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4日15时31分许,江红英驾驶一辆无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余杭区南苑街道翁梅地铁站路段处,因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一至五人);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临平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2021年06月22日,江红英到临平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处理该起交通违法记录,被处以罚款2300元的处罚(同时记12分)。
经查询,江红英已缴纳罚款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至申请日,该违法信息已达2年8个月,期间在我大队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进行信息修复。
特此公示。
临平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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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4日15时31分许,江红英驾驶一辆无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余杭区南苑街道翁梅地铁站路段处,因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一至五人);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临平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2021年06月22日,江红英到临平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处理该起交通违法记录,被处以罚款2300元的处罚(同时记12分)。
经查询,江红英已缴纳罚款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至申请日,该违法信息已达2年8个月,期间在我大队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进行信息修复。
特此公示。
临平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