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26/2023-16965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07-0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杭州市临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07-07 15:27 浏览次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完善临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6)《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10)《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11)《杭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2)《杭州市临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平区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除外)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需要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周边区(县)发生对临平区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响应。

1.4 事故分级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Ⅰ级)4个级别:

(1)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区级有关部门和镇街(平台)按照各自职责,不断提高协同救援能力。

(3)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作用,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4)依法施救,平战结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到迅速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

1.6预案体系

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为:临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部门预案+镇街(平台)预案+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构成。

(1)杭州市临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编制,并按要求修订、演练。

(2)部门预案:区级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编制,并按要求修订、演练。

(3)镇街(平台)预案:各镇街(平台)编制,并按要求修订、演练。

(4)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预案:危险化学品单位编制,并按要求修订、演练。

本预案向上衔接《杭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杭州市临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主要风险分析

2.1主要风险分析

临平区无化工园区,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相对分散。根据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风险特点如下:

主要风险分布

主要事故类型

油库储罐

泄漏,未遇点火源可能发生中毒事故。

泄漏,遇点火源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加油站

泄漏,未遇点火源可能发生中毒事故,

泄漏,遇点火源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液氨储存和使用场所

中毒、低温灼烫事故。

环氧乙烷储存和分装场所

中毒,遇点火源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液化气体储存和分装场所

泄漏,未遇点火源可能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泄漏,遇点火源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各类工业气体储存、充装和使用场所

因泄漏引起中毒、窒息、火灾、爆炸、低温灼烫等事故。

液化天然气点供企业

因泄漏引起中毒、窒息、火灾、爆炸、低温灼烫等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环节

因泄漏、反应失控等引起的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事故。

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环节

因可燃气体引起的爆炸事故;

因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中毒、窒息事故;

因燃爆性物质引起的火灾事故;

因腐蚀性物质引起的化学灼烫事故。

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

运输过程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灼烫等事故。

其他各类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场所

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灼烫等事故。

根据上述分析,临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存在的主要风险为火灾、爆炸、中毒事故风险。

上述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中,浙江凯天气体有限公司(塘栖镇)、杭州建萍化工有限公司(崇贤街道)、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南苑街道)、普莱克斯(嘉兴)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由于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性质原因,一旦发生事故,后果相对严重。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成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成员如下:

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新闻办)、区经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气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总工会、区水务集团、区供电公司、各镇街(平台)。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根据应急救援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2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3.2.1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领导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决定启动本预案并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紧急指挥调度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设施设备;

(3)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遇难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职责。

3.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

(3)组织确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和强制措施;

(4)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和信号;

(5)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6)负责审定对外发布的事故信息;

(7)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紧急指挥调度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

(8)协调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组织有关善后事宜。紧急情况下,向市委市政府请求启动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3.2.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组织落实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2)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分工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统筹安排、合理调用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4)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应急救援、监控监测信息,及时上报危险化学品事故重要信息;

(5)负责应急预案编制、评审、修订、定期演练与管理工作,落实与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衔接协调,督促指导各镇街(平台)应急准备工作;

(6)组织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协调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发布工作;

(7)协调组织相关应急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8)承担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和应急值守工作。

3.2.4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2.4.1区政府办公室

(1)审核、发布《杭州市临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2)承接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3)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承办综合协调工作,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重要指示和批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4)传达和落实上级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报送。

3.2.4.2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1)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联络和协调,及时向区安委办和杭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

(2)负责督促、指导全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3)组织全区应急救援模拟演练;

(4)负责建立与维护区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5)按规定组织、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3.2.4.3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

(1)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

(2)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大气、土壤、水体的应急监测,组织有关专家评估事故污染区域、成分和污染程度;

(3)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

(4)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现场遗留危险物质;

(5)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6)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7)组织实施环境应急物资贮备,负责督促全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危险废弃物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等工作。

3.2.4.4区公安分局

(1)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含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

(2)负责接受事故报警,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保护事故现场,对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控制,并进行调查;  

(3)根据指挥部指令和事故类别、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力参与工程抢险救援、搜救受害人员;查明伤亡人员身份和致害因素,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3.2.4.5区交通运输局

