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7/2023-16110 文件编号 临平财采监〔2023〕11号
责任部门 区财政局(国资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财政局(国资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05-3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3-05-31 15:43 浏览次数:

投诉人:芜湖企服优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服务人员外包产业园2栋7楼

被投诉人:海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工力大厦3楼  

采购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顺达路3号

中标供应商1:杭州宏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唐家埭村

中标供应商2:杭州天顺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南苑街道香雪路38号4楼

中标供应商3:杭州弘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下城区甘长路36号416室

中标供应商4:联合体(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国恒建设

有限公司、杭州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福智街8号1幢521室

中标供应商5:杭州超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顺风路535号3幢101

中标供应商6:浙江浙勤城市服务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九福路191号(临)1幢二层201-206、三层

中标供应商7:杭州萧山振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路78#

中标供应商8:联合体(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

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恒洲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东湖北路467号

中标供应商9:联合体(杭州铭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铭睿

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北沙东路5号10幢1楼

中标供应商10: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神州白云大厦2幢9楼

中标供应商11:联合体(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

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大江东城市设施管养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308号

中标供应商12:联合体(杭州富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耀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东湖街道塘宁路7号1幢6楼

芜湖企服优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东湖街道2023年绿化养护服务项目(编号:HBZFCG-2023-01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违法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已于2023年5月10日起正式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芜湖企服优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本项目评标办法“投标人绿化养护技术人员力量情况”要求过高,排斥小微企业,导致我单位无法满足。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要求:(需提供相关证书和相关人员在本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打印件加盖公章),要求人员在本单位必须缴纳三个月社保,变相对企业成立年限设置条件。只要证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人员已在本单位就行,为何要三个月?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本项目评标办法“投标人作业设备拥有情况”租赁是否和自有一样得分。事实依据:在质疑回复中写了租赁和自有一样,但在本项目更正公告中未体现,我司无法判断以哪个为准。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

投诉事项3:本项目通过人员数量、人员最低工资、及日常养护费占比等变相设置最低限价。事实依据:①本项目全部标项通过设置最低人员要求、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及人员工资属于日常绿化养护费且占绿化养护费的80%等条件变相设置最低限价。以标项一为例,要求人员58人,按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计算,日常绿化养护费中人员工资58*2280*36=476.0640万元;日常绿化养护费且占绿化养护费的80%,绿化养护资=476.0640/80%=595.0800万元,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报价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投标无效。也就是说报价低于595.0800万元的就投标无效,这个595.0800万元是否就是设置的最低限价。其他标项也是如此。人员工资是企业“成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对于报价是否合理的评审依据为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并非“成本”。如设置最低工资标准,那是否应该将“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也一并计入?计入后计算出来的最低限价是不是超过预算金额?日常绿化养护费且占绿化养护费的80%的依据是什么?还是仅仅为了变相设置最低限价。②按代理公司质疑回复本项目具有养护人员要求,人员最低工资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1〕69号)精神执行,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那是不是其他的费用都应该考虑,根据网上《祟贤街道部分道路综合养护服务项目》招标中的部分条款可知,至少包括以下费用。综上所述,那本项目最低人员费用为47986.92元/年/人,拿标项1举例:人员58个,服务期3年,即47986.92*58*3=8349724元,而标项1预算仅为6923391元,预算都低于本项目的人员工资,由此可知企业发放的工资≠本项目收入,或者应调整预算或减少人员,不然属于采购文件存在重大错误。

投诉事项4:更正公告发布后,未到15天后开标。事实依据:2023年04月21日18:21发布更正公告,开标时间为2023年5月6日09点00分,发布之日不计,间隔时间为14天9小时,退一步说按发布时间计算,间隔时间为14天3小时39分,均不满足15天。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诉事项5:从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看,本项目专家抽取设置的条件如下:专家抽取应该为相关专业专家,本项目是绿化养护项目,且根据网上其他项目显示,抽取专家评审专业有绿化专业,代理公司为什么抽了以上内容,我单位虽然没有对本项提过质疑,即使对我单位该条投诉不予受理,但是财政局现在知道这个情况,有义务和责任进行指正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投诉请求:修改招标文件,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同时我单位保留行政复议权利。

