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7/2023-17539 文件编号 临平财采监〔2023〕16号
责任部门 区财政局(国资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财政局(国资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08-0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3-08-08 16:13 浏览次数:

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绍兴市越城区城东秀水苑桃李阁4幢504室

被投诉人1:杭州市临平区南苑小学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高地社区金家角48号

被投诉人2: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玩月街88号1幢1001、1101室

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临平区南苑小学人工草坪改造项目(编号:TYZFCG2023-046,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2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商务技术分设置70分,报价分30分,并采用明标形式。事实依据: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分设置70分,报价分30分,并采用明标形式,是操作单位为了谋取中标,特定设置上去的,有明显的倾向性,违反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去年杭州滨江区西兴中学、振浦中学、白马湖中学等学校运动场工程评分商务技术分只设置40分,价格分60分,为国家节省了大量财政资金。事实证明商务技术分设置70分,价格分30分,采用明标形式评分,就会高价中标,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就是腐败行为。)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三原则: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投诉事项2: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序号2-8,上述评标内容违法。事实依据:用上述个别操作单位特有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这些检测报告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人造草材料检测数据,与招标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与竣工验收实际检测无关,况且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对本项目的技术标准、规范及要求等已作明确规定,根据这些检测报告,该项目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量体裁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六)、(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2、政府采购三原则: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投诉事项3: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序号16:上述评标内容违法。事实依据:1、用投标产品生产企业的荣誉情况来加分设置门槛,歧视、限制小微企业,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2、政府采购三原则: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根据上述评分标准,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存在恶意操作行为,又出现“招标不过钱塘江”及余姚教育局王胜战的腐败现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三原则,违反党的二十大及十四届全国人大明确的反腐败、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目前浙江省纪委监委正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行业领域中由招标代理机构等参与的内外勾结、利益输送、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串通投标违法犯罪活动。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意见要求:为了杜绝招投标领域的腐败,为了杜绝人为操作、串标、哄抬投标价格的情况出现,根据政府采购法五十三条(二)规定:“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要求临平区财政局依法终止招标,追究采购单位、代理公司相关违法操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我公司保留向临平区纪委、浙江省纪委监委投诉、举报的权利。

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南苑小学和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回复:本项目价格分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中关于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的规定,故不作调整。针对投诉事项2 的回复:评分办法中要求的检测内容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相关,具备合理性。高低温老化、人工耐磨老化以及老化后性能指标等各项要求均与人造草坪实际使用场景息息相关,都是人造草坪核心指标或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指标,且基本均以GB/T36246-2018、GB/T20394-2019作为标准。评审因素“人造草”“液体材料(胶黏剂)”“人造草坪”等明确了检测对象,规定了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且检测对象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无不当;检测报告可精确反应产品的物理化学及环保等性能,可作为评审专家质量评判的重要依据。故不作调整。针对投诉事项3的回复:本项目设置的并非特定行业荣誉,也未将其作为资格条件。由于近年来学校毒跑道、人工草坪质量低劣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社会反响强烈,故要求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具有由我国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荣誉,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全国范围内所有人工草坪生产企业都可以参与评选,无任何偏向性;其次,中小微企业也可参与评选、获得荣誉,不存在任何偏见或排除中小微企业。故不作调整。

经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3年6月29日发布采购公告,7月6日发布更正公告,7月20日开标,7月24日发布结果公告,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该项目废标。

 二、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提供投标产品-人造草产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CMA国家计量认证)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判定结论必须为合格,且检测报告须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可查;

1)“人造草”的检测报告,需符合GB36246-2018标准(4分);

2)“液体材料(胶黏剂)”的检测报告,需符合GB36246-2018标准(4分);

3)“人造草”的检测报告,需符合《体育用人造草》GB/T20394-2019(3分)

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检测报告复制件及检测报告须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截图,否则不得分;

11

客观分

3

提供投标产品-人造草坪通过权威机构(具备CMA国家计量认证)出具的直角撕裂强度合格检测报告,得3分,没有不得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制件,检测报告需具备 “CMA”标识;否则不得分。

3

客观分

4

提供投标产品-人造草坪经过权威检测机构依据GB/T20394-2019标准出具高温95℃,低温-55℃交替500小时老化后色牢度6级专项检测报告得4分;没有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制件,检测报告需具备“CMA”标识;否则不得分。

