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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湾中央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意见征求公告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4-03-07 14:22 浏览次数: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召集有关部门已对《前湾中央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4月5日。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乔司街道办事处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办公地址:临平区乔司街道办事处110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6296915


附件:《前湾中央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7日

附件


前湾中央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了完善前湾片区绿地空间,完善基础配套,提升区域内土地的生态效益,为周边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征收范围

临平区乔司街道方桥村,具体门牌号:乔莫西路183号、185号、187号。以本项目房屋征收区域图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三)《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2022-2024年)的通知》;

(六)《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七)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依法征收原则。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补偿原则。依法公平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三)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

五、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对象

前湾中央公园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二)评估机构确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公开摇号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

(三)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和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3.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四)企业征收补偿

1.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补偿内容包含被征收企业所有的房屋、土地、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及机器设备搬迁等。

(2)房屋产权调换

进行期房异地安置。安置地点: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汤家社区临平政工出【2022】4号地块非住宅房屋,5#厂房建筑面积37657.06㎡;6#厂房1层建筑面积4656.75㎡;6#厂房2层建筑面积4656.75㎡,以上建筑面积合计:46970.56平方米。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同等价值部分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结算差价。

2.搬迁费

因搬迁造成生产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重置费由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由房屋征收部门移交给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搬迁费进行补偿,一次性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一次性搬迁费具体标准为:工业用房80元/平方米,一次性搬迁费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面积和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如果被征收人认为一次性搬迁费不足以弥补实际产生的搬迁费用,也可以委托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为工业用地上的企业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如容积率低于1.0的,可以选择土地权属登记面积为基数,计算一次性搬迁费。

3.临时安置过渡费

按照杭州市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每月26元/平方米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过渡费一次性补偿12个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时间计算为自搬迁之月至通知领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钥匙之月止。

临时安置过渡费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和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被征收人为工业用地上的企业,且选择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的,如容积率低于1.0的,可以选择土地权属登记面积为基数,结合土地登记的地类一次性计算临时安置过渡费。

六、补助和奖励内容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根据被征收企业实际关停情况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产生的经营补偿以及职工工资、生活补贴等安置费用的补偿等内容。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下述标准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也可按照以下方式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补助: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选择按照被征收房屋土地价值的5%进行补偿,也可在下述方式中就高选择一种进行货币补偿,但选择下述方式进行补偿的每个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1)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算(工业用房)。

以上计算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面积评估价值之和。

(2)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每月26元/平方米计算,补偿标准为工业用房26个月。

以上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面积和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被征收人为工业用地上的企业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如容积率低于1.0的,可以选择土地权属登记面积为基数,结合土地登记的地类一次性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3)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报表,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年度税后平均净利润额作为计算依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一年。上述纳税报表为生产经营者在项目征收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纳税报表。被征收人纳税时间满一年(含)但不满三年的,按实际连续月份计算平均净利润;不满一年的,不能选择本方式;无法分割计算项目征收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纳税额度的,不能选择本方式。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23】4号)的相关规定,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可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工业用房的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也可按被征收房屋一定期限的临时安置费计算,补偿标准为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容积率补助

企业土地的地类为工业用地(创新型工业用地除外)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评估价值给予容积率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是:被征收人容积率小于等于2.0的,容积率每降低0.1,补助系数增加4%,补助系数最高不超过80%。容积率计算采用向上全进位法保留一位小数核算补助基数。

(三)奖励

被征收人能积极配合做好工作的,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约、搬迁的,对被征收人按时评估、按时货币补偿签约、按时腾空进行奖励,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包括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与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的面积之和,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及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评估价值之和。奖励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即按评估价值金额划分计算档次,按档累进计算。具体计算标准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计算表

序号

计算档次(万元)

比率(%)

1

5000以下的部分(含5000)

6

2

5000-10000的部分(含10000)

4

3

10000-15000的部分(含15000)

2

4

15000以上的部分

0

2.被征收人能积极配合做好工作的,在规定期限内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签约、搬迁的,对被征收人按时评估、按时产权调换签约、按时腾空进行奖励,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包括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与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的面积之和,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及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评估价值之和。奖励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即按评估价值金额划分计算档次,按档累进计算。具体计算标准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计算表

序号

计算档次(万元)

比率(%)

1

5000以下的部分(含5000)

3

2

5000-10000的部分(含10000)

2

3

10000-15000的部分(含15000)

1

4

15000以上的部分

0

七、征收实施单位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

八、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

搬迁期限为签约之日起20天内。

九、超过签约期限的处理方法

(一)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享受本方案中的第六条补助和奖励内容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告知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腾空房屋前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被征收人的房屋和土地如有抵押等情况,应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前注销抵押等相关事宜。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水电费用结清等缴费凭证。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时需向被征收人出具收缴回执书面凭证。

十一、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如在征收期间遇临平区内类似征收政策调整的,本方案可参照执行(不包括评估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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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湾中央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意见征求公告
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9/2024-02689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住建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住建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4-03-07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召集有关部门已对《前湾中央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了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3月7日至2024年4月5日。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乔司街道办事处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办公地址:临平区乔司街道办事处110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6296915