被投诉人海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1的回复: 我单位在收到质疑函中投诉供应商未对评标办法“投标人绿化养护技术人员力量情况”的人员社保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本项目采购更正公告发布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开标时间为2023年5月6日9时00分,在此期间并未收到投诉人关于人员社保的质疑,因此认为投诉人对采购过程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一款:“提起投诉前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供应商在质疑函中并未提出质疑,不符合投诉条件。

针对投诉事项2的回复:我单位在质疑回复函中明确告知本项目评标办法“投标人作业设备拥有情况”租赁和自有一样得分;且将质疑答复函已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并不存在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针对投诉事项3的回复:本项目具有养护人员要求,人员最低工资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1〕69号)精神执行,并非变相设置最低限价。且招标文件中明确人工工资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社会保障五险、高温补助、意外伤害险等。

针对投诉事项4的回复:我单位在发布更正公告后未收到供应商对开标时间的质疑,视为认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章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本项目采购更正公告发布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开标时间为2023年5月6日9时00分,在此期间并未收到投诉人关于投标截止时间的质疑,因此认为投诉人对采购过程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一款:“提起投诉前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供应商在质疑函中并未提出质疑,不符合投诉条件。

针对投诉事项5的回复:本项目采购更正公告发布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开标时间为2023年5月6日9时00分,在此期间并未收到投诉人关于投标截止时间的质疑,因此认为投诉人对采购过程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一款:“提起投诉前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供应商在质疑函中并未提出质疑,不符合投诉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章第四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我单位所抽取的专家为省库专家,符合相关规定。

采购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未提供书面答复。

杭州超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浙江浙勤城市服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振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十二家中标供应商均未提供书面说明。

经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于2023年4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4月6日、4月13日、4月21日发布三次更正公告,5月6日开标,标项一共有18家供应商投标;标项二共有22家供应商投标;标项三共有22家供应商投标;标项四共有22家供应商投标;标项五共有28家供应商投标;标项六共有23家供应商投标;标项七共有25家供应商投标;标项八共有24家供应商投标;标项九共有24家供应商投标;标项十共有27家供应商投标;标项十一共有29家供应商投标;标项十二共有30家供应商投标,5月8日发布结果公告,标项一的中标供应商为杭州宏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标项二的中标供应商为杭州天顺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标项三的中标供应商为杭州弘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标项四的中标供应商为联合体(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标项五的中标供应商为杭州超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标项六的中标供应商为浙江浙勤城市服务科技有限公司;标项七的中标供应商为杭州萧山振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标项八的中标供应商为联合体(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恒洲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标项九的中标供应商为联合体(杭州铭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铭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标项十的中标供应商为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标项十一的中标供应商为联合体(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大江东城市设施管养有限公司);标项十二的中标供应商为联合体(杭州富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芜湖企服优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具体为:①本项目评标办法“绿化养护方案”“应急处理机制方案”设置要求不够详细,导致我单位无法按要求制作投标文件。②本项目评标办法“投标人绿化养护技术人员力量情况”要求过高,排斥小微企业,导致我单位无法满足,建议修改降低要求,③本项目评标办法“投标人作业设备拥有情况”租赁是否和自有一样得分,请明确。④本项目评标办法“类似项目实施业绩”要求以政府投资类,要求过高,建议降低要求;⑤本项目评标办法“投标人业荣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⑥本项且通过人员数量、人员最低工资、及日常养护费占比等变相设置最低限价:以标项一为例,(58*2280*36)/80%=595.08万元,是否低于这个数字就视为投标无效。⑦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未明确具体标准或金额,请明确,否则将影响我单位报价。⑧本项目共12个标项,且评标办法一致,如我单位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相同,那我单位在12个标项中商务技术得分是否应该一致,请正面回复,该要求直接关系到我单位标书制作。事实依据:详见招标文件。