4

客观分

5

提供权威检测机构出具人造草坪系统面层经过lisport XL 1万转耐磨测试后垂直球反弹0.6-0.85m,球滚动4-9m,冲击吸收62%-68%,垂直变形6-10mm,旋转阻力25Nm-50Nm,皮肤磨损正负30%以内,HIC大于等于1.3m检测报告得4分;没有不得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制件,否则不得分。

4

客观分

6

提供投标产品-人造草坪经权威检测机构依据GB/T20394-2019标准出具高温95℃,低温-55℃交替800小时老化前底布拉断力纵向≥1400N、横向≥2100N,老化后纵向≥1570N、横向≥2000N,底布拉断力变化率纵向±7.5%以内,横向±7.5%以内专项检测报告得4分;没有不得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制件,检测报告需具备 “CMA”标识;否则不得分。

4

客观分

7

提供投标产品-人造草坪经权威机构依据EPA标准检测出具关于长链氯化石蜡(LCCP)、中链氯化石蜡(MCCP)、短链氯化石蜡(SCCP)的检测报告,且检测结果均为未检出得4分;没有不得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制件,报告需具备 “CNAS、ILAC”资质章;否则不得分。

4

客观分

8

提供投标产品-人造草坪经权威检测机构依据GB/T20394-2019标准出具高温95℃,低温-55℃交替800小时后草丝拉断力≥19N及草丝拉断力变化率专项检测报告4分;没有不得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制件,检测报告需具备 “CMA”标识;否则不得分。

4

客观分

16

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荣誉情况,国家级的得3分;省级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复制件;否则不得分。

3

客观分

序号17价格分设置为30分。一、评标方法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三、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商务技术分设置70分,报价分30分,并采用明标形式。事实依据: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分设置70分,报价分30分,并采用明标形式,是操作单位为了谋取中标,特定设置上去的,有明显的倾向性,违反了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质疑事项2: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图略),上述评标内容违法。事实依据:用上述个别操作单位特有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这些检测报告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人造草坪材料检测数据,与招标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与竣工验收实际检测无关,况且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对本项目的技术标准、规范及要求等已作明确规定,根据这些检测报告,该项目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量体裁衣,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六)、(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质疑事项3: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图略),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用投标产品生产企业的荣誉情况来加分设置门槛,歧视、限制小微企业,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

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南苑小学针对质疑事项回复:针对质疑事项1:本项目价格分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中关于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值不得低于30%的规定,故不做调整。针对质疑事项2:评分办法中要求的检测内容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相关,具备合理性。高低温老化、人工耐磨老化以及老化后性能指标等各项要求均与人造草坪实际使用场景息息相关,都是人造草坪核心指标或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指标,且基本均已GB/T 36246-2018、GB/T 20394-2019作为标准。评审因素“人造草”“液体材料(胶黏剂)”“人造草坪”等明确了检测对象,规定了检测机构的要求,且检测对象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无不当;检测报告可精确反应产品的物理化学及环保等性能,可作为评审专家质量评判的重要依据。故不作调整。针对质疑事项3:本项目设置的并非特定行业荣誉,也未将其作为资格条件。由于近年来学校毒跑道、人工草坪质量低劣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社会反响强烈,故要求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具有我国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荣誉,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全国范围内所有产品生产企业都可以参与评选,无任何偏向性;其次,中小微企业也可参与评选、获得荣誉,不存在任何偏见或排除中小微企业。故不作调整。

四、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序号1项目属性: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足球场草坪。

