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26/2023-16967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应急管理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3-07-07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杭州市临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07-07 15:29 浏览次数: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提升临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能力,规范事故救援处置行为,高效组织、指导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杭州市临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平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事故分级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数及损失情况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4个级别: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开发区)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3)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强化不同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分类管理,实行按事故级别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厘清事故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的应急救援职责。
(4)快速反应,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快速响应、科学应对,及时、准确、客观公开事故信息,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事故处置进展及相关工作情况。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防患于未然,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预案修编和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提高整体应急响应效率和救援能力。
1.6 预案体系
杭州市临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个大类组成。
(1)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杭州市临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杭州市临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区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综合性预案,也是《杭州市临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子预案,本区安全生产类应急预案现有《杭州市临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杭州市临平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杭州市临平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杭州市临平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杭州市临平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杭州市临平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杭州市临平区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杭州市临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多个专项应急预案,其中《杭州市临平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针对其他专项应急预案未覆盖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的专项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2)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其他专项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根据职能,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册、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便携性;应当依托各级应急平台,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设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设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综合协调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检查等工作。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如下:
总指挥: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新闻办)、区数据资源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经科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广旅体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团区委、区气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环境(水务)控股集团、国网临平供电公司、电信临平分公司、移动临平分公司、联通临平分公司。
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各成员单位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承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响应;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区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
区数据资源管理局:依托区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的事故救援工作;负责事故伤亡人数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等工作。
区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大型群众性活动、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使用和烟花燃放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收集证据;负责参与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各项目主体报送的涉及重大救灾和应急治理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开通绿色通道,加快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会同财政等部门协调落实治理项目资金。
区经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保障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教育系统校园安全和教学活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区救助管理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殡葬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根据救援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开展事故的社会救助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监督、指导涉及安全生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全区燃气、房屋建筑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镇(街道)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燃气事故抢险、工程抢险专业保障工作;做好住宅小区内新能源充电桩设施的建设工作。根据救援需要,负责协调调派挖掘机、吊车、铲车等工程设备、设施以及建筑材料等物资,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养护等行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卫生计生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传播。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涉水工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上级调拨救灾物资、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粮油的应急供应工作。
区文广旅体局:负责组织、指导网吧、宾馆饭店、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公共文化服务单位、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旅游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指导、监督公共文体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协助进行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协助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团区委:负责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事故救援的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服务支持。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道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灭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行业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区环境(水务)控股集团:负责事故现场救援的供水保障,配合做好事故现场污染废水的监控、处置与排放工作。
国网临平供电公司:负责组织电力线网及设施的抢修、恢复和供应;根据需要采取切断电源、架设临时供电线路、提供应急电源等措施,为救援工作提供电力保障。
电信临平分公司、移动临平分公司、联通临平分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通信保障,确保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受有关部门委托,向公众发布相关应急信息和温馨提示。
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助处置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维护社会稳定;负责实施救助、补偿、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
2.3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在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或其指定的人员。
现场指挥部成员: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区有关部门负责人、事发地政府负责人及技术专家等。
现场指挥部职责:以抢救受灾人员生命、控制事态扩大为第一目标,根据事故现场救援的需要,负责设立若干专项应急工作组,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救援方案,负责领导和统一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专项工作组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向上级汇报和向社会媒体通报事故情况、抢险救灾情况和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分析事故调查结果,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2.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后,可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设立相关专项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发生地政府、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记录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应急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专家技术组:由区应急管理局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区有关部门(单位)选派的应急专家、涉事单位技术负责人等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情况,提出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官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3)抢险救灾组:由区应急管理局或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交通运输局、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供电、供水、通讯、燃气等企业、事故发生地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实施应急救援、危险源控制、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并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4)治安疏导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会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政府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急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环境(水务)控股集团、国网临平供电公司、电信运营企业等相关单位和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水、供电、供气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7)应急通信组:由区经信局牵头,会同电信临平分公司、移动临平分公司、联通临平分公司等电信运营企业配合成立,负责保障处置工作的通讯畅通。
(8)环境保护组:由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牵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卫健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平分局、区气象局、区环境(水务)控股集团等和事故发生地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监控潜在危害。
(9)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新闻办)牵头,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政府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客观公布事故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10)调查评估组:由区政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1)善后处置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牵头,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团区委等部门、涉事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组成。主要职责是实施救助、补偿、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及伤亡家属,处理受难者遗体,办理理赔、救助捐赠等善后工作。
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参与单位。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要结合应急处置特点和应急资源情况,预先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应急组织协调能力和反应时效。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预防机制
(1)本区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安全水平。
(2)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开发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实现安全生产总体状况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协调。