被投诉人海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具体为:①本项目评标办法“绿化养护方案”“应急处理机制方案”设置中已按要求做出相关说明详见更正公告,请根据评分标准提供相关方案。②本项目评标办法“投标人绿化养护技术人员力量情况”并未要求提供全部养护人员且已做相关调整详见更正公告。③本项目评标办法“投标人作业设备拥有情况”租赁和自有一样得分。④本项目评标办法“类似项目实施业绩”已调整详见更正公告。⑤本项目评标办法“投标人企业荣誉”并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提供荣誉与本项目有关,明确了荣誉证书对应工作范围“政府部门颁发的绿化(或绿地)养护类荣誉”与项目实际需要适应。⑥本项目具有养护人员要求,人员最低工资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1〕69号)精神执行,并非变相设置最低限价。⑦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80%计取。⑧本项目共12个标项,评标办法一致,商务技术打分由评标专家根据投标文件进行打分。事实依据:本项目设立的评分细则与本项目要求,可更好的体现投标单位的专业能力、服务水平,符合采购需要,是有必要的。

三、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三、投标报价说明1.本项目经费构成:绿化养护费(投标总报价)=日常绿化养护费+绿化养护中的更新改造费;

绿化养护费

日常绿化养护费

绿化养护费的80%

绿化养护中的更新改造费

绿化养护费的20%

2.日常绿化养护费包括:绿化养护人工工资、绿化施肥费、绿化零星补植费、绿化浇水费、防台抗雪应急物资储备费、其他费用;①绿化养护人员不少于58人(包括评分标准中的所有技术人员),养护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1〕69号)精神执行,合同期内如遇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调整等其他因素,产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承担。人工工资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社会保障五险、高温补助、意外伤害险等。养护人员主要做好绿地养护中各类养护工作,其中包括服从采购人派遣任务、绿化施肥、浇水、植物修剪、绿地保洁、除草、设施维修、补种、喷洒农药、应急响应等养护工作。

四、更正公告(4月21日)中,修改后的评标办法

三、投标人绿化养护技术人员力量情况(12)

1、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3分,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及以下职称证书的得1.5分,没有不得分。

3

客观分


2、花卉园艺师:具有花卉园艺师证书1名得3分,没有不得分。

3

客观分


3、电工:电工上岗证人员1名得3分,没有不得分。

3

客观分


4、安全员:具有安全员上岗证人员1名得3 分,没有不得分

3

客观分


注:(需提供相关证书和相关人员在本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打印件加盖公章)(18)

四、投标人作业设备拥有情况(31)


1、登高车配备:具有高大乔木修剪登高车1辆得4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2、洒水车的配备:具有总质量15吨(含)以上的洒水车,有一辆得2分,最高得4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3、具有绿篱机 5 台及以上得 4 分,3-4 台得3 分,1-2 台得 2 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4、具有草坪机 3 台及以上得 4 分,1-2 台得2 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5、具有园林高压喷药机2台及以上得4分,1台得2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6、具有树木扶正器1台及以上得3分,没有不得分。

3

客观分


7、具有鼓风机或吹风机2台及以上得4分,1台得2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8、具有行道树除雪高射程风送式喷雾机(除雪设备)2台及以上得4分,1台得2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注:(需提供相关机械设备的购置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打印件加盖公章,涉及车辆的还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打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31分)

修改前的招标文件(4月6日)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

三、投标人绿化养护技术人员力量情况

1、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1.5分,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3分,没有不得分。

3

客观分


2、绿化工一级技师或二级技师:具有绿化工一级技师或二级技师证书1人得3分,没有不得分。

3

客观分


3、园林绿化工: 具有园林绿化工证书2人得3分;1人得1分,没有不得分。

3

客观分


4、花卉园艺师:具有花卉园艺师证书1名得3分,没有不得分。

3

客观分


5、电工:电工上岗证人员1名得3分,没有不得分。

3

客观分


6、安全员:具有安全员上岗证人员1名得3 分,没有不得分。

3

客观分


注:(需提供相关证书和相关人员在本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打印件加盖公章)(18)

