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栖中学
详细地址:杭州市临平区香岸路1号
  • 邮编:311100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普通高中
  • 联系电话: 0571-86377553
    学校简介
    学校章程
    学校招生范围
    收费项目
    资助政策

杭州市塘栖中学创办于1956年,初名浙江省杭县中学,是一所有着近70年的校史、底蕴深厚的现代化高中。2001年9月,更名为杭州市塘栖中学,旧址位于塘栖镇西小河街。2020年8月,迁入新校区东湖街道香岸路1号。学校占地面积7.0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8.26万平方米。

学校以“人文关怀 和谐发展”为办学理念,以“竞美启真 笃行致远”为校训,全力打造“区域强位、省市有名”的现代化人文高中。学校为浙江省现代化学校、浙江省特色示范普通高中、浙江省重点中学,先后获得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浙江省绿色学校、浙江省招飞先进单位、浙江省千校结好示范校、浙江省健康促进学校(银牌)、浙江省A级食堂、浙江省心理健康教育示范点、杭州市文明单位、2024年度临平区高考进步突破奖等荣誉称号。

名优引领,赋能成长。学校有序开展“青年教师成长营”“青蓝工程”“星级教师评选”等活动,培育了一大批名优教师,学校现有在编教师182人,其中正高级教师3人,特级教师3人,高级教师60人,中级教师63人,市名师5人,市优秀校长、区名校长、区功勋校长1人,杭州市首届四星级学科带头人1人、三星级学科带头人2人,区名师2人、区名班主任2名,区级及以上名优教师占比58%,研究生学历(含硕士学位)教师占比为35%。语文教研组、英语教研组、化学教研组和中层行政组为区巾帼文明岗。

教学变革,科研兴校。学校以高质量落实国家课程为目标导向,以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2024SC057)“让学理念:依托标准改进普高课堂教学的管理新视角”为引领,积极打造学为中心“四标四环”课堂教学模式;围绕“标准导向下精准命题讲题的技术提升研修2.0”校本研修主题,深入推进学·教·评一致性和精准性;依托课题研究和校本研修载体,重点改进课堂教学“目标检测”品质,进一步提升教师专业素养。相关活动受到《中国教育报》《每日商报》、“浙江新闻”“今日临平”等多家媒体报道,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先进设备,智慧校园。2017年区政府投资4.6亿,按照省内一流标准,以“灵动创新”的校园文化和现代化人文特色为灵魂设计建设新校区。学校配备了8间科学创新实验室(“未来”智慧教室、人工智能教室、STEAM创客教室、未来工厂、木工劳动创新室等),9间学科教室,24间人文类创新实验室(钢琴室、录播室、演播室、素描创作工作室、色彩创作工作室、创意设计工作室、天文台等),人文创新类等教育设施设备种类齐全、省内领先。

五育并举,融合育人。学校围绕培养“积极人格的现代公民”这一目标,致力打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现代化学子。学校与中国美术学院签订合作协议,入选区首批美育特色学校;与省体训队合作培养高质量运动人才。学校迎新文艺演出、丰收节、班级文化节、18岁成人礼、社团招新等校园品牌活动,成为校园文化的一张张金名片,广受好评。为提高学生劳动技能和实践水平,学校与人工智能基地、望收水稻专业合作社等实践基地签约,学校西侧有达6116.7平方米面积的劳动教育实践基地。

博雅特色,助力强校。从2021学年开始,学校重点打造博雅特色品牌,近两年又进一步加大力度培育博雅特色班,不断加强组织保障、资源保障和师资保障,采取开放自主、多元融合、因材施教的培养模式,通过竞赛、培优、生涯规划等一系列课程厚实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目的是培育拔尖人才,冲击C9、985、211等名校。目前,塘中博雅班成绩不断提升,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2023、2024年招生的生源结构优化成果,充分证明学校办学特色、办学成效的知名度和认可度显著提升。

以现代化管理筑梦学校征程,以现代化育人助推学校新发展。学校风清气正,上下一心,秉持着“把想好的事情认真并坚持做好”的塘中精神,塘栖中学正坚定不移地向着“区域强位、省市有名”现代化人文高中不断迈进。


(2021年6月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杭州市塘栖中学,英文表述为:HANGZHOU TANGQI HIGH SCHOOL;住所地址为:杭州市临平区香岸路1号。