(3)本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建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本区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居住小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增强防灾抗灾能力;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镇街(开发区)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5)本区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2监测机制
(1)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开发区)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对重大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2)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消防火灾、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的日常安全监管。
(3)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开发区)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监管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监控。
3.3预警行动
(1)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应急指挥部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级别。
(2)对于可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发布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立即报告“110”社会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事故发生地政府、区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
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确保在事发40分钟内,力争20分钟内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电话报告或通过浙政钉帐号报送初步情况;确保在事发60分钟内,力争40分钟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在事发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向杭州市各上级部门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根据事态进展,事故发生地政府和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事件后续处置情况的续报工作,续报间隔一般不超过2小时。各地各部门应落实专门人员,及时汇总事件发展状态、处置措施、社会舆情等信息,进行连续报送。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要点: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故类型、时间、地点、气候条件、周边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等;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已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应对措施和相关请求等。
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为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2 先期处置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范围的,要及时将险情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
(2)事故发生地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地政府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4.3 应急响应
(1)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救援,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和本预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2)区政府总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领导(总指挥)报告。根据掌握的事故情况,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由总指挥下令立即启动预案;不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的,如认为有必要也可下令启动预案。
预案一旦启动,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3)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指定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各有关单位接到应急指令后,立即按照预案的要求研究部署行动方案,做好各自应急处置工作,保证组织到位,应急救援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
现场指挥部按照预案开展救援工作,组织有关应急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向上级应急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原有救援力量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一般情况下原专业救援组加入到相应的区级专业救援组中。
(4)当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定生产安全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应立即请求启动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有救援人员由市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配合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4.4 现场处置
由区应急指挥部确定相关部门负责指挥现场处置工作。负责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的人员应当迅速赶赴现场勘查,对事故作出准确的判断,及时研究抢救方案,布置任务,指挥各方面的力量投入抢救;事故发生地政府全面负责事故现场抢救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齐心协力,听从现场指挥的统一安排。事故处置过程中,如需外界人力、设备支援或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协助时,应及时报告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应采取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区有关单位专业应急力量和事发当地的应急力量。
(1)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定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和补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监控防范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进行现场监测,防止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防止在救援过程中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3)人员疏散
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的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
(4)现场管制
区公安分局按照职责做好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封锁有关现场、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等,并对事故现场做好保护,事故发生地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5)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6)医疗救援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组织营救、救治受伤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适时启动心理干预,并根据需要,向上级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4.5 响应升级
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先期牵头处置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区政府。
如果预计生产安全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地区或城市的,应及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协调周边地区或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周边地区、市、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4.6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由事故发生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社会救助
由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统筹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工作,会同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及时调拨、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3 保险
鼓励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开发区)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5.4 调查评估
(1)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别由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意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2)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区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区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形成应急救援评估报告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评估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并抄送有关部门(单位)。
5.5 恢复与重建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事故影响的当地政府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6应急保障
6.1救援队伍保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加强本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督促、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本区应急救援队伍保障主要包括: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区消防救援大队,建立区、镇街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各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
(3)联动应急救援队伍。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动机制,与驻本地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及相邻区县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应急联动机构,加强日常工作联系,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及时通报有关事故信息。事故发生后,经上级批准,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救援需要适时请求联动应急救援队伍予以支援。
(4)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发挥共青团、志愿者协会、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人员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6.2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落实必要的应急物资、器材装备和人员避难安置场所。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保持装备良好。
6.3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区政府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按规定落实。
6.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组织做好事故受伤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区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
6.5交通运输保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按需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6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经科局要及时组织有关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6.7 治安维护保障
区公安分局要按照有关预案要求或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实施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的治安警戒和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8 应急避难和安置场所保障
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开发区)应依职责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发生事故后,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开发区)按要求在避难场所配置相关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并储备必要的物资。
6.9 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和各镇街(开发区)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10 科技支持保障
(1)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区实际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本地产学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2)区应急管理局要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提供平台支持和联动保障。
(3)区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区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库,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
6.11 其他应急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其他保障,由区有关部门按照《杭州市临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依据各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管理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7.2 应急演练
(1)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镇街(开发区)、跨系统的区级综合应急演练。
(2)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本领域定期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加强对基层部门(单位)的检查和指导。各镇街(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定期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本区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居委会也应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7.3 宣传教育
区政府、应急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应急救援知识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内容,提升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定期组织开展救援队伍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救援能力。
8附则
(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和上级单位备案后实施。
(2)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