(1)负责制定交通运输行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公路、水路运输危险货物抢险预案,并按要求组织演练;

(2)负责现场事故中调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船只等运输工具;

(3)负责现场事故中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4)参与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调查。

3.2.4.6区消防救援大队

(1)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灭火、抢险工作专项预案;  

(2)落实事故现场灭火,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有关设备设施的冷却和隔离等工作;

(3)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搜救;

(4)负责事故得到控制后的洗消工作;

(5)负责参与事故原因调查。

3.2.4.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新闻办)

(1)负责事故现场新闻媒体的协调、管理,组织各新闻单位把握准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发布事故信息;

(2)负责网络舆情监测。

3.2.4.8区卫生健康局:

(1)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急救、转移和医疗救治;

(2)统计上报就医人员伤亡情况。

3.2.4.9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制定涉及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事故应急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提供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和技术支持,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参加救援行动;

(3)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涉及压力容器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3.2.4.10区商务局

(1)负责指导商贸行业企业按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2)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各类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3)根据应急响应要求,按程序调配物资。

3.2.4.11区住建局

(1)负责调派挖掘机、吊车、铲车等工程设备设施以及建筑材料等物资,参加抢险救援;

(2)对因事故遭受破坏的公共设施进行现场紧急抢修,保障救援工作的需要。

3.2.4.12区气象局

(1)提供我区事故地区有关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2)根据职责要求,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现场即时气象资料。

3.2.4.13区民政局

(1)负责对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

(2)根据职责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3.2.4.14区经科局

联系协调通信运营商有关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3.2.4.15区财政局

(1)负责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2)做好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3.2.4.16区人力社保局

负责工伤事故的受理、调查、认定工作;组织因工(职业病)、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因工(职业病)致残护理等级鉴定。

3.2.4.17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配合有关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区域的社会秩序;

(2)根据职责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3.2.4.18区总工会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2.4.19区水务集团

负责落实事故所在地、事故单位供水设备设施和管网的抢修及正常供水。

3.2.4.20区供电公司

负责高压电力线路断电、抢修及应急供电保障。

3.2.4.21镇街(平台)

(1)针对辖区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组织本辖区内应急力量开展初期救援抢险;在组织本辖区的救援工作的同时,配合现场指挥部的救援行动,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现场救援情况;

(3)必要时根据事故的发展态势,请求区政府提供应急救援支持;

(4)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3.3 专业救援组的组成与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专业救援组。

3.3.1 危险源控制组

(1)人员组成: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市场监管局、有关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事故单位组成,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必要时请求市消防救援支队作为后援力量。

(2)职责:负责在紧急状态下迅速查明事故初步原因、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现场伤亡等基本情况,并实施搜救和抢险;判断事故后果和可能发展的趋势,制定抢险和救援处置方案,报现场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立即使用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设备,及时控制危险源,并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散和次生事故发生。

3.3.2 伤员抢救组

(1)人员组成:由区卫生健康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事故发生地医疗机构组成,区卫生健康局负责。

(2)职责:根据伤害或中毒的特点及时提出救护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3.3.3抢险救援组

(1)人员组成。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局、专业应急救援队、事故发生地政府部门、事故单位组成。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

(2)职责。负责现场灭火、伤员搜救、设备容器冷却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清洗消毒等工作、事故车辆等交通工具的迁移工作。

3.3.4 警戒疏散组

(1)人员组成。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事故单位应急救援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区公安分局负责。

(2)职责。负责安全区域内撤离人员的人数清点、治安巡逻和管理;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协助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护事故现场不遭人为破坏,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撤离现场工作区域的人员进行清点。

3.3.5 物资供应组

(1)人员组成。由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及属地镇街(平台)和事故单位组成,由区商务局负责。

(2)职责。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抢救物资。

3.3.6 环境保护组

(1)人员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气象局及环境检测机构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负责。

(2)职责。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分析污染物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指导危险废物收集单位进行危险废物处置,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3.3.7 专家技术组

(1)人员组成。根据事故类型确定相应参与现场处置的专家,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2)职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中,负责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3.8 善后工作组

