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4-03617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4-05-08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涂国伟与宁波宏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发布时间: 2024-05-08 15:56 浏览次数:

宁波宏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涂国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2541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涂国伟与被申请人宁波宏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于2023年4月20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宁波宏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涂国伟医疗费1054.91元、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24059.2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138.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039.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039.5元,以上共计113331.41元。

三、驳回申请人涂国伟其余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254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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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国伟与宁波宏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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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宏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涂国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2541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涂国伟与被申请人宁波宏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于2023年4月20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宁波宏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涂国伟医疗费1054.91元、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24059.2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138.2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6039.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039.5元,以上共计113331.41元。

三、驳回申请人涂国伟其余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3)2541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9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