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7/2024-02251 文件编号 临平财处〔2024〕1号
责任部门 区财政局(国资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财政局(国资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4-01-2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来源: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4-01-26 15:22 浏览次数: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锦园西路515号1102

被投诉人1: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顺达路3号

被投诉人2:杭州卓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新丰路199号2幢1102-1

相关供应商:杭州临平区临平街道茂盛文化创意工作室、温州久博

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德雅金座513室-2、温州市平阳

县腾蛟镇腾龙北路125号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东湖街道“五经普”正式登记入企礼品项目(编号:HZZRQT2023-005,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共有5家投标人,除了原中标人违法中标取消中标资格后,此时还有4家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符合法定数量。投诉人对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事项1和质疑事项2经被投诉人认定成立后,被投诉人应当综合研判政府采购效率,认真审查客观事实,依法及时纠正评标错误结果,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审查决定,而不得擅自将“项目废标”处理。事实依据:本项目现实是由于原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本项目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未发现或者发现未提出所造成本应排名第一的投诉人,错误地被排列为第二名。因此投诉人认为,在评审错误且影响采购结果的前提下,应当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正确理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要求,应当将错误事实予以纠正,不应错误曲解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从而作出“项目废标”。《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中明确表示,发现评审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纠正。该纠正行为是政府采购程序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的体现,亦是政府采购质疑制度设计初衷的体现,是对每个合格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障。另外,国家财政部针对留言编号0652-3598017为此情况也作出明确答复,“若质疑事项成立,按纠正后的分数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所有的法律均规定,谁违法就处罚谁,而本项目的“项目废标”是对没有违法的投标人一并处罚,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再有,投诉人查阅了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体系,当中所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或要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需要推荐几名中标候选人,而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即所有合格供应商均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仅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的行为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招标文件依据,因此被投诉人以“本项目无其他中标候选人”为由作出“项目废标”更加没有法律依据。

财政部针对留言编号3169-3643738和留言编号9740-3546275的答复均明确支持该法律规定。此时依法应当顺延排名第二的投诉人为中标供应商。浙江省同类项目案例:关于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改造(三期)工程舞台LED显示屏采购项目,平湖市财政局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平财采监投处字〔2023〕3号)作出了合法的处理决定。该项目与本投诉项目同样所谓“只推荐了一名中标候选人”,因质疑投诉后原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事实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财政局对错误事实进行纠正,责令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详见附件三)。此外,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原则及节约财政资金的角度来讲,相信每位政府采购当事人都希望价低物美、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采购项目,尽可能避免重复操作,降低采购成本。本项目采购标的是用于全国第五次经济普查入企登记礼品,本次普查登记工作将于2024年1月1日全面开启,时间十分紧迫,本次经济普查工作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对于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如重新招标将导致该项重要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且投诉人的投标报价为798000元,原中标人报价为930000元,投诉人远低于原中标人132000元,大大节约了财政资金,提高了采购效率,且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各方主体利益。投诉人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立法本意来看,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错误评审后,在对其他评审因素无任何影响的情况下,系对原先错误事实予以纠正,该纠正行为是政府采购程序公平、公正、诚信信用原则的体现,亦是政府采购质疑制度设计初衷的体现,是对每个合格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障,与“项目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相比,现场纠正错误的行为亦能提升政府采购效率、行政效率,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

