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6/2023-16483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司法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司法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3-06-16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 杭临平政复决[2022]16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 2023-06-16 11:43 浏览次数:
申请人:赵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住所地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360号。
法定代表人:孙琦,局长。
第三人:廉某某。
复议请求:撤销杭公临平(星)行罚决字[2022]027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因上述行政争议,于2022年9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案前调解不成,本机关于2022年9月28日予以受理,因第三人与本案审理具有利害关系,本机关依法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2022年11月14日,本机关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三十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在**小区内墙上印小广告问题,与小区保安发生纠纷。第三人叫来其他几名保安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围堵,后第三人主动爬到申请人车子引擎盖上,发生后面的事情,第三人身上没有伤痕。如果没有第三人强行围堵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第三人向派出所提供视频断章取义。申请人至今没有和任何人打架。第三人围堵申请人涉嫌恐吓,围堵经过有证人在场。申请人没有受伤,调解期间索要财物,讹人勒索。如果对申请人处罚,第三人也应受到相应处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杭公临平(星)行罚决字[2022]027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年7月10日15时许,被申请人所属星桥派出所接第三人报警,其在临平区星桥街道**小区2幢2单元楼下被人开车顶了。星桥派出所派员至现场,于当日受理案件,并将申请人查获。经星桥派出所询问申请人、第三人、现场勘验以及接受证据等工作,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并直接送达申请人,现对申请人罚款已执行,拘留因疫情原因尚未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经被申请人调查,申请人系从事个体旧衣物回收工作,第三人系**小区物业工作人员。2022年7月10日15时许,第三人因小区墙面印有申请人回收旧衣物广告而联系申请人至**小区2幢2单元楼下,并就清除小区内广告与申请人发生纠纷,后第三人站立于申请人驾驶的牌照为浙A*****3的轿车前阻止申请人离开现场,并趴于该车引擎盖上,申请人见状仍故意顶着第三人驾驶车辆直至小区门口,并在驾驶期间打转方向甩第三人,造成第三人皮肤挫伤。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及第三人的陈述、勘验材料、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足以证明申请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申请人认为其故意伤害行为由第三人与其纠纷引起,应当对第三人行政处罚。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作为物业工作人员,在与申请人处理小区广告纠纷中阻止申请人驾车离开现场系其职责行为,同时在事发过程中第三人并未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实施侵害行为不能归责于第三人正常履行职责行为,且申请人复议理由与本案并无关联,其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
二、被申请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受案、询问、接受证据材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且符合程序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杭公临平(星)行罚决字[2022]027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送达回执两份;3.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4.罚款缴纳凭证;5.受案登记表;6.受案回执及送达回执;7.归案经过;8.传唤证;9.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10.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1.申请人询问笔录;12.第三人询问笔录;13.行政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书证照片;14.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15.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16.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17.医院检查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8.监控视频3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9.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20.送达地址确认书2份;21.身份资料3份;22.呈请传唤报告书;23.行政处罚审批表。
第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复意见及证据材料。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机关依职权调取了杭公临平(星)行罚决字[2022]027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第三人凭证)及受案回执电子送达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10日15时24分,被申请人下属星桥派出所接第三人报警,称其在临平区星桥街道**小区2幢2单元楼下被人开车顶了。接警后,星桥派出所进行受案登记并派民警赶赴现场。同日,民警传唤申请人至南苑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传唤过程中,民警依法保障了申请人休息、饮食的权利,对第三人进行询问查证并形成笔录,接受其提交的监控录像。经查证,第三人系**小区物业工作人员,2022年7月10日15时许,第三人因小区墙面印有申请人回收旧衣物广告而联系申请人至**小区2幢2单元楼下,双方因旧衣物回收广告处理事宜发生口角,申请人想走时,第三人站在申请人驾驶的牌照为浙A*****3的轿车前阻止,申请人在第三人没有让开、趴在引擎盖上的情况下仍故意顶着第三人驾驶车辆直至小区门口,并在驾驶期间有加速及打转方向甩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第三人皮肤挫伤。
2022年7月11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被申请人依法告知申请人拟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及事实、依据,申请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同日,经依法审批,被申请人作出杭公临平(星)行罚决字[2022]027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申请人、第三人送达了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申请人家属邮寄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及送达回执;杭公临平(星)行罚决字[2022]027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两份;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罚款缴纳凭证;归案经过;传唤证;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申请人询问笔录;第三人询问笔录;行政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书证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放弃伤情鉴定确认书;医院检查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监控视频3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送达地址确认书2份;身份资料3份;呈请传唤报告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第三人凭证);受案回执送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杭公临平(星)行罚决字[2022]027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职权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据此,被申请人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
程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本案,被申请人下属星桥派出所于2022年7月10日接到报案后进行了受案登记,并前往现场处置。经依法传唤、询问、勘验、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及审批等程序,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及第三人,程序合法。
实体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与第三人因旧衣物回收广告处理事宜发生纠纷,申请人想走时,第三人站在申请人驾驶的牌照为浙A*****3的轿车前阻止,申请人在第三人没有让开,趴在引擎盖上的情况下仍故意顶着第三人驾驶车辆直至小区门口,并在驾驶期间加速及打转方向甩第三人,有现场监控视频,申请人、第三人的陈述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故意伤害他人并依照上述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量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至于申请人提出第三人围堵涉嫌恐吓、调解期间索要财物行为等应受到相应处罚的主张,根据在案证据,第三人系**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在与申请人处理小区广告纠纷中阻止申请人驾车离开现场系其职责行为,并未发现第三人实施不法行为,申请人实施侵害行为不能归责于第三人正常履行职责行为,至于申请人称第三人在调解时向其索要财物一事,与本案并无关联,故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杭公临平(星)行罚决字[2022]027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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