四、投标人作业设备拥有情况


1、登高车配备:有高大乔木修剪登高车1辆得4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2、洒水车的配备:有总质量15吨(含)以上的洒水车,有一辆得2分,最高得4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3、有绿篱机 5 台及以上得 4 分,3-4 台得3 分,1-2 台得 2 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4、有草坪机 3 台及以上得 4 分,1-2 台得2 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5、有园林高压喷药机2台及以上得4分,1台得2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6、有树木扶正器1台及以上得3分,没有不得分。

3

客观分


7、有鼓风机或吹风机2台及以上得4分,1台得2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8、有行道树除雪高射程风送式喷雾机(除雪设备)2台及以上得4分,1台得2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注:(需提供相关机械设备的购置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打印件加盖公章,涉及车辆的还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打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31分)

五、本项目投标供应商中,报价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标项一共有17家;标项二共有21家;标项三共有21家;标项四共有21家;标项五共有27家;标项六共有22家;标项七共有24家;标项八共有23家;标项九共有23家;标项十共有26家;标项十一共有27家;标项十二共有28家。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等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事实依据。经审查,质疑阶段,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仅为“本项目评标办法‘投标人绿化养护技术人员力量情况’要求过高,排斥小微企业,导致我单位无法满足,建议修改降低要求”,未明确指向“在本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社保缴纳证明”,被投诉人海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内容也未涉及社保事项。投诉阶段,投诉人主张“(需提供相关证书和相关人员在本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打印件加盖公章),要求人员在本单位必须缴纳三个月社保,变相对企业成立年限设置条件。只要证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人员已在本单位就行,为何要三个月”,被投诉人海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答复材料中辩称“在此期间并未收到投诉人关于人员社保的质疑”“投诉供应商在质疑函中并未提出质疑,不符合投诉条件”,提供了质疑函 、质疑答复函等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投诉人前述主张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故,投诉人前述主张,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二款第(一)项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条件,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招标文件要求“五、投标人作业设备拥有情况:需提供相关机械设备的购置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打印件加盖公章,涉及车辆的还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打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未要求相关机械设备须为投标供应商自有,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海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也已质疑答复“本项目评标办法‘投标人作业设备拥有情况’租赁和自有一样得分”,投诉人主张“在质疑回复中写了租赁和自有一样,但在本项目更正公告中未体现,我司无法判断以哪个为准”“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招标文件未限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特定金额或者特定金额的一定比例,投诉人仅以“日常绿化养护费包括:。。....绿化养护人员不少于58人(包括评分标准中的所有技术人员),养护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1〕69号)精神执行,合同期内如遇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调整等其他因素,产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承担。人工工资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社会保障五险、高温补助、意外伤害险等”“日常绿化养护费:绿化养护费的80%”等招标文件要求为由,即主张招标文件设定最低限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另,除投诉人单方计算方法外,投诉人对其主张“此可知企业发放的工资≠本项目收入,或者应调整预算或减少人员,不然属于采购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投诉事项“更正公告发布后,未到15天后开标。事实依据:2023年04月21日18:21发布更正公告,开标时间为2023年5月6日09点00分,发布之日不计,间隔时间为14天9小时,退一步说按发布时间计算,间隔时间为14天3小时39分,均不满足15天”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故,投诉人前述主张,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二款第(一)项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条件,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五、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投诉事项“从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看,本项目专家抽取设置的条件如下:专家抽取应该为相关专业专家,本项目是绿化养护项目,且根据网上其他项目显示,抽取专家评审专业有绿化专业,代理公司为什么抽了以上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故,投诉人前述主张,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二款第(一)项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条件,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综上,投诉人芜湖企服优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东湖街道2023年绿化养护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BZFCG-2023-012)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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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7/2023-16110 文件编号 临平财采监〔2023〕11号
责任部门 区财政局(国资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财政局(国资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05-3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投诉人:芜湖企服优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服务人员外包产业园2栋7楼