第三条  本校由杭州市临平区教育局举办,经杭州市临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三年制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余杭区、临平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三应届毕业生。学校设计规模为三个年级38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800人。具体执行杭州市临平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坚持“人文关怀、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着力构建和谐校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  以省现代化学校创建为契机,努力把学校办成管理科学、队伍优化、特色显现的高品质、现代化学校。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根据国家和社会对高中生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培养学生热爱生命、乐于学习、勤于思考、善于合作,具有现代公民意识,掌握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基本素质和技能,为学生的终生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教师发展目标:以《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为依据,努力打造一支具有现代教学理念,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终生学习的教师队伍,实现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发展和学校发展的有机结合,多渠道、多途径提高教师的职业成就感和工作幸福感。

第八条  学校校训:竞美启真,笃行致远;校风:团结、守纪、勤奋、求真;教风:学高身正 诲人不倦;学风:勤学 善思 明辨 笃行;教师精神:“敬业 爱生 合作”。

第九条  学校校徽分内外两圈。内圈主体由“塘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T”“Z”变形构架而成,两字母相连呈草体的“书”字,右上方的“、”化成腾飞状的三本书,传递着“书香校园”的文化氛围。图案上方取太阳之橙色,象征着蓬勃生机,下方取水之蓝色,寓意学校位于运河之畔,体现“生态校园”的特征,也象征莘莘学子在书海畅游。外圈的中英文寓意着这所历史悠久的学校已走向世界,焕发新的生机。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九)纪委职责。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总务处、安保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接受年级组和教研组双重领导,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网络化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总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德育为先的教育科学发展观,构建“规范、责任、感恩”德育工作框架,健全德育目标体系,完善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增强社会责任感。

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按规定开展学军、学农等综合实践活动,寒暑假社区服务活动,学生志愿者活动等,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健全班级管理常规,政教处负责指导班主任进行班级集体建设,加强班级日常事务管理,鼓励班主任进行班级管理探索和创新,形成班级管理特色,营造良好的班风、班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努力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爱好,挖掘学生特长,以锻炼学生,提升学生素质。根据学校实际开展学生社团活动,学校团委负责管理和指导, 完善社团活动管理制度,建设精品型学生社团。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行政班与教学班并存的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按照浙江省有关规定,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

第二十八条  学校倡导民主、平等的教学环境,积极创设民主、平等、和谐的课堂氛围,贯彻自主、合作、探究的课程改革理念,注重过程和结果相结合原则,使课堂充满活力和魅力。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田径运动会和一届体育节,并组织相应的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寝室等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结合学校、教师和学生实际,主动开展有特色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努力创建成省级学校心理辅导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定期开展校园文化艺术节、读书节、体育节、科技节等文化艺术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校园文化氛围。配备劳动教育专用教室,聘请专(兼)职劳技教师,对学生进行劳动科技教育。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信息化稳步推进策略,以教育信息化工程和学习型学校建设为抓手,加大以校园网为主体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丰富教育网络资源建设与共享,加强信息化应用研究,切实推进学校教育现代化进程,促进学校教育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三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四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通过开展“塘中学子”评选活动,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学校根据寄宿制管理要求,制定相关的学生寝室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住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通过奖学金、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和学生年级管理委员会,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学生评价结果纳入教师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学校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792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学农、学军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或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发挥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国内外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会通过,报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核准、杭州市余杭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校务委员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临平区、余杭区

收费项目:学费、住宿费、代管费。

按照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费:每学期学费1000元,代管费350元,住宿费400元。

区各中小学(幼儿园)、中心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杭财教〔2021〕14号 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学生资助体系建设,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困难而失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类型:(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1.城市低保家庭学生;2.特困供养学生;3.孤儿;4.烈士子女;5.持证残疾学生;6.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7.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8.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二)其他群体。9.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资助政策

(一)幼儿园幼儿资助政策及资助方式

1.保育费资助。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保育费资助,资助标准按公办幼儿园省级保育费标准执行;民办幼儿园按同级别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公办幼儿园由幼儿园直接减免,教育局不再下拨,民办幼儿园由教育局下拨。

2.免餐费。对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我区户籍的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在校期间餐费。餐费基准标准暂定为每生每餐7元,全学年为每生1400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二)义务段学生资助政策及资助方式

