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0/2023-16176 | 文件编号 | 临平政办〔2023〕13号 |
责任部门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3-05-25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ALPD01-2023-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征求意见稿> 意见反馈 >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外事办公室、研究室) 发布时间: 2023-06-02 17:43 浏览次数:
政策简明问答:【简明问答】关于《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第5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5日
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杭政办〔2011〕20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规定
临平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筹建、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性住房。
二、职责分工
临平区住房保障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协调、统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推进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各项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会同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研究制定全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和建设的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出台全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统筹指导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做好公租房货币补贴及政府产权公租房实物房源运营管理费用的资金统筹工作,做好全区公租房租金收缴和使用的监管工作。
各平台负责其名下公租房实物房屋装修、保修、维修、改建、运营等综合管理相关工作。
人力社保、民政、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税务、数据资源管理、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审计、经科、商务、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等工作。镇街按照“属地原则”做好监督管理等社会事务工作。
三、公租房建设
(一)建设规划。建设公租房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结合城市产业布局等情况,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和生活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区域。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二)筹建方式。公租房筹建主要包括独立选址建设、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房源收储三种方式。
1.独立选址建设。公租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区政府指定或批准的建设主体负责实施。
2.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其建设用地以招拍挂方式供应,配建的公租房建设主体与对应的住宅项目为同一主体,建设资金由土地竞得者全额承担。配建的公租房,应与对应的住宅项目统一进行方案设计与建设,确保建设标准不低于对应的住宅项目,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的约定按期开工、竣工及交付使用,配建公租房与商品住宅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
3.房源收储。在市场租赁房源充裕、空置房源较多的区域,可考虑租赁社会房源、拆迁安置房源等房源作为公租房收储,以增加公租房的有效供应。收储房源应当遵循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环境宜居、分布合理的原则,筹集的房源能满足保障对象的基本居住需求。
(三)公租房建设与管理涉及的前期审批、税费减免等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四)公租房项目应具备基本入住条件,并按照实用、简洁的原则进行装修,具体建设、装修标准按照《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等文件执行。严禁擅自改变公租房性质,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
四、公租房管理
(一)产权登记。独立选址建设的公租房,产权归属区政府(管委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产权无偿移交给区住保房管部门或区政府授权的机构,土地和房屋性质保持不变。
(二)房源管理。全区公租房房源统一委托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租房公司”)管理,并向公租房公司支付管理费。全区公租房房源应当统一纳入保障性住房智慧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三)资金管理。公租房租金收入交由产权单位,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建设费用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维护、管理等。
(四)物业管理。公租房实行物业管理,配建的公租房纳入对应住宅项目统一实施物业管理;独立选址建设的公租房由建设单位委托房源管理机构选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对集中建设的公租房的物业保修金予以免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予以缓交。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外由产权主体承担维修责任。
公租房的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收取。
五、准入管理
(一)申请人范围。申请人范围包括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人条件。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时,申请人应由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三)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临平区常住户籍(不包括学生户口),且落户满足一定年限;
2.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等证明,或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包括人均货币财产、企业投资等)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家庭在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且一定年限内无转让记录,或家庭房产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面积;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
5.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临平区常住户籍(不包括学生户口),且落户满足一定年限;
2.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包括人均货币财产、企业投资、机动车辆)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家庭在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且一定年限内无转让记录;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一定标准;
5.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临平区户籍或持有临平区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作为保障对象的,也应具有临平区常住户籍,或持有临平区公安机关签注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收入(包括人均货币财产、企业投资、机动车辆)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家庭在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且一定年限内无转让记录;
4.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我区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5.主申请人学历及就业年限符合相关规定;
6.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临平区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作为保障对象的,也应持有临平区公安机关签注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或具有临平区常住户籍;
2.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收入(包括人均货币财产、企业投资、机动车辆)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家庭在主城区、萧山区、余杭区及临平区无房且一定年限内无转让记录;
4.主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在我区缴纳一定年限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
5.主申请人具有相应的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
6.申请家庭未享受过相关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
(七)申请家庭申请公租房货币补贴的,还须提供区内的住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实际租赁房源的租金高于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补差;实际租赁房源的租金低于公共租赁住房补贴金额的,按实际租赁房源租金为准。
(八)房产核定。申请家庭成员下列房产纳入家庭房产建筑面积核定范围:
1.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包括已签订购买合同(含预售合同)的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的各类公房及集资住房;
3.家庭成员房屋已拆迁的,按实际享受安置面积或协议明确的安置面积核计(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
4.家庭成员有农村批地建房的,按农村批地建房份额面积核计;
5.其他需要纳入核定的情形。
六、保障管理
(一)保障方式。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按照“解困优先、实物优先”的原则,根据保障需求和房源建设情况,分类、分期制定受理条件,确定保障对象,实行梯度保障。保障对象优先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按照就近便利原则进行配租。公租房具体准入条件、保障方式、保障面积、补贴标准、申请流程等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经发改、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联合审议通过后,以公告或通知形式发布。
(二)轮候制度。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制度,通过公开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根据房源数量确定入选人员数量。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的公租房保障,并计入公租房保障管理档案,该家庭保障资格终止。在轮候期内,因申请人原因放弃实物配租的,不得享受货币补贴保障。
(三)保障标准。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区发改局会同住建、财政等有关部门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房源地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租房租金标准,并进行适时调整。
人均公租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不应低于15平方米,户均租赁面积不应低于36平方米。公租房实物配租面积少于应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面积部分不予补差。
(四)保障期限。公租房保障实行资格年审机制,每年资格证到期后,申请人须重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并按届时准入条件审核;经重新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施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对保障期限内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注销保障资格,并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违规领取的补贴应退还,不予退还的,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期限不设限,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期限不超过6年。
七、退出管理
获取保障资格的家庭在房产、收入等与保障资格相关的信息发生变动时,应主动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退出公租房保障资格。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建局有权取消其保障资格。对于承租公租房的,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租房,并要求其按市场价格补缴房租;对于领取货币补贴的,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货币补贴。拒不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5.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6.严重扰乱公租房居住秩序,影响他人居住,经多次责令后仍拒不改正的;
7.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8.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租房保障资格的;
9.因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各类房产等情况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10.存在违反公租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对有第4、5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租房租赁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公租房申请资格;对有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租房租赁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租房申请资格。
对于第8项规定情形的家庭,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租房申请资格。
八、其他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5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按照原政策享受公租房相关政策的,在资格证有效期内,仍按原政策执行,资格证到期后需重新申请的,需按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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