此外,当项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非想当然可以得出中标成交无效或重新采购的结论。比如,评标委员会出现评审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选择废标后重新招标,将让采购人、供应商等善意当事人为评标委员会的错误承担后果和责任。同时,对“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行为也应区别对待,一概重新采购,不仅将降低采购效率,供应商报价等商业秘密外泄也容易导致恶性竞争,有违“三公”原则和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组织类 10.非法改变评审结果4.评审结束后,确实发现评审存在问题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查后,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纠正。5.通过质疑处理等方式依法改变评审结果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改变原因和依据进行公告。 法律依据2、《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法律依据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法律依据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法律依据5、《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投诉事项2:未对原中标人《杭州临平区临平街道茂盛文化创意工作室》及《温州久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公示。事实依据: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1既然成立,代表原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成立,应当依法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依法公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依法撤销被投诉人于2023年12月19日发布的《东湖街道“五经普”正式登记入企礼品项目终止(中止)的情况说明》及2023年12月26日发布的《东湖街道“五经普”正式登记入企礼品项目采购结果更正公告》;2、责令被投诉人依法按照投标人得分排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3、依法对原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做出相应处罚,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依法公示。4、请求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被投诉人1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和被投诉人2杭州卓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对投诉事项1申辩:本项目于2023年12月6日经评审小组评审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杭州临平区临平街道茂盛文化创意工作室、温州久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联合体)(详见附件一:本项目评审报告),于2023年12月17日收到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评标、中标结果质疑函,经核实质疑一成立。并于2023年12月26日发布项目废标公告及质疑回复公告因采购人项目预算缩减,采购计划调整,经上报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采购人于2023年12月19日发布本项目终止公告,故本项目在发布废标公告后不再对该项目进行重新招标。对投诉事项2申辩:经核实杭州临平区临平街道茂盛文化创意工作室、温州久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文件中的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环境认证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详见附件二)经核查未能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中查询到相关信息(详见附件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查询截图),就该事件根据采购法相关规定需对投标单位做出的处罚等行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单位并无行使该行为的权利。

相关供应商杭州临平区临平街道茂盛文化创意工作室、温州久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联合体)述称:我单位在东湖街道“五经普”正式登记入企礼品项目(编号:HZZRQT2023-005)采购招标活动中,针对此次采购货物询价流程,把联合体作为供货方,所以一起参与了此次投标,但对他所提供的材料未经核实真伪,直接作为投标材料参与投标,存在一定疏忽,我单位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绝不再犯此类错误。

经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3年10月31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1月20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12月6日开标,共有杭州临平区临平街道茂盛文化创意工作室、温州久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联合体)、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临平区东湖街道磊信文化创意工作室、杭州惠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12月1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临平区临平街道茂盛文化创意工作室、温州久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联合体)为中标供应商。12月17日,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提起的质疑,12月19日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发布项目终止(中止)的情况说明,中止(暂停)内容为:我单位采购的东湖街道“五经普”正式登记入企礼品项目(项目编号:HZZRQT2023-005)于2023年12月6日14时开标,原预算金额100万元,现因项目预算缩减,采购计划调整,故该项目终止(中止)实施。12月26日,被投诉人杭州卓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采购项目结果更正公告,公告内容为:结果质疑,中标结果变更,本项目废标。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质疑事项2:本项目评标专家存在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项目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质疑事项3:本项目第三人1与第三人3的名称异常相似,且第三人1、第三人3及第三人4的经营地址异常接近,三家投标人涉嫌串通投标。

被投诉人杭州卓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质疑答复:质疑事项1答复:质疑属实。本项目已作废标处理;质疑事项2答复:质疑属实。本项目已做废标处理;质疑事项3答复:无明确证据表明三家投标人涉嫌串通投标。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一、评标办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三、评标程序:3.5排序与推荐。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四、本项目评审报告/四、评审情况及说明/7、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 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杭州临平区临平街道茂盛文化创意工作室、温州久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联合体)。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2023年12与12日公布杭州临平区临平街道茂盛文化创意工作室、温州久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联合体)为中标供应商后,投诉人对该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质疑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卓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共同作出质疑答复,认为部分质疑事项成立,并表示本项目已废标。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不应废标,而应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被投诉人杭州卓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故本项目在发布废标公告后不再对该项目进行重新招标”。经审查,本项目评审报告载明,杭州临平区临平街道茂盛文化创意工作室、温州久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联合体)为本项目唯一中标候选人,且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2月19日通过政采云平台发布终止(中止)的情况说明,表示“现因项目预算缩减,采购计划调整,故该项目终止(中止)实施”。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杭州卓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未对原中标人《杭州临平区临平街道茂盛文化创意工作室》及《温州久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公示”,缺乏法律依据,且对供应商行政处罚相关事项,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进而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事项范畴。

综上所述,投诉人对东湖街道“五经普”正式登记入企礼品项目(编号:HZZRQT2023-005)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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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7/2024-02251 文件编号 临平财处〔2024〕1号
责任部门 区财政局(国资办)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财政局(国资办)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4-01-26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锦园西路515号1102

