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5日00时35分许,毛履坚驾驶一辆湘KQL909小型轿车行驶至东湖中路恒达桥路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临平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开发区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2020年6月25日,毛履坚到临平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开发区中队处理该起交通违法记录,被处以罚款1500元的处罚(同时记12分)。
经查询,屠友昌已缴纳罚款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至申请日,该违法信息已达3年11个月,期间在我大队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进行信息修复。
特此公示。
临平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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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5日00时35分许,毛履坚驾驶一辆湘KQL909小型轿车行驶至东湖中路恒达桥路口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临平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开发区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2020年6月25日,毛履坚到临平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开发区中队处理该起交通违法记录,被处以罚款1500元的处罚(同时记12分)。
经查询,屠友昌已缴纳罚款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至申请日,该违法信息已达3年11个月,期间在我大队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进行信息修复。
特此公示。
临平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