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4-10971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4-06-1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杜鸿雁与速电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 2024-06-14 15:27 浏览次数:

速电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杜鸿雁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022号],申请人杜鸿雁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工资149012.75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8月9日15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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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鸿雁与速电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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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电新能源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杜鸿雁与你单位的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022号],申请人杜鸿雁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工资149012.75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8月9日15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