1.提供爱心营养餐。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爱心营养餐。实行“一日一餐”制,餐费基准标准以各校学生实际就餐标准予以资助。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我区户籍的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在校期间餐费。餐费基准标准暂定为:早餐每生每餐3元,午餐、课间餐按实际就餐金额资助,晚餐每生每餐6元,时间每学期按100天计算。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2.提供困难生生活补助。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寄宿学生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1250元。非寄宿学生基本补助标准为寄宿生的一半,即:小学生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625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3.民办学校住宿费补助。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住宿费补助。基准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学年2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400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及资助方式

1.免学费、代管费。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和代管费。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公办学校免学费由学校直接免收教育局不再下拨,代管费由教育局下拨;民办学校学费、代管费由教育局下拨。

2.提供住宿费、餐费补助。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我区户籍的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住宿费及在校期间餐费。餐费标准:每生每月450元,全学年为每生4500元;住宿费标准:按各校实际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各校在校内人民助学金中列支。

对其他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住宿费、餐费补助。补助标准:住宿费每生每学年400元,餐费每生每学年550元。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各校在校内人民助学金中列支。

3.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4.校内人民助学金。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建立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资助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提取。

(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及资助方式

1.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且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设置的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及皮影表演及制作和服装表演等专业)。免学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各校实际收取的学费执行。民办学校按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资助。

资助方式:公办学校由学校直接减免,教育局不再下拨;民办学校由教育局下拨。

2.免住宿费、在校期间餐费。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我区户籍的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住宿费及在校期间餐费。餐费标准暂定:每生每月450元,全学年为每生4500元(汀洲学校按实际就餐金额进行补助)。住宿费的标准按各校实际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各校在校内人民助学金中列支(汀洲学校除外)。

3.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4.校内人民助学金。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建立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资助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提取。

三、资助程序

(一)提前告知。各校在发放入学通知书时,应向每位学生或家长发放《临平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政策告家长书》(见附件1),同时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的一封信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 2),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认定工作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利用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乡镇证明、信函索证、家访、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其中对于特殊群体,可参考系统数据,结合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认定。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不再公示。其中对于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汇总。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等。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六)资金发放。区教育局根据上学期资助资金清算情况,按学期拨付资金。学校在收到上级资金后及时、足额发放,并造册入账,由学生本人或者家长、监护人签名确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校要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门的资助管理人员。校长任组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组长由学校分管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资助管理人员、学籍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学校德育线相关人员等组成。学校要明确各成员职责并做好协调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要加大学生资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学生资助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社会和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各校(园)要因地制宜地利用网站、黑板报、学生社团、校务公开栏、晨会(周会)、班会课、家长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题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

(三)建立绿色通道

在新学期开学报到时,各校(园)应免收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保育费)、住宿费、餐费等有关费用。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能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四)规范资助管理

各校(园)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学生资助操作办法,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认真把关,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做好学生资助档案资料的保存管理工作。

五、督查工作

(一)督查内容

1.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落实学生资助管理人员情况。

2.学生资助政策执行情况。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准确认定受资助对象,符合资助的学生全部得到资助;无虚报学生资助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3.资金发放程序及方式。严格落实学生申请及学校公示制度,按学生身份证办理相应的学生资助银行卡,银行卡发放规范,由学生本人或学生监护人签字领取;通过银行卡及时足额发放各类奖、助学金;出现转学、退学、休学等情况时,及时做好异动处理。

4.校内人民助学金实施情况。各校要制定校内人民助学金实施方案,并报教育局备案。学校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资助经费设立校内人民助学金,并根据校内人民助学金实施方案使用和管理助学金。

5.学生资助宣传与档案建设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师生、家长的资助政策知晓率;资助档案按年度归档,分类整理,归档材料规范齐全。

(二)督查工作组织实施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会同学籍管理、财务、纪检等相关部门组织集中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三)督查方式

检查采取听、查、访等方式进行。

听。听取被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

查。查看学生资助档案资料,现场核查学生人数,查看学生学籍系统和资助系统信息,查看资金财务账目。

访。随机抽取不少于5%受助学生,采用电话联系、实地走访、发函至外地受助学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等方式,核实是否精准资助,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考虑到目前招生政策,余杭区户籍的学生仍享受地方扩面政策,相关资金由我区与余杭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实施,如与上级相关文件冲突,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1.临平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政策告家长书

          2.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附件.doc

塘栖中学
详细地址:杭州市临平区香岸路1号
  • 邮编:311100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普通高中
  • 联系电话: 0571-86377553
    学校简介
    学校章程
    学校招生范围
    收费项目
    资助政策