被投诉人:海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工力大厦3楼  

采购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顺达路3号

中标供应商1:杭州宏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唐家埭村

中标供应商2:杭州天顺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南苑街道香雪路38号4楼

中标供应商3:杭州弘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下城区甘长路36号416室

中标供应商4:联合体(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国恒建设

有限公司、杭州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福智街8号1幢521室

中标供应商5:杭州超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顺风路535号3幢101

中标供应商6:浙江浙勤城市服务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九福路191号(临)1幢二层201-206、三层

中标供应商7:杭州萧山振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路78#

中标供应商8:联合体(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

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恒洲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东湖北路467号

中标供应商9:联合体(杭州铭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铭睿

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北沙东路5号10幢1楼

中标供应商10: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神州白云大厦2幢9楼

中标供应商11:联合体(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

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大江东城市设施管养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308号

中标供应商12:联合体(杭州富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耀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东湖街道塘宁路7号1幢6楼

芜湖企服优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东湖街道2023年绿化养护服务项目(编号:HBZFCG-2023-012,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违法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已于2023年5月10日起正式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芜湖企服优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本项目评标办法“投标人绿化养护技术人员力量情况”要求过高,排斥小微企业,导致我单位无法满足。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要求:(需提供相关证书和相关人员在本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打印件加盖公章),要求人员在本单位必须缴纳三个月社保,变相对企业成立年限设置条件。只要证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人员已在本单位就行,为何要三个月?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本项目评标办法“投标人作业设备拥有情况”租赁是否和自有一样得分。事实依据:在质疑回复中写了租赁和自有一样,但在本项目更正公告中未体现,我司无法判断以哪个为准。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

投诉事项3:本项目通过人员数量、人员最低工资、及日常养护费占比等变相设置最低限价。事实依据:①本项目全部标项通过设置最低人员要求、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及人员工资属于日常绿化养护费且占绿化养护费的80%等条件变相设置最低限价。以标项一为例,要求人员58人,按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2280元计算,日常绿化养护费中人员工资58*2280*36=476.0640万元;日常绿化养护费且占绿化养护费的80%,绿化养护资=476.0640/80%=595.0800万元,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报价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投标无效。也就是说报价低于595.0800万元的就投标无效,这个595.0800万元是否就是设置的最低限价。其他标项也是如此。人员工资是企业“成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对于报价是否合理的评审依据为是否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并非“成本”。如设置最低工资标准,那是否应该将“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也一并计入?计入后计算出来的最低限价是不是超过预算金额?日常绿化养护费且占绿化养护费的80%的依据是什么?还是仅仅为了变相设置最低限价。②按代理公司质疑回复本项目具有养护人员要求,人员最低工资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1〕69号)精神执行,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那是不是其他的费用都应该考虑,根据网上《祟贤街道部分道路综合养护服务项目》招标中的部分条款可知,至少包括以下费用。综上所述,那本项目最低人员费用为47986.92元/年/人,拿标项1举例:人员58个,服务期3年,即47986.92*58*3=8349724元,而标项1预算仅为6923391元,预算都低于本项目的人员工资,由此可知企业发放的工资≠本项目收入,或者应调整预算或减少人员,不然属于采购文件存在重大错误。

投诉事项4:更正公告发布后,未到15天后开标。事实依据:2023年04月21日18:21发布更正公告,开标时间为2023年5月6日09点00分,发布之日不计,间隔时间为14天9小时,退一步说按发布时间计算,间隔时间为14天3小时39分,均不满足15天。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诉事项5:从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看,本项目专家抽取设置的条件如下:专家抽取应该为相关专业专家,本项目是绿化养护项目,且根据网上其他项目显示,抽取专家评审专业有绿化专业,代理公司为什么抽了以上内容,我单位虽然没有对本项提过质疑,即使对我单位该条投诉不予受理,但是财政局现在知道这个情况,有义务和责任进行指正监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投诉请求:修改招标文件,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同时我单位保留行政复议权利。

