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9/2024-02501 | 文件编号 | 临平住建〔2024〕5号 |
责任部门 | 区住建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住建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4-01-31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临平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4-02-20 16:49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平台,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加大建筑业企业培育力度,进一步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31日
临平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加大建筑业企业培育力度,进一步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培育实施方案(修订)》(杭建市发〔2023〕22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培育目标
通过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注重创优、诚信经营的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示范企业”,包括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快临平区建筑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引导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我区建筑业产业整体竞争力。
二、认定条件
注册在临平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申报建筑业示范企业。独立法人单位不可同时申请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
(一)直接认定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临平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
(1)已获评省级、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
(2)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为一级(甲级)及以上且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为A级;
(二)一般认定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二级(乙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近两年(不含申报年度)任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亿元;
(3)上一年度建筑业税金达到100万元(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4)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二级(乙级)及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近两年(不含申报年度)任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
(3)上一年度建筑业税金达到50万元(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4)杭州建设信用监管平台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
3.专业承包示范企业认定基本条件
(1)具有一级(甲级)专业承包资质,统计报表资质序列为“专业承包”(序列代码B开头,即主营业务为专业承包);
(2)近两年(不含申报年度)任一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
(3)上一年度建筑业税金达到20万元(建筑业税金=建筑业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上述认定数据以年度统计报表数据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为准。建筑业示范企业认定条件根据我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三)属地推荐
各镇、街道应加大优质企业招引和企业培育扶持力度,可择优分别推荐本区域1家总承包示范企业和1家专业承包示范企业。推荐企业可放宽认定条件中“建筑业总产值”和“上一年度建筑业税金”指标的50%。
(四)上一年度不存在下列不良行为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2起以上(含)一般及以上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
2.因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或在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销资质。
4.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区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5.在省级监督检查中被作为负面典型案例公布,或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虚假录入信息被查实公布。
6.未按要求上报或虚假上报统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数据直报系统的各类统计报表。
7.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有行贿或刑事犯罪记录的。
三、程序步骤
建筑业示范企业每年为一个认定周期,每年开展建筑业示范企业增补和复评工作。
(一)认定申请。新申请认定的企业,填写《临平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加盖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材料清单详见附件)。所有上报材料及数据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本轮认定资格。
(二)公示公告。我局对照认定条件,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数据直报系统数据和佐证材料,对提出申请的建筑业企业进行条件审核。确定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后,在临平区建筑市场信用网公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三)动态管理。建筑业示范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我局对已认定企业在取得“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期间是否存在认定条件第(二)项“8类情形”进行跟踪复核,对存在“8类情形”的企业即时清出。
(四)年度复评。按照最新认定条件,对所有已认定企业进行复评认定,已认定的企业按通知将《临平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及加盖公章的佐证材料上报区住建局。
四、支持政策
(一)对获评临平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的,同等条件下申报市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二)建立企业交流平台,提供线上咨询服务;对于重大行业政策颁布、调整,及时组织企业人员开展政策宣讲培训。
(三)根据建筑业示范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和“浙里建”使用情况,适当减少对企业所承建项目的现场检查频次。对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其不承担主要责任或直接责任,可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依法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四)引导和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支持示范企业与区外优势企业组成联合体,试点先行参与我区大型市政桥梁、综合管廊、隧道工程、体育场馆、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重点项目投标。
(五)支持建筑业示范企业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对外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对建筑业示范企业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高等级的可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六)对获评临平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的,同等条件下对企业优质工程创建、市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项目)认定、工法评定、改革试点、评先评优等活动予以优先推荐;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在工法研发、新技术应用推广等方面予以帮扶支持。
附件:临平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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