五、《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 36246-2018)规定了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取样要求及检验规则。该标准适用于中小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室外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的设计、选材、铺装、检测与验收。国家标准《体育用人造草》(GB/T 20394-2019)规定了体育用人造草的产品分类和规格、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该标准适用于运动场地铺装的人造草。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中,价格分值设置为30分,占总分值(100分)的比重为30%,并无不当。投诉人仅以此为由主张“是操作单位为了谋取中标,特定设置上去的,有明显的倾向性,违反政府采购三原则”,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标的为临平区南苑小学人工草坪改造,评审因素“‘人造草’的检测报告”“‘液体材料(胶黏剂)’的检测报告”“‘人造草’的检测报告”“高温95℃,低温-55℃交替500小时老化后色牢度6级专项检测报告”“高温95℃,低温-55℃交替800小时老化前底布拉断力纵向≥1400N、横向≥2100N,老化后纵向≥1570N、横向≥2000N,底布拉断力变化率纵向±7.5%以内,横向±7.5%以内专项检测报”“出具高温95℃,低温-55℃交替800小时后草丝拉断力≥19N及草丝拉断力变化率专项检测报告”设置中,明确了检测对象,规定了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质疑及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也对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无不当。评审因素“直角撕裂强度合格检测报告”,未明确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要求等内容;评审因素“人造草坪系统面层经过lisportXL1万转耐磨测试后垂直球反弹0.6-0.85m,球滚动4-9m,冲击吸收62%-68%,垂直变形6-10mm,旋转阻力25Nm-50Nm,皮肤磨损正负30%以内,HIC大于等于1.3m检测报告”,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评审因素“人造草坪经权威机构依据EPA标准检测出具关于长链氯化石蜡(LCCP)、中链氯化石蜡(MCCP)、短链氯化石蜡(SCCP)的检测报告”,检测标准(EPA标准)为外国标准,且被投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标准中,有关长链氯化石蜡(LCCP)、中链氯化石蜡(MCCP)、短链氯化石蜡(SCCP)的具体标准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以及该标准与本项目目标相适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另,投诉人主张“项目实地取样的人造草坪材料检测数据”,实质系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事项,与采购活动评审环节中判断响应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之间,分属不同阶段,彼此不可替代,故对其主张“检测报告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人造草坪材料检测数据,与招标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与竣工验收实际检测无关”不予支持。投诉人主张“该项目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量体裁衣”,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存在前述不当情形,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因素“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荣誉情况”,投诉人主张“用投标产品生产企业的荣誉情况来加分设置门槛,歧视、限制小微企业,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质疑及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对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且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产品生产企业的荣誉)的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临平区南苑小学人工草坪改造项目(编号:TYZFCG2023-046)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因本项目已废标,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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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7/2023-17539 文件编号 临平财采监〔2023〕16号
责任部门 区财政局(国资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财政局(国资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3-08-0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绍兴市越城区城东秀水苑桃李阁4幢504室

被投诉人1:杭州市临平区南苑小学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高地社区金家角48号

被投诉人2: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玩月街88号1幢1001、1101室

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临平区南苑小学人工草坪改造项目(编号:TYZFCG2023-046,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7月2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商务技术分设置70分,报价分30分,并采用明标形式。事实依据: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分设置70分,报价分30分,并采用明标形式,是操作单位为了谋取中标,特定设置上去的,有明显的倾向性,违反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去年杭州滨江区西兴中学、振浦中学、白马湖中学等学校运动场工程评分商务技术分只设置40分,价格分60分,为国家节省了大量财政资金。事实证明商务技术分设置70分,价格分30分,采用明标形式评分,就会高价中标,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就是腐败行为。)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三原则: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投诉事项2: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序号2-8,上述评标内容违法。事实依据:用上述个别操作单位特有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这些检测报告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人造草材料检测数据,与招标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与竣工验收实际检测无关,况且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对本项目的技术标准、规范及要求等已作明确规定,根据这些检测报告,该项目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量体裁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六)、(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2、政府采购三原则: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投诉事项3: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序号16:上述评标内容违法。事实依据:1、用投标产品生产企业的荣誉情况来加分设置门槛,歧视、限制小微企业,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2、政府采购三原则: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根据上述评分标准,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存在恶意操作行为,又出现“招标不过钱塘江”及余姚教育局王胜战的腐败现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三原则,违反党的二十大及十四届全国人大明确的反腐败、反不正当竞争的原则。目前浙江省纪委监委正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行业领域中由招标代理机构等参与的内外勾结、利益输送、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遏制串通投标违法犯罪活动。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意见要求:为了杜绝招投标领域的腐败,为了杜绝人为操作、串标、哄抬投标价格的情况出现,根据政府采购法五十三条(二)规定:“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要求临平区财政局依法终止招标,追究采购单位、代理公司相关违法操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我公司保留向临平区纪委、浙江省纪委监委投诉、举报的权利。