被投诉人海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1的回复: 我单位在收到质疑函中投诉供应商未对评标办法“投标人绿化养护技术人员力量情况”的人员社保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本项目采购更正公告发布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开标时间为2023年5月6日9时00分,在此期间并未收到投诉人关于人员社保的质疑,因此认为投诉人对采购过程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一款:“提起投诉前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供应商在质疑函中并未提出质疑,不符合投诉条件。

针对投诉事项2的回复:我单位在质疑回复函中明确告知本项目评标办法“投标人作业设备拥有情况”租赁和自有一样得分;且将质疑答复函已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并不存在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针对投诉事项3的回复:本项目具有养护人员要求,人员最低工资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1〕69号)精神执行,并非变相设置最低限价。且招标文件中明确人工工资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社会保障五险、高温补助、意外伤害险等。

针对投诉事项4的回复:我单位在发布更正公告后未收到供应商对开标时间的质疑,视为认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章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本项目采购更正公告发布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开标时间为2023年5月6日9时00分,在此期间并未收到投诉人关于投标截止时间的质疑,因此认为投诉人对采购过程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一款:“提起投诉前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供应商在质疑函中并未提出质疑,不符合投诉条件。

针对投诉事项5的回复:本项目采购更正公告发布时间为2023年4月21日,开标时间为2023年5月6日9时00分,在此期间并未收到投诉人关于投标截止时间的质疑,因此认为投诉人对采购过程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章第十九条第一款:“提起投诉前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供应商在质疑函中并未提出质疑,不符合投诉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章第四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我单位所抽取的专家为省库专家,符合相关规定。

采购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未提供书面答复。

杭州超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浙江浙勤城市服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振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十二家中标供应商均未提供书面说明。

经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于2023年4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4月6日、4月13日、4月21日发布三次更正公告,5月6日开标,标项一共有18家供应商投标;标项二共有22家供应商投标;标项三共有22家供应商投标;标项四共有22家供应商投标;标项五共有28家供应商投标;标项六共有23家供应商投标;标项七共有25家供应商投标;标项八共有24家供应商投标;标项九共有24家供应商投标;标项十共有27家供应商投标;标项十一共有29家供应商投标;标项十二共有30家供应商投标,5月8日发布结果公告,标项一的中标供应商为杭州宏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标项二的中标供应商为杭州天顺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标项三的中标供应商为杭州弘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标项四的中标供应商为联合体(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国恒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标项五的中标供应商为杭州超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标项六的中标供应商为浙江浙勤城市服务科技有限公司;标项七的中标供应商为杭州萧山振大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标项八的中标供应商为联合体(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鸿志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恒洲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标项九的中标供应商为联合体(杭州铭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铭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杭州金锄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标项十的中标供应商为浙江天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标项十一的中标供应商为联合体(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萧山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大江东城市设施管养有限公司);标项十二的中标供应商为联合体(杭州富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芜湖企服优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具体为:①本项目评标办法“绿化养护方案”“应急处理机制方案”设置要求不够详细,导致我单位无法按要求制作投标文件。②本项目评标办法“投标人绿化养护技术人员力量情况”要求过高,排斥小微企业,导致我单位无法满足,建议修改降低要求,③本项目评标办法“投标人作业设备拥有情况”租赁是否和自有一样得分,请明确。④本项目评标办法“类似项目实施业绩”要求以政府投资类,要求过高,建议降低要求;⑤本项目评标办法“投标人业荣誉”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⑥本项且通过人员数量、人员最低工资、及日常养护费占比等变相设置最低限价:以标项一为例,(58*2280*36)/80%=595.08万元,是否低于这个数字就视为投标无效。⑦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未明确具体标准或金额,请明确,否则将影响我单位报价。⑧本项目共12个标项,且评标办法一致,如我单位提供的商务技术文件相同,那我单位在12个标项中商务技术得分是否应该一致,请正面回复,该要求直接关系到我单位标书制作。事实依据:详见招标文件。

