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处理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 2023-07-07 16:34 来源: 信用杭州
一、适用范围
       法人、自然人对通过市信用平台查询的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由被查询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公共信用信息有效期内提出异议申请。
二、管理主体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办)负责统筹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服务窗口负责受理异议申请。市信用中心负责核查异议信息,出具异议处理结果报告。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置工作。
三、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的,有关机构和组织应当及时按照受理、核查、修改和反馈等程序,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市信用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异议标注申请或异议标注撤销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异议处理流程
       1. 自然人提出异议申请,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 、异议申请相关证据等材料。法人提出异议申请,应当由其代理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代理书(加盖公章)、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公共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 、异议申请相关证据等材料。
       2. 服务窗口对申请人身份核查无误、异议申请证据齐全的,予以受理,并提供受理回执。异议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就相同信息重复申请异议,且市信用中心已作出明确答复的,服务窗口不再受理。
       3. 服务窗口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至市信用中心。

       4. 市信用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材料后,通过市信用平台进行核查。如有必要,会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部门进一步核查。经核查异议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及时修正。

异议标注撤销
       1. 法人、自然人如需撤销异议标注,应带相关材料到服务窗口办理。自然人申请撤销异议标注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异议标注撤销申请表》等材料。法人申请撤销异议标注的,应由其代理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代理书(加盖公章)、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公共信用信息异议标注撤销申请表》等材料。
       2. 服务窗口对申请人身份核查无误、撤销异议标注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提供受理回执,并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至市信用中心。
       3. 市信用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异议标注本人的撤销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异议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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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处理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 2023-07-07 16:34 来源: 信用杭州
一、适用范围
       法人、自然人对通过市信用平台查询的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由被查询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公共信用信息有效期内提出异议申请。
二、管理主体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信用办)负责统筹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服务窗口负责受理异议申请。市信用中心负责核查异议信息,出具异议处理结果报告。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处置工作。
三、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的,有关机构和组织应当及时按照受理、核查、修改和反馈等程序,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市信用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异议标注申请或异议标注撤销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异议处理流程
       1. 自然人提出异议申请,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 、异议申请相关证据等材料。法人提出异议申请,应当由其代理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代理书(加盖公章)、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公共信用信息异议申请表》 、异议申请相关证据等材料。
       2. 服务窗口对申请人身份核查无误、异议申请证据齐全的,予以受理,并提供受理回执。异议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就相同信息重复申请异议,且市信用中心已作出明确答复的,服务窗口不再受理。
       3. 服务窗口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至市信用中心。

       4. 市信用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材料后,通过市信用平台进行核查。如有必要,会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部门进一步核查。经核查异议信息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及时修正。

异议标注撤销
       1. 法人、自然人如需撤销异议标注,应带相关材料到服务窗口办理。自然人申请撤销异议标注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异议标注撤销申请表》等材料。法人申请撤销异议标注的,应由其代理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代理书(加盖公章)、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公共信用信息异议标注撤销申请表》等材料。
       2. 服务窗口对申请人身份核查无误、撤销异议标注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提供受理回执,并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至市信用中心。
       3. 市信用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异议标注本人的撤销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撤销异议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