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28/2024-17988 | 文件编号 | 临平市监〔2024〕74号 |
责任部门 | 区市场监管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市场监管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4-11-27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11-28 09:15 浏览次数:
各科室、所、队、事业单位:
现将《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区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深入开展,完善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质量,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起草制定的政策措施进行自我审查。其中,以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部门作为审查主体。直属联动中队为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的内部审查机构。政策措施需经牵头起草部门初审、直属联动中队复审。
第二章 审查机制和程序
第四条 各部门牵头起草以区市场监管局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时,应严格进行自我审查,形成初审结论后,提交直属联动中队复审。直属联动中队进行实质复核并反馈复审意见。
第五条 公平竞争审查应当遵循《实施细则》基本流程,识别拟出台政策措施是否属于审查对象、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属于审查对象的,经审查后应当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参见附件1),形成明确的书面审查结论。
第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在提交的材料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出台前需要保密或者有正当理由需要限定知悉范围的政策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起草科室将拟出台政策措施提交直属联动中队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出台政策措施文本;
(二)起草说明;
(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直属联动中队收到起草部门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反馈起草部门。复杂、疑难的政策措施,审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公平竞争审查表》一式三份,一份随文流转,二份分别由直属联动中队和起草部门存档备查。
第八条 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可以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征求上述方面意见的,应当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有关情况。对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以向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咨询。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
第九条 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的,起草部门应当依照程序提交直属联动中队进行补充审查。经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调整或者废止。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为发文的必经环节,未经审核并通过的,不得发文。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十条 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平台等公开公平竞争审查信息的工作,通过区市场监管局公众号等媒体以及其他覆盖面广、易于传播的方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信息公开,扩大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知晓度。
第四章 例外规定
第十一条 对政策措施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要求,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直属联动中队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表
|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