被投诉人1: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顺达路3号

被投诉人2:杭州卓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新丰路199号2幢1102-1

相关供应商:杭州临平区临平街道茂盛文化创意工作室、温州久博

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联合体)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德雅金座513室-2、温州市平阳

县腾蛟镇腾龙北路125号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东湖街道“五经普”正式登记入企礼品项目(编号:HZZRQT2023-005,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共有5家投标人,除了原中标人违法中标取消中标资格后,此时还有4家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符合法定数量。投诉人对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事项1和质疑事项2经被投诉人认定成立后,被投诉人应当综合研判政府采购效率,认真审查客观事实,依法及时纠正评标错误结果,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审查决定,而不得擅自将“项目废标”处理。事实依据:本项目现实是由于原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本项目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未发现或者发现未提出所造成本应排名第一的投诉人,错误地被排列为第二名。因此投诉人认为,在评审错误且影响采购结果的前提下,应当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正确理解《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要求,应当将错误事实予以纠正,不应错误曲解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从而作出“项目废标”。《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中明确表示,发现评审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纠正。该纠正行为是政府采购程序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的体现,亦是政府采购质疑制度设计初衷的体现,是对每个合格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障。另外,国家财政部针对留言编号0652-3598017为此情况也作出明确答复,“若质疑事项成立,按纠正后的分数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所有的法律均规定,谁违法就处罚谁,而本项目的“项目废标”是对没有违法的投标人一并处罚,违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再有,投诉人查阅了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体系,当中所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或要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需要推荐几名中标候选人,而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即所有合格供应商均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仅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的行为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招标文件依据,因此被投诉人以“本项目无其他中标候选人”为由作出“项目废标”更加没有法律依据。

财政部针对留言编号3169-3643738和留言编号9740-3546275的答复均明确支持该法律规定。此时依法应当顺延排名第二的投诉人为中标供应商。浙江省同类项目案例:关于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华爱心高级中学改造(三期)工程舞台LED显示屏采购项目,平湖市财政局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平财采监投处字〔2023〕3号)作出了合法的处理决定。该项目与本投诉项目同样所谓“只推荐了一名中标候选人”,因质疑投诉后原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事实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财政局对错误事实进行纠正,责令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详见附件三)。此外,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原则及节约财政资金的角度来讲,相信每位政府采购当事人都希望价低物美、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采购项目,尽可能避免重复操作,降低采购成本。本项目采购标的是用于全国第五次经济普查入企登记礼品,本次普查登记工作将于2024年1月1日全面开启,时间十分紧迫,本次经济普查工作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对于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如重新招标将导致该项重要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且投诉人的投标报价为798000元,原中标人报价为930000元,投诉人远低于原中标人132000元,大大节约了财政资金,提高了采购效率,且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各方主体利益。投诉人认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立法本意来看,评标委员会、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错误评审后,在对其他评审因素无任何影响的情况下,系对原先错误事实予以纠正,该纠正行为是政府采购程序公平、公正、诚信信用原则的体现,亦是政府采购质疑制度设计初衷的体现,是对每个合格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障,与“项目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相比,现场纠正错误的行为亦能提升政府采购效率、行政效率,减少行政资源的浪费。

此外,当项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非想当然可以得出中标成交无效或重新采购的结论。比如,评标委员会出现评审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选择废标后重新招标,将让采购人、供应商等善意当事人为评标委员会的错误承担后果和责任。同时,对“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行为也应区别对待,一概重新采购,不仅将降低采购效率,供应商报价等商业秘密外泄也容易导致恶性竞争,有违“三公”原则和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采购组织类 10.非法改变评审结果4.评审结束后,确实发现评审存在问题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财政部门依法审查后,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纠正。5.通过质疑处理等方式依法改变评审结果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改变原因和依据进行公告。 法律依据2、《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法律依据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法律依据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法律依据5、《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投诉事项2:未对原中标人《杭州临平区临平街道茂盛文化创意工作室》及《温州久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公示。事实依据: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1既然成立,代表原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成立,应当依法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依法公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依法撤销被投诉人于2023年12月19日发布的《东湖街道“五经普”正式登记入企礼品项目终止(中止)的情况说明》及2023年12月26日发布的《东湖街道“五经普”正式登记入企礼品项目采购结果更正公告》;2、责令被投诉人依法按照投标人得分排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3、依法对原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做出相应处罚,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依法公示。4、请求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具体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