杭州市塘栖中学创办于1956年,初名浙江省杭县中学,是一所有着近70年的校史、底蕴深厚的现代化高中。2001年9月,更名为杭州市塘栖中学,旧址位于塘栖镇西小河街。2020年8月,迁入新校区东湖街道香岸路1号。学校占地面积7.04万平方米,建筑面积8.26万平方米。

学校以“人文关怀 和谐发展”为办学理念,以“竞美启真 笃行致远”为校训,全力打造“区域强位、省市有名”的现代化人文高中。学校为浙江省现代化学校、浙江省特色示范普通高中、浙江省重点中学,先后获得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特色学校、浙江省绿色学校、浙江省招飞先进单位、浙江省千校结好示范校、浙江省健康促进学校(银牌)、浙江省A级食堂、浙江省心理健康教育示范点、杭州市文明单位、2024年度临平区高考进步突破奖等荣誉称号。

名优引领,赋能成长。学校有序开展“青年教师成长营”“青蓝工程”“星级教师评选”等活动,培育了一大批名优教师,学校现有在编教师182人,其中正高级教师3人,特级教师3人,高级教师60人,中级教师63人,市名师5人,市优秀校长、区名校长、区功勋校长1人,杭州市首届四星级学科带头人1人、三星级学科带头人2人,区名师2人、区名班主任2名,区级及以上名优教师占比58%,研究生学历(含硕士学位)教师占比为35%。语文教研组、英语教研组、化学教研组和中层行政组为区巾帼文明岗。

教学变革,科研兴校。学校以高质量落实国家课程为目标导向,以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2024SC057)“让学理念:依托标准改进普高课堂教学的管理新视角”为引领,积极打造学为中心“四标四环”课堂教学模式;围绕“标准导向下精准命题讲题的技术提升研修2.0”校本研修主题,深入推进学·教·评一致性和精准性;依托课题研究和校本研修载体,重点改进课堂教学“目标检测”品质,进一步提升教师专业素养。相关活动受到《中国教育报》《每日商报》、“浙江新闻”“今日临平”等多家媒体报道,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先进设备,智慧校园。2017年区政府投资4.6亿,按照省内一流标准,以“灵动创新”的校园文化和现代化人文特色为灵魂设计建设新校区。学校配备了8间科学创新实验室(“未来”智慧教室、人工智能教室、STEAM创客教室、未来工厂、木工劳动创新室等),9间学科教室,24间人文类创新实验室(钢琴室、录播室、演播室、素描创作工作室、色彩创作工作室、创意设计工作室、天文台等),人文创新类等教育设施设备种类齐全、省内领先。

五育并举,融合育人。学校围绕培养“积极人格的现代公民”这一目标,致力打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现代化学子。学校与中国美术学院签订合作协议,入选区首批美育特色学校;与省体训队合作培养高质量运动人才。学校迎新文艺演出、丰收节、班级文化节、18岁成人礼、社团招新等校园品牌活动,成为校园文化的一张张金名片,广受好评。为提高学生劳动技能和实践水平,学校与人工智能基地、望收水稻专业合作社等实践基地签约,学校西侧有达6116.7平方米面积的劳动教育实践基地。

博雅特色,助力强校。从2021学年开始,学校重点打造博雅特色品牌,近两年又进一步加大力度培育博雅特色班,不断加强组织保障、资源保障和师资保障,采取开放自主、多元融合、因材施教的培养模式,通过竞赛、培优、生涯规划等一系列课程厚实科学素养和人文素养,目的是培育拔尖人才,冲击C9、985、211等名校。目前,塘中博雅班成绩不断提升,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2023、2024年招生的生源结构优化成果,充分证明学校办学特色、办学成效的知名度和认可度显著提升。

以现代化管理筑梦学校征程,以现代化育人助推学校新发展。学校风清气正,上下一心,秉持着“把想好的事情认真并坚持做好”的塘中精神,塘栖中学正坚定不移地向着“区域强位、省市有名”现代化人文高中不断迈进。


(2021年6月教代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杭州市塘栖中学,英文表述为:HANGZHOU TANGQI HIGH SCHOOL;住所地址为:杭州市临平区香岸路1号。

