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7/2023-16775 | 文件编号 | 临平财采监〔2023〕13号 |
责任部门 | 区财政局(国资办)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财政局(国资办)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3-06-29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3-06-30 12:24 浏览次数:
投诉人:宁波昇冉优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中宪巷19号三楼
被投诉人1:杭州市余杭第二高级中学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人民大道1501号
被投诉人2: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玩月街88号1幢1001、1101室
投诉人宁波昇冉优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余二高直饮水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YZFCG2023-029)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6月9日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已于2023年6月9日起正式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宁波昇冉优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10项:投标人具有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须包含: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三证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的得3分;其他不得分。注: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制件否则不得分。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二条:申请人资格要求: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三体系认证的实质在于对获证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予以评价,但并不对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合格作出判断。从政府采购层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对象系货物及服务、工程的情况下,政府采购活动主要的考察标准应当是该货物与服务本身是否合格及是否能满足采购人要求,而非该货物或服务的供应商是否具有相关的内部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据此,在三体系认证并不能确保所采购之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或技术标准时,将三体系认证设置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明显构成对未获得三体系认证之供应商的歧视,属于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同时,三体系认证潜含对企业成立时间的限制要求,而企业的成立时间与该企业能否生产或提供质量合格且满足采购人技术需求的产品或服务同样没有直接关联性。根据国家认监委2014年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第4.1.2的第(8)项明确,申请获证主体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该项材料的提交,事实上已经对申请获证主体的成立时间提出了限制要求,即该组织至少应成立三个月以上,对于企业而言,则意味着该企业应当获得营业执照三个月以上。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2001年发布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1)项要求,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主体,应当保证其依据IS014001标准建立的环境管理体系在进行现场审核前运行三个月以上。同时,该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主体,应提交“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环境监测机构近一年内出具的该主体各项污染物监测结果”以及“该主体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组织在近一年内未因环境违法受到处罚的证明”。根据前述规定可见,希望获得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主体,实际上至少应成立一年以上,对于企业而言,则意味着该企业应当获得营业执照一年以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GB/T45001-20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中虽未对申请认证企业的成立期限直接提出要求,但是相关认证机构在对外公开的企业申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条件列举中,亦明确要求申请企业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已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该条件要求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一致,事实上已构成对申请认证企业成立时间的条件要求。三体系认证实际对申请认证的企业都有明确的成立时间要求,这就造成新成立公司根本无法参与投标。三体系认证潜含对企业成立时间的限制要求,而企业的成立时间与该企业能否生产或提供质量合格且满足采购人技术需求的产品或服务同样没有直接关联性。针对本项目中,采购的产品主体为直饮水机设备,安装及售后服务仅为辅助的服务部分,因此,从认证与产品之间关联性角度,应对设备生产厂家设置较高的商务评审因素,即应将三体系认证作为设备生产商的商务评分项。而若将三体系认证作为投标人即经销商而非设备生产商的商务评分项时,则可能不利于经销商参与项目。很多城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货物和服务)》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禁止将“非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认证、登记、资质”及“非国家有关职能机构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范围等规定”设置作为资格条件。《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第七条:违法违规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第18条:将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非政府部门(无法律、行政法规授权)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水平评价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第19条:将行政许可外的单位资质、资格、资信、备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等作为资格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第25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投诉事项2: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11项: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政府部门授予的证书或荣誉情况,省级及以上每个得2分,最高得4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制件,否则不得分。事实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第七条:违法违规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第22条规定:将荣誉、奖项作为资格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第25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1条。投诉请求:请求修改招标参数及评分标准,公平公正。
