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28/2024-02895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4-03-2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4-03-21 14:37 浏览次数:

当事人:杭州好乐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KEY4R4B;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星海南路190-8号1幢4042室;法定代表人:葛付军;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化妆品零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玩具销售;乐器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户外用品销售;鞋帽零售;鞋帽批发;家居用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专业设计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通讯设备销售;软件开发;电子元器件批发;办公设备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办公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纸制品销售;文具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保健用品(非食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1月28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对天猫平台美的好乐享专卖店店铺的举报:消费者2023年8月23日购买美的480L双开对开门冰箱,该产品宣传:仅限今日,下单立减2100元。但是购买后发现该产品在8月24日依然是2899价格并宣称仅限今日,谎称涨价。经本局网络数据排查,发现“美的好乐享专卖店”店铺由杭州好乐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经过核查,本局认为杭州好乐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2023年12月14日,经领导审批,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好乐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天猫店铺“美的好乐享专卖店”由杭州好乐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其销售的“美的冰箱480L双开对开门一级变频十字四门家用风冷无霜超薄大容量”产品页面上显示的4999元为美的官方指导价,不是实际交易价格,实际店铺价格为2899元。该网店于2023年08月23日起,在其销售的“美的冰箱480L双开对开门一级变频十字四门家用风冷无霜超薄大容量”产品页面上宣传“仅限今日,下单立减,今日限时到手价2899元”,交易快照显示08月24日依然是2899元的价格,并宣称仅限今日。当事人使用“仅限今日,下单立减,今日限时到手价2899元”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文字,捏造涨价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当事人于2023年08月31日下架了该产品,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期间,涉案产品共销售3笔,销售金额8697.00元,产品销售单价2899元/台,进价为2638元/台,违法所得783元。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2023年11月28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的举报材料,以及案源登记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2、2023年11月28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好乐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调查笔录以及向第三方交易平台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证明天猫店铺“美的好乐享专卖店”运营主体信息、涉案产品销售情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产品进价。3、交易快照,证明当事人宣传“仅限今日,下单立减,今日限时到手价2899元”的事实。

2024年03月0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临平市监网罚告字〔2024〕J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宣传“仅限今日,下单立减,今日限时到手价2899元”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83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1566元。上述二项罚没合计2349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根据缴费通知书中所列缴费方式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书可通过“浙里办”APP的“浙里复议”模块提交。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28/2024-02895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市场监管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4-03-2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当事人:杭州好乐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KEY4R4B;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星海南路190-8号1幢4042室;法定代表人:葛付军;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汽车装饰用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化妆品零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玩具销售;乐器零售;电子产品销售;户外用品销售;鞋帽零售;鞋帽批发;家居用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专业设计服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照相器材及望远镜零售;通讯设备销售;软件开发;电子元器件批发;办公设备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移动终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办公用品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纸制品销售;文具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保健用品(非食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3年11月28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对天猫平台美的好乐享专卖店店铺的举报:消费者2023年8月23日购买美的480L双开对开门冰箱,该产品宣传:仅限今日,下单立减2100元。但是购买后发现该产品在8月24日依然是2899价格并宣称仅限今日,谎称涨价。经本局网络数据排查,发现“美的好乐享专卖店”店铺由杭州好乐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经过核查,本局认为杭州好乐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2023年12月14日,经领导审批,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好乐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天猫店铺“美的好乐享专卖店”由杭州好乐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其销售的“美的冰箱480L双开对开门一级变频十字四门家用风冷无霜超薄大容量”产品页面上显示的4999元为美的官方指导价,不是实际交易价格,实际店铺价格为2899元。该网店于2023年08月23日起,在其销售的“美的冰箱480L双开对开门一级变频十字四门家用风冷无霜超薄大容量”产品页面上宣传“仅限今日,下单立减,今日限时到手价2899元”,交易快照显示08月24日依然是2899元的价格,并宣称仅限今日。当事人使用“仅限今日,下单立减,今日限时到手价2899元”带有欺骗性、误导性的文字,捏造涨价信息,诱导消费者购买。当事人于2023年08月31日下架了该产品,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期间,涉案产品共销售3笔,销售金额8697.00元,产品销售单价2899元/台,进价为2638元/台,违法所得783元。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2023年11月28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的举报材料,以及案源登记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2、2023年11月28日,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好乐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调查笔录以及向第三方交易平台调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证明天猫店铺“美的好乐享专卖店”运营主体信息、涉案产品销售情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产品进价。3、交易快照,证明当事人宣传“仅限今日,下单立减,今日限时到手价2899元”的事实。

2024年03月0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杭临平市监网罚告字〔2024〕J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将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以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其天猫店铺产品销售页面宣传“仅限今日,下单立减,今日限时到手价2899元”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83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1566元。上述二项罚没合计2349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根据缴费通知书中所列缴费方式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书可通过“浙里办”APP的“浙里复议”模块提交。


杭州市临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