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8/2024-17842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4-11-18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姜明亮、王东、高增玺、王海勇、夏晶剑、卢晋、陶俊喜与杭州泾渭环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七案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11-18 16:50 浏览次数:
杭州泾渭环保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姜明亮、王东、高增玺、王海勇、夏晶剑、卢晋、陶俊喜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七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351-2357号),申请人姜明亮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6月1日--2024年5月31日因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220000元。申请人王东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6月1日--2024年5月31日因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91663元。申请人高增玺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6月1日--2024年5月31日因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91663元。申请人王海勇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6月1日--2024年5月31日因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91663元。申请人夏晶剑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4月1日--2024年5月因公司解散时未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申请一个半月经济补偿金10200元。申请人卢晋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6月1日--2024年5月31日因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220000元。申请人陶俊喜要求你单位支付2023年6月1日--2024年5月31日因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88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七案分别定于2025年1月14日9时10分(姜明亮)、2025年1月14日10时10分(王东)、 2025年1月14日10时40分(高增玺)、 2025年1月14日13时10分(王海勇)、 2025年1月14日14时10分(夏晶剑)、 2025年1月14日15时00分(卢晋)、 2025年1月14日15时30分(陶俊喜)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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