(1)人员组成。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属地镇街(平台)、事故单位组成,由属地镇街负责落实。

(2)职责。核实伤亡人员数量、姓名、身份等基本情况,并及时上报;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遇难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工伤事故的受理、调查、认定工作;组织因工(职业病)、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因工(职业病)致残护理等级鉴定。

3.3.9 后勤保障组

(1)人员组成。由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属地镇街(平台)和事故单位组成,由属地镇街(平台)负责落实。

(2)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工作。

3.3.10宣传引导组

(1)人员组成。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新闻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融媒体中心等部门组成,酌情吸纳其他部门参与,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新闻办)牵头负责。

(2)职责。负责现场媒体协调、管理,全网舆情监测;负责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舆情会商,提出舆论引导口径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稳妥对外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请求上级新闻、网信部门支持。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预警信息来源

从发布公众信息的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搜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诱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公众信息、风险信息和专业实测数据。

4.2 预警级别确定

临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对应事故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4.3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根据可能波及的范围、程度、趋势,及时向社会发布和取消事故预警信息,通知有关方面采取相应预防和应对措施。

4.4 信息报告

(1)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向“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事故发生地政府、区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确保在事发4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或通过区综合办公平台紧急信息管理系统、浙政钉帐号报送初步情况;确保在事发60分钟内,力争40分钟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向杭州市各上级部门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根据事态进展,事故发生地政府和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事件后续处置情况的续报工作,续报间隔一般不超过2小时。各地各部门应落实专门人员,及时汇总事件发展状态、处置措施、社会舆情等信息,进行连续报送。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5 预防

区级有关单位、属地镇街(平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做好各项预防工作:

规范危险化学品行业布局,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时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统筹加强区域规划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衔接,科学规避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努力提升区域安全水平。

各部门(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环节的风险点和危险源,建立完善危险源数据库,构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实施禁、限、控制管理,从源头上管控、降低辖区安全风险。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应加强事故应急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相关预案衔接畅通,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与应急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预防意识,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技术组,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班。

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和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基础数据库。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应急处置为主,涉及超出区级处理能力的上报杭州市统一负责应急处置;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配合上级政府应急预案,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响应

(1)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救援,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本预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2)区政府总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总指挥)报告。根据掌握的事故情况,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由总指挥下令立即启动预案;不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如认为有必要也可下令启动预案。

预案一旦启动,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3)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指定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各有关单位接到应急指令后,立即按照预案的要求研究部署行动方案,做好各自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现场指挥部按照预案开展救援工作,组织有关应急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向上级应急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原有救援力量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一般情况下原专业救援组加入到相应的区级专业救援组中。

(4)当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立即请求启动市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原有救援人员由市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配合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5.3 处置措施

5.3.1成立救援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组建各专业救援组,指挥救援工作。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源的位置以及气象条件等进行数据分析后,把现场工作区域划分为事故隔离区域、事故防护区和事故可能影响区域,便于救援工作的开展。

5.3.2应急处置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等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2)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方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指挥专业救援组进行救援行动。各专业救援组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听取指导意见。

针对事故不同类型,在保护救援人员安全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冷却、泄压、转移、收集等。

(3)区级有关部门和属地镇街(平台)应当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分级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属地镇街(平台)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组织相关力量开展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进行交通管控,隔离事故现场、维护秩序,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发生Ⅲ级以上事故时,应急指挥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先期处置工作。上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协助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3 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毒手套等装备。

工程抢险、消防救援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装备。

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救援职能配备。

5.3.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协调区级有关单位、镇街(平台)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5.3.5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专家技术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以及环境部门报送的环境数据,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评估、预测事故影响程度及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险方案提供支持。同时,分析报告要及时报现场指挥部。

5.4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技术专家组评定和建议,现场指挥部确认,由区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援队伍撤离事故现场。

6 后期处置

6.1 现场恢复

事故得到控制后,环境保护组会同有关专家制定环境修复方案,报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实施。一般由环境保护组和专家技术组指导抢险救援组进行现场清洁、净化等工作。

由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负责对现场进行连续监测。

根据环境部门的监测情况,事故现场危害消除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宣布事故现场恢复正常。