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南苑小学和天阳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回复:本项目价格分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中关于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的规定,故不作调整。针对投诉事项2 的回复:评分办法中要求的检测内容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相关,具备合理性。高低温老化、人工耐磨老化以及老化后性能指标等各项要求均与人造草坪实际使用场景息息相关,都是人造草坪核心指标或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指标,且基本均以GB/T36246-2018、GB/T20394-2019作为标准。评审因素“人造草”“液体材料(胶黏剂)”“人造草坪”等明确了检测对象,规定了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且检测对象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无不当;检测报告可精确反应产品的物理化学及环保等性能,可作为评审专家质量评判的重要依据。故不作调整。针对投诉事项3的回复:本项目设置的并非特定行业荣誉,也未将其作为资格条件。由于近年来学校毒跑道、人工草坪质量低劣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社会反响强烈,故要求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具有由我国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荣誉,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全国范围内所有人工草坪生产企业都可以参与评选,无任何偏向性;其次,中小微企业也可参与评选、获得荣誉,不存在任何偏见或排除中小微企业。故不作调整。

经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3年6月29日发布采购公告,7月6日发布更正公告,7月20日开标,7月24日发布结果公告,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该项目废标。

 二、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提供投标产品-人造草产品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CMA国家计量认证)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判定结论必须为合格,且检测报告须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可查;

1)“人造草”的检测报告,需符合GB36246-2018标准(4分);

2)“液体材料(胶黏剂)”的检测报告,需符合GB36246-2018标准(4分);

3)“人造草”的检测报告,需符合《体育用人造草》GB/T20394-2019(3分)

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检测报告复制件及检测报告须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网查询截图,否则不得分;

11

客观分

3

提供投标产品-人造草坪通过权威机构(具备CMA国家计量认证)出具的直角撕裂强度合格检测报告,得3分,没有不得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制件,检测报告需具备 “CMA”标识;否则不得分。

3

客观分

4

提供投标产品-人造草坪经过权威检测机构依据GB/T20394-2019标准出具高温95℃,低温-55℃交替500小时老化后色牢度6级专项检测报告得4分;没有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制件,检测报告需具备“CMA”标识;否则不得分。

4

客观分

5

提供权威检测机构出具人造草坪系统面层经过lisport XL 1万转耐磨测试后垂直球反弹0.6-0.85m,球滚动4-9m,冲击吸收62%-68%,垂直变形6-10mm,旋转阻力25Nm-50Nm,皮肤磨损正负30%以内,HIC大于等于1.3m检测报告得4分;没有不得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制件,否则不得分。

4

客观分

6

提供投标产品-人造草坪经权威检测机构依据GB/T20394-2019标准出具高温95℃,低温-55℃交替800小时老化前底布拉断力纵向≥1400N、横向≥2100N,老化后纵向≥1570N、横向≥2000N,底布拉断力变化率纵向±7.5%以内,横向±7.5%以内专项检测报告得4分;没有不得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制件,检测报告需具备 “CMA”标识;否则不得分。

4

客观分

7

提供投标产品-人造草坪经权威机构依据EPA标准检测出具关于长链氯化石蜡(LCCP)、中链氯化石蜡(MCCP)、短链氯化石蜡(SCCP)的检测报告,且检测结果均为未检出得4分;没有不得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制件,报告需具备 “CNAS、ILAC”资质章;否则不得分。

4

客观分

8

提供投标产品-人造草坪经权威检测机构依据GB/T20394-2019标准出具高温95℃,低温-55℃交替800小时后草丝拉断力≥19N及草丝拉断力变化率专项检测报告4分;没有不得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检测报告复制件,检测报告需具备 “CMA”标识;否则不得分。

4

客观分

16

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荣誉情况,国家级的得3分;省级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证明材料复制件;否则不得分。

3

客观分

序号17价格分设置为30分。一、评标方法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三、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商务技术分设置70分,报价分30分,并采用明标形式。事实依据:该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分设置70分,报价分30分,并采用明标形式,是操作单位为了谋取中标,特定设置上去的,有明显的倾向性,违反了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质疑事项2: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图略),上述评标内容违法。事实依据:用上述个别操作单位特有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这些检测报告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人造草坪材料检测数据,与招标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与竣工验收实际检测无关,况且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对本项目的技术标准、规范及要求等已作明确规定,根据这些检测报告,该项目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量体裁衣,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六)、(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质疑事项3:该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图略),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用投标产品生产企业的荣誉情况来加分设置门槛,歧视、限制小微企业,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