被投诉人1杭州市余杭第二高级中学被投诉人与被投诉人2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辩称:1、本条要求的三体系并非资格条件,而是评审因素;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具有三体系认证,是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规范化生产的体现,可以体现的是产品质量;投标人具有三体系认证,是投标人具有规范化作业的体现,可以体现的是优良的安装以及售后服务。由于本项目是为全校师生提供安全健康的饮用水设备,希望规范化生产企业生产产品,规范化作业的投标人提供优质的安装及售后服务。直饮水为特定型设备,并不是一次性货物买卖,产品交付后即为服务的开始,所以希望投标人能有三体系认证,证明投标人有能力对本项目进行优质服务。ISO体系证书,具有公正性,全国范围内所有厂家、经销商都可参与评审,无任何偏向性,所以不存在利用三体系排斥其他供应商的行为。经查,宁波昇冉优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本项目设置的并非特定行业荣誉、证书,也未将其作为资格条件。由我国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荣誉、证书,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全国范围内所有厂家都可以参与评选,无任何偏向性。其次,中小微企业获得这些荣誉也很普遍,不存在任何偏见或排除中小微企业。且本条已经按其质疑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经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3年5月19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5月30日、6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6月19日开标 ,共有5家供应商投标,6月20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杭州井泉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二、招标文件(5月19日)第一部分招标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不包括荣誉或者证书。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序号1:项目属性,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二龙头直饮机。序号2:采购标的及其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1)(1)标的:详见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行业:工业标准详见附件8《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采购内容包括采购清单中货物供货、安装调试、货物验收、培训、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等。投标报价包括设备费、安装调试费、售后服务费、培训费、有关部门的验收费、水检费、满足本项目投入使用的全部辅材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二、采购清单中为二龙头直饮机的具体技术要求。
第四部分 评分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 | 评标标准 | 权重 | 主观分/客观分属性 |
10. | 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须包含: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三证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的得3分;其他不得分。注: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制件,否则不得分。 | 3 | 客观分 |
11. | 投标人获得政府部门授予的证书或荣誉情况,省级及以上每个得2分,最高得4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制件,否则不得分。 | 4 | 客观分 |
一、评标方法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三、6月1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事项为采购文件,更正项6: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序号11,更正前:投标人获得政府部门授予的证书或荣誉情况,省级及以上每个得2分,最高得4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制件,否则不得分。更正为: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政府部门授予的证书或荣誉情况,省级及以上每个得2分,最高得4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制件,否则不得分。
四、质疑阶段,投诉人宁波昇冉优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具体为:质疑事项1: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6项:第二点:产品制造商参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三保行动承诺的得2 分,提供对应网站截图及网页链接。质疑事项2: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10项:投标人具有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须包含: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三证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的得3分;其他不得分。注: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复制件,否则不得分。质疑事项3: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第11项:投标人获得政府部门授予的证书或荣誉情况,省级及以上每个得2分,最高得4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制件,否则不得分。质疑事项4: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样品分14 分和偏离情况 18分,合计 32分,占了总分近一半,样品14 分过于太高,已占技术分比率20%,容易拉开相应的分数距离,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第二高级中学就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具体为:针对质疑事项1的回复:取消本条评分。针对质疑事项2的回复:本条要求的三体系并非资格条件,而是评审因素;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具有三体系认证,是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规范化生产的体现,可以体现的是产品质量;投标人具有三体系认证,是投标人具有规范化作业的体现,可以体现的是优良的安装以及售后服务。由于本项目是为全校师生提供安全健康的饮用水设备,希望规范化生产企业生产产品,规范化作业的投标人提供优质的安装及售后服务。直饮水为特定型设备,并不是一次性货物买卖,产品交付后即为服务的开始,所以希望投标人能有三体系认证,证明投标人有能力对本项目进行优质服务。IS0体系证书,具有公正性,全国范围内所有厂家、经销商可参与评审,无任何偏向性,所以不存在利用三体系排斥其他供应商的行为,故本条不作调整。针对质疑事项3的回复:对本条进行调整,调整为: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政府部门授予的证书或荣誉情况,省级及以上每个得2分,最高得4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制件,否则不得分。针对质疑事项4的回复:通过偏离情况和对样品的评审,能直接反映产品质量与品质,本项目价格分30分,样品分14分,未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故不作调整。
五、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宁波昇冉优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成立。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内容不仅包括二龙头直饮机设备,还包括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工作,且未限定前述工作内容必须由产品制造商提供,或者不得由经销商提供。评审因素“投标人具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须包含: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三证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的得3分;其他不得分”,质疑及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市余杭第二高级中学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投标人或投标产品制造商获得政府部门授予的证书或荣誉情况”为评审因素,并非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故投诉人以“《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需求类第七条:违法违规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第22条规定:将荣誉、奖项作为资格条件”为事实依据,主张该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且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存在明显不当。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宁波昇冉优水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余二高直饮水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YZFCG2023-029)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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