6.2 事故调查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市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的,区应急指挥部在工作上积极予以配合。

6.3 善后处理

属地镇街(平台)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

6.4 奖励与抚恤

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

6.5 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应当依法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与监督工作。对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6.6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总结

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各有关单位组成应急评估组,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应迅速通知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接受事故报警、警情通报和事故现场实时信息后,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本预案启动后,区政府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及现场指挥部保持通讯联系。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7.2 应急队伍保障

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能力。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能性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专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可为其他单位提供支援。

7.3 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响应时,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定应急运输单位,负责监督应急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人员的运送。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急救转移和伤员救治,统计上报就医人员伤亡情况。

7.5 治安交通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维护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抢险提供保障。

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控制事故肇事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

7.6 物资装备保障

根据部门职责,配备救援和抢险的物资、装备、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联动制度。

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应急指挥和调度。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确定专人负责本企业的应急物资(包括调运和转移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管理,在其他企业发生事故时可随时接受调拨,并及时对应急物资进行更新和补充。

区商务局负责制定应急救灾物资供应保障预案,组织应急救灾物资的调配。

7.7 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素质,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减少危险化学品伤亡事故的发生。公布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信息,宣传解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增强从业人员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按规定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区级有关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开展不同性质、规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8 附则

8.1 经费开支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镇街(平台)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并保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的落实。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平台)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提到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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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26/2023-16965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应急管理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07-0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完善临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法、科学、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6)《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8)《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

(10)《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

(11)《杭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12)《杭州市临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平区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除外)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需要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周边区(县)发生对临平区已经或可能造成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响应。

1.4 事故分级

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Ⅰ级)4个级别:

(1)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5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2)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区级有关部门和镇街(平台)按照各自职责,不断提高协同救援能力。

(3)科学决策,专业救援。充分发挥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作用,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现科学施救,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专业能力。

(4)依法施救,平战结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预案等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到迅速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

1.6预案体系

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为:临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部门预案+镇街(平台)预案+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构成。

(1)杭州市临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编制,并按要求修订、演练。

(2)部门预案:区级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编制,并按要求修订、演练。

(3)镇街(平台)预案:各镇街(平台)编制,并按要求修订、演练。

(4)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预案:危险化学品单位编制,并按要求修订、演练。

本预案向上衔接《杭州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杭州市临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主要风险分析

2.1主要风险分析

临平区无化工园区,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相对分散。根据现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基本情况,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风险特点如下:

主要风险分布

主要事故类型

油库储罐

泄漏,未遇点火源可能发生中毒事故。

泄漏,遇点火源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加油站

泄漏,未遇点火源可能发生中毒事故,

泄漏,遇点火源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液氨储存和使用场所

中毒、低温灼烫事故。

环氧乙烷储存和分装场所

中毒,遇点火源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液化气体储存和分装场所

泄漏,未遇点火源可能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泄漏,遇点火源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各类工业气体储存、充装和使用场所

因泄漏引起中毒、窒息、火灾、爆炸、低温灼烫等事故。

液化天然气点供企业

因泄漏引起中毒、窒息、火灾、爆炸、低温灼烫等事故。

危险化学品生产环节

因泄漏、反应失控等引起的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事故。

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环节

因可燃气体引起的爆炸事故;

因有毒有害物质引起的中毒、窒息事故;

因燃爆性物质引起的火灾事故;

因腐蚀性物质引起的化学灼烫事故。

危险化学品运输环节

运输过程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灼烫等事故。

其他各类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场所

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灼烫等事故。

根据上述分析,临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存在的主要风险为火灾、爆炸、中毒事故风险。

上述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中,浙江凯天气体有限公司(塘栖镇)、杭州建萍化工有限公司(崇贤街道)、浙江东海石油实业有限公司(南苑街道)、普莱克斯(嘉兴)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由于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性质原因,一旦发生事故,后果相对严重。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成立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成员如下:

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新闻办)、区经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气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总工会、区水务集团、区供电公司、各镇街(平台)。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根据应急救援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2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职责

3.2.1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领导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决定启动本预案并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紧急指挥调度应急救援物资、交通工具、设施设备;