第三条  本校由杭州市临平区教育局举办,经杭州市临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本校为实施三年制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余杭区、临平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初三应届毕业生。学校设计规模为三个年级38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800人。具体执行杭州市临平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坚持“人文关怀、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着力构建和谐校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和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  以省现代化学校创建为契机,努力把学校办成管理科学、队伍优化、特色显现的高品质、现代化学校。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根据国家和社会对高中生素质和能力的要求,培养学生热爱生命、乐于学习、勤于思考、善于合作,具有现代公民意识,掌握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基本素质和技能,为学生的终生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教师发展目标:以《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为依据,努力打造一支具有现代教学理念,师德为先、学生为本、能力为重、终生学习的教师队伍,实现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发展和学校发展的有机结合,多渠道、多途径提高教师的职业成就感和工作幸福感。

第八条  学校校训:竞美启真,笃行致远;校风:团结、守纪、勤奋、求真;教风:学高身正 诲人不倦;学风:勤学 善思 明辨 笃行;教师精神:“敬业 爱生 合作”。

第九条  学校校徽分内外两圈。内圈主体由“塘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T”“Z”变形构架而成,两字母相连呈草体的“书”字,右上方的“、”化成腾飞状的三本书,传递着“书香校园”的文化氛围。图案上方取太阳之橙色,象征着蓬勃生机,下方取水之蓝色,寓意学校位于运河之畔,体现“生态校园”的特征,也象征莘莘学子在书海畅游。外圈的中英文寓意着这所历史悠久的学校已走向世界,焕发新的生机。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九)纪委职责。

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长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教科室、总务处、安保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接受年级组和教研组双重领导,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网络化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总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德育为先的教育科学发展观,构建“规范、责任、感恩”德育工作框架,健全德育目标体系,完善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标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增强社会责任感。

结合学校实际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按规定开展学军、学农等综合实践活动,寒暑假社区服务活动,学生志愿者活动等,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健全班级管理常规,政教处负责指导班主任进行班级集体建设,加强班级日常事务管理,鼓励班主任进行班级管理探索和创新,形成班级管理特色,营造良好的班风、班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努力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爱好,挖掘学生特长,以锻炼学生,提升学生素质。根据学校实际开展学生社团活动,学校团委负责管理和指导, 完善社团活动管理制度,建设精品型学生社团。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行政班与教学班并存的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按照浙江省有关规定,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

第二十八条  学校倡导民主、平等的教学环境,积极创设民主、平等、和谐的课堂氛围,贯彻自主、合作、探究的课程改革理念,注重过程和结果相结合原则,使课堂充满活力和魅力。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田径运动会和一届体育节,并组织相应的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学生寝室等实施禁烟。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结合学校、教师和学生实际,主动开展有特色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努力创建成省级学校心理辅导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定期开展校园文化艺术节、读书节、体育节、科技节等文化艺术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校园文化氛围。配备劳动教育专用教室,聘请专(兼)职劳技教师,对学生进行劳动科技教育。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信息化稳步推进策略,以教育信息化工程和学习型学校建设为抓手,加大以校园网为主体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丰富教育网络资源建设与共享,加强信息化应用研究,切实推进学校教育现代化进程,促进学校教育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三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四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通过开展“塘中学子”评选活动,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学校根据寄宿制管理要求,制定相关的学生寝室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住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通过奖学金、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和学生年级管理委员会,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学生评价结果纳入教师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学校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792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学农、学军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所在地人民政府、所在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或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发挥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开展国内外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会通过,报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核准、杭州市余杭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校务委员会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临平区、余杭区

收费项目:学费、住宿费、代管费。

按照区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费:每学期学费1000元,代管费350元,住宿费400元。

区各中小学(幼儿园)、中心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杭财教〔2021〕14号 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学生资助体系建设,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困难而失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类型:(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1.城市低保家庭学生;2.特困供养学生;3.孤儿;4.烈士子女;5.持证残疾学生;6.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7.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8.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二)其他群体。9.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资助政策

(一)幼儿园幼儿资助政策及资助方式

1.保育费资助。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保育费资助,资助标准按公办幼儿园省级保育费标准执行;民办幼儿园按同级别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公办幼儿园由幼儿园直接减免,教育局不再下拨,民办幼儿园由教育局下拨。

2.免餐费。对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我区户籍的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在校期间餐费。餐费基准标准暂定为每生每餐7元,全学年为每生1400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二)义务段学生资助政策及资助方式