附件:《前湾中央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7日

附件


前湾中央公园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了完善前湾片区绿地空间,完善基础配套,提升区域内土地的生态效益,为周边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征收范围

临平区乔司街道方桥村,具体门牌号:乔莫西路183号、185号、187号。以本项目房屋征收区域图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三、房屋征收补偿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三)《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2022-2024年)的通知》;

(六)《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七)其他相关政策法规

四、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依法征收原则。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补偿原则。依法公平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三)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

五、房屋征收补偿

(一)补偿对象

前湾中央公园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二)评估机构确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采取公开摇号确定,同时委托公证机构监督公证。

(三)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屋)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评估确定。

2.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建筑面积和用途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3.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四)企业征收补偿

1.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补偿内容包含被征收企业所有的房屋、土地、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及机器设备搬迁等。

(2)房屋产权调换

进行期房异地安置。安置地点:杭州市临平区星桥街道汤家社区临平政工出【2022】4号地块非住宅房屋,5#厂房建筑面积37657.06㎡;6#厂房1层建筑面积4656.75㎡;6#厂房2层建筑面积4656.75㎡,以上建筑面积合计:46970.56平方米。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同等价值部分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结算差价。

2.搬迁费

因搬迁造成生产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重置费由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由房屋征收部门移交给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搬迁费进行补偿,一次性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一次性搬迁费具体标准为:工业用房80元/平方米,一次性搬迁费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面积和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如果被征收人认为一次性搬迁费不足以弥补实际产生的搬迁费用,也可以委托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为工业用地上的企业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如容积率低于1.0的,可以选择土地权属登记面积为基数,计算一次性搬迁费。

3.临时安置过渡费

按照杭州市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每月26元/平方米执行。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过渡费一次性补偿12个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时间计算为自搬迁之月至通知领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钥匙之月止。

临时安置过渡费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和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被征收人为工业用地上的企业,且选择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的,如容积率低于1.0的,可以选择土地权属登记面积为基数,结合土地登记的地类一次性计算临时安置过渡费。

六、补助和奖励内容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根据被征收企业实际关停情况进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产生的经营补偿以及职工工资、生活补贴等安置费用的补偿等内容。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下述标准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也可按照以下方式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补助: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被征收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可选择按照被征收房屋土地价值的5%进行补偿,也可在下述方式中就高选择一种进行货币补偿,但选择下述方式进行补偿的每个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1)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算(工业用房)。

以上计算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面积评估价值之和。

(2)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每月26元/平方米计算,补偿标准为工业用房26个月。

以上计算的建筑面积基数为房屋权属登记面积和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之和。

被征收人为工业用地上的企业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如容积率低于1.0的,可以选择土地权属登记面积为基数,结合土地登记的地类一次性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3)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报表,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年度税后平均净利润额作为计算依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一年。上述纳税报表为生产经营者在项目征收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纳税报表。被征收人纳税时间满一年(含)但不满三年的,按实际连续月份计算平均净利润;不满一年的,不能选择本方式;无法分割计算项目征收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纳税额度的,不能选择本方式。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23】4号)的相关规定,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金额可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工业用房的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也可按被征收房屋一定期限的临时安置费计算,补偿标准为15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二)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容积率补助

企业土地的地类为工业用地(创新型工业用地除外)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评估价值给予容积率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是:被征收人容积率小于等于2.0的,容积率每降低0.1,补助系数增加4%,补助系数最高不超过80%。容积率计算采用向上全进位法保留一位小数核算补助基数。

(三)奖励

被征收人能积极配合做好工作的,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约、搬迁的,对被征收人按时评估、按时货币补偿签约、按时腾空进行奖励,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包括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与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的面积之和,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及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评估价值之和。奖励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即按评估价值金额划分计算档次,按档累进计算。具体计算标准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计算表

序号

计算档次(万元)

比率(%)

1

5000以下的部分(含5000)

6

2

5000-10000的部分(含10000)

4

3

10000-15000的部分(含15000)

2

4

15000以上的部分

0

2.被征收人能积极配合做好工作的,在规定期限内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签约、搬迁的,对被征收人按时评估、按时产权调换签约、按时腾空进行奖励,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包括房屋权属登记的面积与经政府认定为合法房屋建筑的面积之和,不包括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及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土地评估价值之和。奖励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即按评估价值金额划分计算档次,按档累进计算。具体计算标准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计算表

序号

计算档次(万元)

比率(%)

1

5000以下的部分(含5000)

3

2

5000-10000的部分(含10000)

2

3

10000-15000的部分(含15000)

1

4

15000以上的部分

0

七、征收实施单位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乔司街道办事处

八、签约期限和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

搬迁期限为签约之日起20天内。

九、超过签约期限的处理方法

(一)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签约的,不享受本方案中的第六条补助和奖励内容中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告知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腾空房屋前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被征收人的房屋和土地如有抵押等情况,应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前注销抵押等相关事宜。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水电费用结清等缴费凭证。征收实施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时需向被征收人出具收缴回执书面凭证。

十一、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如在征收期间遇临平区内类似征收政策调整的,本方案可参照执行(不包括评估价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