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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9/2024-20078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住建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住建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关于《关于调整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受理审核工作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4-12-31 14:32:53 浏览次数: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有关规定,不断优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源配置、规范服务流程、提升管理效能,结合临平区工作实际,临平区住建局牵头制定了《关于调整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受理审核工作的通告》。
二、政策依据
1.《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
2.《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浙建〔2021〕6号);
3.《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临平政办〔2023〕13号)。
三、调整的主要内容
本通告主要包括申请条件、保障标准、保障期限、申请流程、办理时限以及其他事项6个部分,对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受理审核工作主要做以下调整:
1.新增了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类别,并明确了对应的申请条件。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具有临平区常住户籍(不包括学生户口)将落户时间从满3年(含)以上调整为满5年(含)以上。
3.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的房产核查标准从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无房且3年内(含)无转让记录,或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调整为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无房且5年内(含)无转让记录,或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申请家庭核定的现有房产建筑面积在保障面积标准中扣除)。
4.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人及以上户保障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从45平方米调整为54平方米。
5.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上限从33060元调整为37770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上限从70681元调整为82311元。
6.新增对申请家庭财产的审核要求,审核范围包括申请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企业投资和车辆三方面内容。
7.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的单次资格证期限从1年调整为3年。
四、关键词解释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政府通过实物配租、货币补贴方式,为解决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
2.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准入条件的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发放租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3.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是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
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是指经审核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2025年4月1日(含)以后申请(含资格续审)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
六、适用对象
本通告适用的保障对象为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内的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刘燕
联系电话:0571-8953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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