锈钢管线饮水台关于尺寸的要求,设置了允许偏差的幅度“若所投设备有规定外形尺寸,则外形尺寸(size)的长、款、高允许在±5%以内偏差”,并非固定数值。投诉人主张“要求太死板”“尺寸规定太死板”“这个尺寸放到百度一查就知道是对号入座的唯一性”,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乔司中学认为有三个以上品牌的产品满足招标文件尺寸要求,提供了相应资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尺寸的基础数值,以及允许偏差的幅度值,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二龙头不锈钢管线饮水台:★1.加热方式:采用无胆速热或者即热式技术”,投诉人认为“这种加热技术不能实现”以及前述技术条款的设定具有倾向性,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乔司中学对该技术要求设置合理性进行了解释说明,并认为有三个以上品牌的产品满足前述技术要求,提供了相应资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投诉人主张“这种没有先例不可以约束的条款都能坚持”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内容不仅包括立式管线机等设备,也包括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工作,且未限定前述工作内容必须由产品制造商提供,或者不得由经销商提供。评审因素“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疑及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乔司中学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5。评审因素“投标人获得国家政府部门授予的荣誉情况,省级及以上每项得2分,最高得4分”,投诉人主张“获得国家政府部门授予的荣誉都是一些规模比较大的企业才有资格与能力,小微企业很难取得”“此项分值权重为商务技术得分的7%,设置过高,是否有意排除中小微企业之嫌”,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乔司中学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辩称“结合市场调查有多家中小微企业符合本项目的荣誉要求”,并列举了三家以上企业,提供了相应资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属于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5,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6。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分值为30分。评分项“样品分”的分值为14分,不足价格分值的50%。投诉人主张“样品分14分过于太高。.....产生不公平的结果”,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且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分值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6,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7。评审因素“所投产品具体配置表、技术参数及偏离情况:产品规格型号、参数配置等所有指标均满足的,得18分。.....已经用★标出的技术指标低于招标需求(负偏离)的,每项扣4分,扣完为止”,明确规定“扣完为止”。投诉人以“合计采购需求内容共有11个★,需要44分”为由主张该评审因素设置“明显不合理”,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且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存在明显不当。故,结合本项目专家评审打分情况,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7,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宁波昇冉优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乔司中学(启文)直饮水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JZDCG-2023-004)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3年5月29日
|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