(3)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遇难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职责。

3.2.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救;

(3)组织确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和强制措施;

(4)负责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和信号;

(5)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6)负责审定对外发布的事故信息;

(7)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紧急指挥调度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

(8)协调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组织有关善后事宜。紧急情况下,向市委市政府请求启动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3.2.3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组织落实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2)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分工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统筹安排、合理调用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

(4)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应急救援、监控监测信息,及时上报危险化学品事故重要信息;

(5)负责应急预案编制、评审、修订、定期演练与管理工作,落实与各类专项应急预案的衔接协调,督促指导各镇街(平台)应急准备工作;

(6)组织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协调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和新闻发布工作;

(7)协调组织相关应急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8)承担危险化学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和应急值守工作。

3.2.4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2.4.1区政府办公室

(1)审核、发布《杭州市临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2)承接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3)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承办综合协调工作,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重要指示和批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4)传达和落实上级政府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做好应急值守、信息报送。

3.2.4.2区应急管理局

负责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1)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联络和协调,及时向区安委办和杭州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情况;

(2)负责督促、指导全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3)组织全区应急救援模拟演练;

(4)负责建立与维护区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5)按规定组织、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3.2.4.3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

(1)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

(2)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大气、土壤、水体的应急监测,组织有关专家评估事故污染区域、成分和污染程度;

(3)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

(4)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现场遗留危险物质;

(5)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6)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7)组织实施环境应急物资贮备,负责督促全区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危险废弃物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等工作。

3.2.4.4区公安分局

(1)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含交通处置的应急预案);

(2)负责接受事故报警,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保护事故现场,对事故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控制,并进行调查;  

(3)根据指挥部指令和事故类别、性质,及时调动相关警力参与工程抢险救援、搜救受害人员;查明伤亡人员身份和致害因素,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3.2.4.5区交通运输局

(1)负责制定交通运输行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制定公路、水路运输危险货物抢险预案,并按要求组织演练;

(2)负责现场事故中调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船只等运输工具;

(3)负责现场事故中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4)参与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调查。

3.2.4.6区消防救援大队

(1)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灭火、抢险工作专项预案;  

(2)落实事故现场灭火,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有关设备设施的冷却和隔离等工作;

(3)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搜救;

(4)负责事故得到控制后的洗消工作;

(5)负责参与事故原因调查。

3.2.4.7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新闻办)

(1)负责事故现场新闻媒体的协调、管理,组织各新闻单位把握准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发布事故信息;

(2)负责网络舆情监测。

3.2.4.8区卫生健康局:

(1)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急救、转移和医疗救治;

(2)统计上报就医人员伤亡情况。

3.2.4.9区市场监管局

(1)负责制定涉及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事故应急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2)提供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和技术支持,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参加救援行动;

(3)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涉及压力容器类事故的调查处理。

3.2.4.10区商务局

(1)负责指导商贸行业企业按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2)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各类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3)根据应急响应要求,按程序调配物资。

3.2.4.11区住建局

(1)负责调派挖掘机、吊车、铲车等工程设备设施以及建筑材料等物资,参加抢险救援;

(2)对因事故遭受破坏的公共设施进行现场紧急抢修,保障救援工作的需要。

3.2.4.12区气象局

(1)提供我区事故地区有关的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

(2)根据职责要求,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现场即时气象资料。

3.2.4.13区民政局

(1)负责对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

(2)根据职责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3.2.4.14区经科局

联系协调通信运营商有关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3.2.4.15区财政局

(1)负责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2)做好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资金保障工作。

3.2.4.16区人力社保局

负责工伤事故的受理、调查、认定工作;组织因工(职业病)、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因工(职业病)致残护理等级鉴定。

3.2.4.17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配合有关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区域的社会秩序;

(2)根据职责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3.2.4.18区总工会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3.2.4.19区水务集团

负责落实事故所在地、事故单位供水设备设施和管网的抢修及正常供水。

3.2.4.20区供电公司

负责高压电力线路断电、抢修及应急供电保障。

3.2.4.21镇街(平台)