1.提供爱心营养餐。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爱心营养餐。实行“一日一餐”制,餐费基准标准以各校学生实际就餐标准予以资助。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我区户籍的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在校期间餐费。餐费基准标准暂定为:早餐每生每餐3元,午餐、课间餐按实际就餐金额资助,晚餐每生每餐6元,时间每学期按100天计算。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2.提供困难生生活补助。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寄宿学生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1250元。非寄宿学生基本补助标准为寄宿生的一半,即:小学生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625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3.民办学校住宿费补助。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住宿费补助。基准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学年2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400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及资助方式

1.免学费、代管费。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和代管费。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公办学校免学费由学校直接免收教育局不再下拨,代管费由教育局下拨;民办学校学费、代管费由教育局下拨。

2.提供住宿费、餐费补助。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我区户籍的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住宿费及在校期间餐费。餐费标准:每生每月450元,全学年为每生4500元;住宿费标准:按各校实际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各校在校内人民助学金中列支。

对其他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住宿费、餐费补助。补助标准:住宿费每生每学年400元,餐费每生每学年550元。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各校在校内人民助学金中列支。

3.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4.校内人民助学金。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建立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资助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提取。

(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及资助方式

1.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且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设置的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及皮影表演及制作和服装表演等专业)。免学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各校实际收取的学费执行。民办学校按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资助。

资助方式:公办学校由学校直接减免,教育局不再下拨;民办学校由教育局下拨。

2.免住宿费、在校期间餐费。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我区户籍的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住宿费及在校期间餐费。餐费标准暂定:每生每月450元,全学年为每生4500元(汀洲学校按实际就餐金额进行补助)。住宿费的标准按各校实际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各校在校内人民助学金中列支(汀洲学校除外)。

3.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4.校内人民助学金。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建立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资助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提取。

三、资助程序

(一)提前告知。各校在发放入学通知书时,应向每位学生或家长发放《临平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政策告家长书》(见附件1),同时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的一封信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 2),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认定工作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利用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乡镇证明、信函索证、家访、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其中对于特殊群体,可参考系统数据,结合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认定。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不再公示。其中对于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汇总。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等。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六)资金发放。区教育局根据上学期资助资金清算情况,按学期拨付资金。学校在收到上级资金后及时、足额发放,并造册入账,由学生本人或者家长、监护人签名确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校要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门的资助管理人员。校长任组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组长由学校分管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资助管理人员、学籍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学校德育线相关人员等组成。学校要明确各成员职责并做好协调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要加大学生资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学生资助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社会和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各校(园)要因地制宜地利用网站、黑板报、学生社团、校务公开栏、晨会(周会)、班会课、家长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题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

(三)建立绿色通道

在新学期开学报到时,各校(园)应免收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保育费)、住宿费、餐费等有关费用。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能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四)规范资助管理

各校(园)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学生资助操作办法,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认真把关,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做好学生资助档案资料的保存管理工作。

五、督查工作

(一)督查内容

1.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落实学生资助管理人员情况。

2.学生资助政策执行情况。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准确认定受资助对象,符合资助的学生全部得到资助;无虚报学生资助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3.资金发放程序及方式。严格落实学生申请及学校公示制度,按学生身份证办理相应的学生资助银行卡,银行卡发放规范,由学生本人或学生监护人签字领取;通过银行卡及时足额发放各类奖、助学金;出现转学、退学、休学等情况时,及时做好异动处理。

4.校内人民助学金实施情况。各校要制定校内人民助学金实施方案,并报教育局备案。学校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资助经费设立校内人民助学金,并根据校内人民助学金实施方案使用和管理助学金。

5.学生资助宣传与档案建设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师生、家长的资助政策知晓率;资助档案按年度归档,分类整理,归档材料规范齐全。

(二)督查工作组织实施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会同学籍管理、财务、纪检等相关部门组织集中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三)督查方式

检查采取听、查、访等方式进行。

听。听取被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

查。查看学生资助档案资料,现场核查学生人数,查看学生学籍系统和资助系统信息,查看资金财务账目。

访。随机抽取不少于5%受助学生,采用电话联系、实地走访、发函至外地受助学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等方式,核实是否精准资助,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考虑到目前招生政策,余杭区户籍的学生仍享受地方扩面政策,相关资金由我区与余杭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实施,如与上级相关文件冲突,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1.临平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政策告家长书

          2.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