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4/2024-10944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公安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公安分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4-06-1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对房劲何行政处罚的公告

来源: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   发布时间: 2024-06-13 16:06 浏览次数:

受案编号:杭公临平(乔)受案字[2024]00233号

被告知人:房劲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如下:

2024年02月16日,房劲何在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南街89号7楼韩某某房间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韩某某放置在该房间的一部黑色iPhone15手机盗窃走,并于当日以1300元的价格售卖至临平区乔司街道仙塘东街2号苹果手机店内。经价格鉴定,被盗的黑色苹果15手机于2024年2月16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肆仟元整。2024年3月28日临平区人民检察院对房劲何作出不起诉决定。经查证,房劲何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经查证,房劲何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对房劲何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房劲何的陈述和申辩、韩某某的陈述 、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房劲何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房劲何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被处罚人处罚前已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再对其执行行政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

2024年6月13日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保庆街70号乔司派出所

联系人:李警官  朱警官  联系电话:0571-8619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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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编号:杭公临平(乔)受案字[2024]00233号

被告知人:房劲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如下:

2024年02月16日,房劲何在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南街89号7楼韩某某房间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韩某某放置在该房间的一部黑色iPhone15手机盗窃走,并于当日以1300元的价格售卖至临平区乔司街道仙塘东街2号苹果手机店内。经价格鉴定,被盗的黑色苹果15手机于2024年2月16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肆仟元整。2024年3月28日临平区人民检察院对房劲何作出不起诉决定。经查证,房劲何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经查证,房劲何属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对房劲何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房劲何的陈述和申辩、韩某某的陈述 、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房劲何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拟对房劲何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被处罚人处罚前已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再对其执行行政拘留。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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