(1)针对辖区生产、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组织本辖区内应急力量开展初期救援抢险;在组织本辖区的救援工作的同时,配合现场指挥部的救援行动,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现场救援情况;

(3)必要时根据事故的发展态势,请求区政府提供应急救援支持;

(4)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3.3 专业救援组的组成与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专业救援组。

3.3.1 危险源控制组

(1)人员组成: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市场监管局、有关专家、专业应急救援队、事故单位组成,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必要时请求市消防救援支队作为后援力量。

(2)职责:负责在紧急状态下迅速查明事故初步原因、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现场伤亡等基本情况,并实施搜救和抢险;判断事故后果和可能发展的趋势,制定抢险和救援处置方案,报现场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立即使用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设备,及时控制危险源,并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散和次生事故发生。

3.3.2 伤员抢救组

(1)人员组成:由区卫生健康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医院、事故发生地医疗机构组成,区卫生健康局负责。

(2)职责:根据伤害或中毒的特点及时提出救护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必要时抽调相关医疗专家指导医疗救护工作。

3.3.3抢险救援组

(1)人员组成。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局、专业应急救援队、事故发生地政府部门、事故单位组成。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

(2)职责。负责现场灭火、伤员搜救、设备容器冷却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清洗消毒等工作、事故车辆等交通工具的迁移工作。

3.3.4 警戒疏散组

(1)人员组成。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事故单位应急救援人员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区公安分局负责。

(2)职责。负责安全区域内撤离人员的人数清点、治安巡逻和管理;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协助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护事故现场不遭人为破坏,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撤离现场工作区域的人员进行清点。

3.3.5 物资供应组

(1)人员组成。由区商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等部门及属地镇街(平台)和事故单位组成,由区商务局负责。

(2)职责。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抢救物资。

3.3.6 环境保护组

(1)人员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气象局及环境检测机构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负责。

(2)职责。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分析污染物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指导危险废物收集单位进行危险废物处置,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实施。

3.3.7 专家技术组

(1)人员组成。根据事故类型确定相应参与现场处置的专家,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

(2)职责。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必要时,专家组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研判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提供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在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中,负责对事故危害进行预测,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3.3.8 善后工作组

(1)人员组成。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属地镇街(平台)、事故单位组成,由属地镇街负责落实。

(2)职责。核实伤亡人员数量、姓名、身份等基本情况,并及时上报;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遇难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工伤事故的受理、调查、认定工作;组织因工(职业病)、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及因工(职业病)致残护理等级鉴定。

3.3.9 后勤保障组

(1)人员组成。由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属地镇街(平台)和事故单位组成,由属地镇街(平台)负责落实。

(2)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工作。

3.3.10宣传引导组

(1)人员组成。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新闻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运输局、区融媒体中心等部门组成,酌情吸纳其他部门参与,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新闻办)牵头负责。

(2)职责。负责现场媒体协调、管理,全网舆情监测;负责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舆情会商,提出舆论引导口径和应急处置措施;及时稳妥对外发布权威信息,必要时请求上级新闻、网信部门支持。

4 预警预防机制

4.1 预警信息来源

从发布公众信息的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搜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诱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公众信息、风险信息和专业实测数据。

4.2 预警级别确定

临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级别对应事故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4.3 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根据可能波及的范围、程度、趋势,及时向社会发布和取消事故预警信息,通知有关方面采取相应预防和应对措施。

4.4 信息报告

(1)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向“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事故发生地政府、区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确保在事发4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或通过区综合办公平台紧急信息管理系统、浙政钉帐号报送初步情况;确保在事发60分钟内,力争40分钟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向杭州市各上级部门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根据事态进展,事故发生地政府和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事件后续处置情况的续报工作,续报间隔一般不超过2小时。各地各部门应落实专门人员,及时汇总事件发展状态、处置措施、社会舆情等信息,进行连续报送。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5 预防

区级有关单位、属地镇街(平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做好各项预防工作:

规范危险化学品行业布局,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时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统筹加强区域规划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衔接,科学规避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努力提升区域安全水平。

各部门(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环节的风险点和危险源,建立完善危险源数据库,构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实施禁、限、控制管理,从源头上管控、降低辖区安全风险。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应加强事故应急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相关预案衔接畅通,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与应急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预防意识,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技术组,实行 24 小时应急值班。

