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4-17412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4-10-22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方娟霜、汤正楠、张洋洋与杭州松灵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三案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10-22 17:01 浏览次数:

杭州松灵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方娟霜、汤正楠、张洋洋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争议三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701-1703号],申请人方娟霜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3年10月-2024年6月工资44944.63元;2、因长期未足额支付工资被迫离职经济补偿5937.9元;3、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5937.9元;4、2023年9月及2024年6月高温补贴400元。申请人汤正楠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3年12月-2024年6月工资34051.57元;2、因长期未足额支付工资被迫离职经济补偿5218.24元;3、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5218.24元;4、2023年9月高温补贴200元。申请人张洋洋要求支付:1、2023年8月-2024年6月工资44624.73元;2、2023年6月-9月高温补贴800元;3、社保欠费造成的医疗支出7250.7元;4、因长期未足额支付工资被迫离职经济补偿5718.59元;5、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5718.59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三案分别定于2024年12月23日9时10分(汤正楠)、2024年12月23日13时30分(方娟霜)、2024年12月23日15时30分(张洋洋)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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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娟霜、汤正楠、张洋洋与杭州松灵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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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方娟霜、汤正楠、张洋洋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争议三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701-1703号],申请人方娟霜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3年10月-2024年6月工资44944.63元;2、因长期未足额支付工资被迫离职经济补偿5937.9元;3、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5937.9元;4、2023年9月及2024年6月高温补贴400元。申请人汤正楠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3年12月-2024年6月工资34051.57元;2、因长期未足额支付工资被迫离职经济补偿5218.24元;3、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5218.24元;4、2023年9月高温补贴200元。申请人张洋洋要求支付:1、2023年8月-2024年6月工资44624.73元;2、2023年6月-9月高温补贴800元;3、社保欠费造成的医疗支出7250.7元;4、因长期未足额支付工资被迫离职经济补偿5718.59元;5、未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5718.59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三案分别定于2024年12月23日9时10分(汤正楠)、2024年12月23日13时30分(方娟霜)、2024年12月23日15时30分(张洋洋)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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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