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南苑小学针对质疑事项回复:针对质疑事项1:本项目价格分设置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中关于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值不得低于30%的规定,故不做调整。针对质疑事项2:评分办法中要求的检测内容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相关,具备合理性。高低温老化、人工耐磨老化以及老化后性能指标等各项要求均与人造草坪实际使用场景息息相关,都是人造草坪核心指标或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指标,且基本均已GB/T 36246-2018、GB/T 20394-2019作为标准。评审因素“人造草”“液体材料(胶黏剂)”“人造草坪”等明确了检测对象,规定了检测机构的要求,且检测对象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无不当;检测报告可精确反应产品的物理化学及环保等性能,可作为评审专家质量评判的重要依据。故不作调整。针对质疑事项3:本项目设置的并非特定行业荣誉,也未将其作为资格条件。由于近年来学校毒跑道、人工草坪质量低劣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社会反响强烈,故要求投标产品生产企业具有我国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荣誉,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全国范围内所有产品生产企业都可以参与评选,无任何偏向性;其次,中小微企业也可参与评选、获得荣誉,不存在任何偏见或排除中小微企业。故不作调整。

四、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序号1项目属性:货物类,单一产品或核心产品:足球场草坪。

五、《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 36246-2018)规定了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取样要求及检验规则。该标准适用于中小学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室外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的设计、选材、铺装、检测与验收。国家标准《体育用人造草》(GB/T 20394-2019)规定了体育用人造草的产品分类和规格、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该标准适用于运动场地铺装的人造草。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中,价格分值设置为30分,占总分值(100分)的比重为30%,并无不当。投诉人仅以此为由主张“是操作单位为了谋取中标,特定设置上去的,有明显的倾向性,违反政府采购三原则”,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标的为临平区南苑小学人工草坪改造,评审因素“‘人造草’的检测报告”“‘液体材料(胶黏剂)’的检测报告”“‘人造草’的检测报告”“高温95℃,低温-55℃交替500小时老化后色牢度6级专项检测报告”“高温95℃,低温-55℃交替800小时老化前底布拉断力纵向≥1400N、横向≥2100N,老化后纵向≥1570N、横向≥2000N,底布拉断力变化率纵向±7.5%以内,横向±7.5%以内专项检测报”“出具高温95℃,低温-55℃交替800小时后草丝拉断力≥19N及草丝拉断力变化率专项检测报告”设置中,明确了检测对象,规定了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质疑及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也对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无不当。评审因素“直角撕裂强度合格检测报告”,未明确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要求等内容;评审因素“人造草坪系统面层经过lisportXL1万转耐磨测试后垂直球反弹0.6-0.85m,球滚动4-9m,冲击吸收62%-68%,垂直变形6-10mm,旋转阻力25Nm-50Nm,皮肤磨损正负30%以内,HIC大于等于1.3m检测报告”,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评审因素“人造草坪经权威机构依据EPA标准检测出具关于长链氯化石蜡(LCCP)、中链氯化石蜡(MCCP)、短链氯化石蜡(SCCP)的检测报告”,检测标准(EPA标准)为外国标准,且被投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标准中,有关长链氯化石蜡(LCCP)、中链氯化石蜡(MCCP)、短链氯化石蜡(SCCP)的具体标准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以及该标准与本项目目标相适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另,投诉人主张“项目实地取样的人造草坪材料检测数据”,实质系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事项,与采购活动评审环节中判断响应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之间,分属不同阶段,彼此不可替代,故对其主张“检测报告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人造草坪材料检测数据,与招标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与竣工验收实际检测无关”不予支持。投诉人主张“该项目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量体裁衣”,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存在前述不当情形,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因素“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荣誉情况”,投诉人主张“用投标产品生产企业的荣誉情况来加分设置门槛,歧视、限制小微企业,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质疑及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对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且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产品生产企业的荣誉)的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临平区南苑小学人工草坪改造项目(编号:TYZFCG2023-046)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因本项目已废标,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