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4-17459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4-10-25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杨雪松与杭州鼎言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10-25 16:47 浏览次数:

杭州鼎言服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杨雪松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094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杨雪松与被申请人杭州鼎言服装有限公司之间于2023年4月24日至2024年4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杭州鼎言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雪松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4月2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加付一倍的工资31410.67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09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70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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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雪松与杭州鼎言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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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鼎言服装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杨雪松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094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杨雪松与被申请人杭州鼎言服装有限公司之间于2023年4月24日至2024年4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杭州鼎言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雪松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4月2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加付一倍的工资31410.67元。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094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70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