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和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基础数据库。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原则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进行处置。Ⅳ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应急处置为主,涉及超出区级处理能力的上报杭州市统一负责应急处置;Ⅲ级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配合上级政府应急预案,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应急响应

(1)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救援,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本预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2)区政府总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总指挥)报告。根据掌握的事故情况,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由总指挥下令立即启动预案;不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如认为有必要也可下令启动预案。

预案一旦启动,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3)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指定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各有关单位接到应急指令后,立即按照预案的要求研究部署行动方案,做好各自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现场指挥部按照预案开展救援工作,组织有关应急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向上级应急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原有救援力量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一般情况下原专业救援组加入到相应的区级专业救援组中。

(4)当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立即请求启动市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原有救援人员由市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配合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5.3 处置措施

5.3.1成立救援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组建各专业救援组,指挥救援工作。并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与危险化学品事故源的位置以及气象条件等进行数据分析后,把现场工作区域划分为事故隔离区域、事故防护区和事故可能影响区域,便于救援工作的开展。

5.3.2应急处置

(1)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等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2)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预案(方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指挥专业救援组进行救援行动。各专业救援组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听取指导意见。

针对事故不同类型,在保护救援人员安全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主要措施包括:灭火、点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冷却、泄压、转移、收集等。

(3)区级有关部门和属地镇街(平台)应当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分级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属地镇街(平台)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组织相关力量开展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进行交通管控,隔离事故现场、维护秩序,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发生Ⅲ级以上事故时,应急指挥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先期处置工作。上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协助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3 应急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毒手套等装备。

工程抢险、消防救援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装备。

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救援职能配备。

5.3.4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协调区级有关单位、镇街(平台)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援。

5.3.5 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专家技术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以及环境部门报送的环境数据,分析事故原因和发展趋势,评估、预测事故影响程度及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险方案提供支持。同时,分析报告要及时报现场指挥部。

5.4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技术专家组评定和建议,现场指挥部确认,由区应急指挥部宣布终止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援队伍撤离事故现场。

6 后期处置

6.1 现场恢复

事故得到控制后,环境保护组会同有关专家制定环境修复方案,报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实施。一般由环境保护组和专家技术组指导抢险救援组进行现场清洁、净化等工作。

由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负责对现场进行连续监测。

根据环境部门的监测情况,事故现场危害消除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宣布事故现场恢复正常。

6.2 事故调查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市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的,区应急指挥部在工作上积极予以配合。

6.3 善后处理

属地镇街(平台)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灾和受影响人员。

6.4 奖励与抚恤

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

6.5 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应当依法做好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与监督工作。对经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受灾群众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6.6 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总结

救援工作结束后,由各有关单位组成应急评估组,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应迅速通知区应急管理局值班室。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接受事故报警、警情通报和事故现场实时信息后,立即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本预案启动后,区政府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及现场指挥部保持通讯联系。

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7.2 应急队伍保障

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应急处置和现场救援能力。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能性和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专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可为其他单位提供支援。

7.3 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响应时,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定应急运输单位,负责监督应急车辆的保养、驾驶人员的培训,负责组织事故现场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人员的运送。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急救转移和伤员救治,统计上报就医人员伤亡情况。

7.5 治安交通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维护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抢险提供保障。

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控制事故肇事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船只和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

7.6 物资装备保障

根据部门职责,配备救援和抢险的物资、装备、器材,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联动制度。

建立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保障应急指挥和调度。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确定专人负责本企业的应急物资(包括调运和转移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管理,在其他企业发生事故时可随时接受调拨,并及时对应急物资进行更新和补充。

区商务局负责制定应急救灾物资供应保障预案,组织应急救灾物资的调配。

7.7 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素质,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减少危险化学品伤亡事故的发生。公布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信息,宣传解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增强从业人员事故应急意识,提高预防、自救、互救能力。按规定组织应急管理、救援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区级有关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开展不同性质、规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8 附则

8.1 经费开支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各镇街(平台)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并保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的落实。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平台)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组织编制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预案提到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