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8/2024-02666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4-03-05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严太明与杭州鸿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4-03-05 17:10 浏览次数:
杭州鸿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严太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2097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杭州鸿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严太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930.0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746.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746.68元、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29746.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9.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487.33元,以上共计157817元。
二、驳回申请人严太明其余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裁决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2097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委领取该文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4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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