被投诉人海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质疑事项做出答复,具体为:①本项目评标办法“绿化养护方案”“应急处理机制方案”设置中已按要求做出相关说明详见更正公告,请根据评分标准提供相关方案。②本项目评标办法“投标人绿化养护技术人员力量情况”并未要求提供全部养护人员且已做相关调整详见更正公告。③本项目评标办法“投标人作业设备拥有情况”租赁和自有一样得分。④本项目评标办法“类似项目实施业绩”已调整详见更正公告。⑤本项目评标办法“投标人企业荣誉”并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提供荣誉与本项目有关,明确了荣誉证书对应工作范围“政府部门颁发的绿化(或绿地)养护类荣誉”与项目实际需要适应。⑥本项目具有养护人员要求,人员最低工资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1〕69号)精神执行,并非变相设置最低限价。⑦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支付,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80%计取。⑧本项目共12个标项,评标办法一致,商务技术打分由评标专家根据投标文件进行打分。事实依据:本项目设立的评分细则与本项目要求,可更好的体现投标单位的专业能力、服务水平,符合采购需要,是有必要的。

三、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 三、投标报价说明1.本项目经费构成:绿化养护费(投标总报价)=日常绿化养护费+绿化养护中的更新改造费;

绿化养护费

日常绿化养护费

绿化养护费的80%

绿化养护中的更新改造费

绿化养护费的20%

2.日常绿化养护费包括:绿化养护人工工资、绿化施肥费、绿化零星补植费、绿化浇水费、防台抗雪应急物资储备费、其他费用;①绿化养护人员不少于58人(包括评分标准中的所有技术人员),养护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1〕69号)精神执行,合同期内如遇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调整等其他因素,产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承担。人工工资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社会保障五险、高温补助、意外伤害险等。养护人员主要做好绿地养护中各类养护工作,其中包括服从采购人派遣任务、绿化施肥、浇水、植物修剪、绿地保洁、除草、设施维修、补种、喷洒农药、应急响应等养护工作。

四、更正公告(4月21日)中,修改后的评标办法

三、投标人绿化养护技术人员力量情况(12)

1、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3分,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及以下职称证书的得1.5分,没有不得分。

3

客观分


2、花卉园艺师:具有花卉园艺师证书1名得3分,没有不得分。

3

客观分


3、电工:电工上岗证人员1名得3分,没有不得分。

3

客观分


4、安全员:具有安全员上岗证人员1名得3 分,没有不得分

3

客观分


注:(需提供相关证书和相关人员在本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打印件加盖公章)(18)

四、投标人作业设备拥有情况(31)


1、登高车配备:具有高大乔木修剪登高车1辆得4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2、洒水车的配备:具有总质量15吨(含)以上的洒水车,有一辆得2分,最高得4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3、具有绿篱机 5 台及以上得 4 分,3-4 台得3 分,1-2 台得 2 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4、具有草坪机 3 台及以上得 4 分,1-2 台得2 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5、具有园林高压喷药机2台及以上得4分,1台得2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6、具有树木扶正器1台及以上得3分,没有不得分。

3

客观分


7、具有鼓风机或吹风机2台及以上得4分,1台得2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8、具有行道树除雪高射程风送式喷雾机(除雪设备)2台及以上得4分,1台得2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注:(需提供相关机械设备的购置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打印件加盖公章,涉及车辆的还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打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31分)

修改前的招标文件(4月6日)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

三、投标人绿化养护技术人员力量情况

1、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1.5分,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的得3分,没有不得分。

3

客观分


2、绿化工一级技师或二级技师:具有绿化工一级技师或二级技师证书1人得3分,没有不得分。

3

客观分


3、园林绿化工: 具有园林绿化工证书2人得3分;1人得1分,没有不得分。

3

客观分


4、花卉园艺师:具有花卉园艺师证书1名得3分,没有不得分。

3

客观分


5、电工:电工上岗证人员1名得3分,没有不得分。

3

客观分


6、安全员:具有安全员上岗证人员1名得3 分,没有不得分。

3

客观分


注:(需提供相关证书和相关人员在本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打印件加盖公章)(18)