被投诉人1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和被投诉人2杭州卓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对投诉事项1申辩:本项目于2023年12月6日经评审小组评审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杭州临平区临平街道茂盛文化创意工作室、温州久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联合体)(详见附件一:本项目评审报告),于2023年12月17日收到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评标、中标结果质疑函,经核实质疑一成立。并于2023年12月26日发布项目废标公告及质疑回复公告因采购人项目预算缩减,采购计划调整,经上报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采购人于2023年12月19日发布本项目终止公告,故本项目在发布废标公告后不再对该项目进行重新招标。对投诉事项2申辩:经核实杭州临平区临平街道茂盛文化创意工作室、温州久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文件中的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环境认证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详见附件二)经核查未能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中查询到相关信息(详见附件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查询截图),就该事件根据采购法相关规定需对投标单位做出的处罚等行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单位并无行使该行为的权利。

相关供应商杭州临平区临平街道茂盛文化创意工作室、温州久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联合体)述称:我单位在东湖街道“五经普”正式登记入企礼品项目(编号:HZZRQT2023-005)采购招标活动中,针对此次采购货物询价流程,把联合体作为供货方,所以一起参与了此次投标,但对他所提供的材料未经核实真伪,直接作为投标材料参与投标,存在一定疏忽,我单位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绝不再犯此类错误。

经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3年10月31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11月20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12月6日开标,共有杭州临平区临平街道茂盛文化创意工作室、温州久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联合体)、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临平区东湖街道磊信文化创意工作室、杭州惠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12月1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临平区临平街道茂盛文化创意工作室、温州久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联合体)为中标供应商。12月17日,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提起的质疑,12月19日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发布项目终止(中止)的情况说明,中止(暂停)内容为:我单位采购的东湖街道“五经普”正式登记入企礼品项目(项目编号:HZZRQT2023-005)于2023年12月6日14时开标,原预算金额100万元,现因项目预算缩减,采购计划调整,故该项目终止(中止)实施。12月26日,被投诉人杭州卓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布采购项目结果更正公告,公告内容为:结果质疑,中标结果变更,本项目废标。

二、质疑阶段,投诉人称:质疑事项1: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质疑事项2:本项目评标专家存在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项目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质疑事项3:本项目第三人1与第三人3的名称异常相似,且第三人1、第三人3及第三人4的经营地址异常接近,三家投标人涉嫌串通投标。

被投诉人杭州卓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质疑答复:质疑事项1答复:质疑属实。本项目已作废标处理;质疑事项2答复:质疑属实。本项目已做废标处理;质疑事项3答复:无明确证据表明三家投标人涉嫌串通投标。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 一、评标办法: 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三、评标程序:3.5排序与推荐。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四、本项目评审报告/四、评审情况及说明/7、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 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杭州临平区临平街道茂盛文化创意工作室、温州久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联合体)。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2023年12与12日公布杭州临平区临平街道茂盛文化创意工作室、温州久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联合体)为中标供应商后,投诉人对该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质疑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杭州卓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共同作出质疑答复,认为部分质疑事项成立,并表示本项目已废标。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不应废标,而应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被投诉人杭州卓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在投诉答复材料中表示“。.....故本项目在发布废标公告后不再对该项目进行重新招标”。经审查,本项目评审报告载明,杭州临平区临平街道茂盛文化创意工作室、温州久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联合体)为本项目唯一中标候选人,且被投诉人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2月19日通过政采云平台发布终止(中止)的情况说明,表示“现因项目预算缩减,采购计划调整,故该项目终止(中止)实施”。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杭州卓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事处“未对原中标人《杭州临平区临平街道茂盛文化创意工作室》及《温州久博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公示”,缺乏法律依据,且对供应商行政处罚相关事项,不属于本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进而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事项范畴。

综上所述,投诉人对东湖街道“五经普”正式登记入企礼品项目(编号:HZZRQT2023-005)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0 日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

202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