四、投标人作业设备拥有情况


1、登高车配备:有高大乔木修剪登高车1辆得4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2、洒水车的配备:有总质量15吨(含)以上的洒水车,有一辆得2分,最高得4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3、有绿篱机 5 台及以上得 4 分,3-4 台得3 分,1-2 台得 2 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4、有草坪机 3 台及以上得 4 分,1-2 台得2 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5、有园林高压喷药机2台及以上得4分,1台得2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6、有树木扶正器1台及以上得3分,没有不得分。

3

客观分


7、有鼓风机或吹风机2台及以上得4分,1台得2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8、有行道树除雪高射程风送式喷雾机(除雪设备)2台及以上得4分,1台得2分,没有不得分。

4

客观分


注:(需提供相关机械设备的购置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打印件加盖公章,涉及车辆的还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打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31分)

五、本项目投标供应商中,报价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标项一共有17家;标项二共有21家;标项三共有21家;标项四共有21家;标项五共有27家;标项六共有22家;标项七共有24家;标项八共有23家;标项九共有23家;标项十共有26家;标项十一共有27家;标项十二共有28家。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等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事实依据。经审查,质疑阶段,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仅为“本项目评标办法‘投标人绿化养护技术人员力量情况’要求过高,排斥小微企业,导致我单位无法满足,建议修改降低要求”,未明确指向“在本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社保缴纳证明”,被投诉人海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内容也未涉及社保事项。投诉阶段,投诉人主张“(需提供相关证书和相关人员在本单位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打印件加盖公章),要求人员在本单位必须缴纳三个月社保,变相对企业成立年限设置条件。只要证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人员已在本单位就行,为何要三个月”,被投诉人海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答复材料中辩称“在此期间并未收到投诉人关于人员社保的质疑”“投诉供应商在质疑函中并未提出质疑,不符合投诉条件”,提供了质疑函 、质疑答复函等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投诉人前述主张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故,投诉人前述主张,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二款第(一)项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条件,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招标文件要求“五、投标人作业设备拥有情况:需提供相关机械设备的购置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打印件加盖公章,涉及车辆的还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扫描打印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未要求相关机械设备须为投标供应商自有,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海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也已质疑答复“本项目评标办法‘投标人作业设备拥有情况’租赁和自有一样得分”,投诉人主张“在质疑回复中写了租赁和自有一样,但在本项目更正公告中未体现,我司无法判断以哪个为准”“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招标文件未限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特定金额或者特定金额的一定比例,投诉人仅以“日常绿化养护费包括:。。....绿化养护人员不少于58人(包括评分标准中的所有技术人员),养护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1〕69号)精神执行,合同期内如遇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调整等其他因素,产生的费用由投标单位承担。人工工资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社会保障五险、高温补助、意外伤害险等”“日常绿化养护费:绿化养护费的80%”等招标文件要求为由,即主张招标文件设定最低限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另,除投诉人单方计算方法外,投诉人对其主张“此可知企业发放的工资≠本项目收入,或者应调整预算或减少人员,不然属于采购文件存在重大错误”未提供其他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对投诉人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经审查,投诉事项“更正公告发布后,未到15天后开标。事实依据:2023年04月21日18:21发布更正公告,开标时间为2023年5月6日09点00分,发布之日不计,间隔时间为14天9小时,退一步说按发布时间计算,间隔时间为14天3小时39分,均不满足15天”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故,投诉人前述主张,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二款第(一)项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条件,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五、关于投诉事项5。经审查,投诉事项“从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看,本项目专家抽取设置的条件如下:专家抽取应该为相关专业专家,本项目是绿化养护项目,且根据网上其他项目显示,抽取专家评审专业有绿化专业,代理公司为什么抽了以上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故,投诉人前述主张,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二款第(一)项规定“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条件,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

综上,投诉人芜湖企服优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东湖街道2023年绿化养护服务项目(项目编号:HBZFCG-2023-012)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