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才实验小学
详细地址:临平区临平街道碧荷街33号
  • 邮编:311100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小学
  • 联系电话: 0571-86222223
    学校简介
    学校章程
    学校招生范围
    收费项目
    资助政策

杭州市临平区育才实验小学创办于1998年。目前,学校共有荷花校区、红丰校区和天荷校区三个校区。近年来,学校坚持以“和而不同”为校训,“育心明志,博学成才”为办学理念,“做更好的自己”为办学目标,立德树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淀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先后获得“国家基础教育实验中心外语教育中心实验学校”“浙江省现代教育科技实验小学”“浙江省诗教先进单位”等国家、省、市、县(区)级荣誉称号170余项。

学校扎根教育,注重素质养成,形成了一大办学特色——剪纸,两大教学亮点——写作、英语,三张育人名片——七彩伢儿、育才农场、童眼看家乡,诗教特色初见成效。得到了家长和社会各界的认可与好评。

(2022年9月9日经第六届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22年9月12日经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杭州市临平区教育局审核、杭州市临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自备案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学校全称为杭州市临平区育才实验小学,学校地址为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碧荷街33号,邮政编码为 311100。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学校由杭州市临平区教育局举办, 经杭州市临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临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制与办学规模】杭州市临平区育才实验小学招生具体执行杭州市临平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办学宗旨与使命】学校办学宗旨: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断促进教师转变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改善教育环境,全面提高教师和学生的素质。

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通过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国际化、现代化、优质化、品牌化”的区域名校。

第七条【师生发展目标】学生培养目标:把育才学子培养成为“有国际视野、有人文素养、有健康体魄、有担当精神、有创新能力”的新时代有用之才。教师培养目标:有一支专业素养高、管理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行政团队;有一支师德优良、爱岗敬业、业务精湛、积极进取、乐于奉献的教师团队。

第八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学校校训:和而不同;办学理念: 育心明志,博学成才;育人目标:做更好的自己;校风:包容欣赏,勤勉进取;教风:博雅、兼爱;学风:博学、思问;办学品牌:一大办学特色

(剪纸艺术),两个教学亮点(英语、写作),三张育人名片(七彩伢儿评价体系、童眼看家乡社会实践活动、育才农场劳动教育)。

第九条【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 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党组织职责】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 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纪委职责】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校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七)向学校党委(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教代会制度】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

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内设机构】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教科室、总务处和安保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实行以副校长校区负责制为核心的线块结合一体化管理。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 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学术机构】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七条【重大决策制度】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校内维权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平安校园制度】学校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把安全管理纳入学校管理之中,强化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应急机制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 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对校园危险设施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确保安全。根据季节特点、天气状况,确定防范重点。认真落实人防、  物防、技防措施,保证防范切实有效。主动配合公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群防群治,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好学校周边环境。

学校加强食堂管理。制定并实行卫生防疫制度和食品采购验收制度,做到器皿整洁,餐具定期消毒,并做好环境卫生的整洁工作。学校要确保学生饮水卫生。学校食堂不准使用塑料、铝制炊具,炊管人员要按要求定期体检,持证上岗。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办学监督】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

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教育教学管理架构】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协调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协调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 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德育管理】学校实行全员育人全面育人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德育处主抓、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全员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的全面育人的德育理念。

学校明确专门的处室或人员分管德育工作,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学校全体教师、职工都有培养学生良好品德的责任。教师是德育工作的基本力量,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主管德育工作行政人员、思想品德课教师、班主任、少先队  大队辅导员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坚持开展德育特色活动,擦亮三张育人名片。深化“七彩伢儿”评价体系,建立评定学生品德行为的考评制度,定期评选“七彩伢儿”、  优秀班集体,鼓励学生积极向上。深入开展“童眼看家乡”社会实践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带领学生走出校门,走进博物馆、气象站、消防队、污水处理厂和区域内知名企业,拓宽视野、了解社会、增长知识。深耕“育才农场”劳动教育,以校内农场为基地,大力开展劳动教育。

学校建立升国旗制度。每年要结合国家的重要节日、纪念日及各民族传统节日,引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并逐步形成制度。  严格按照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训练学生。

第二十四条【班级管理】学校高度重视班级管理。选择师德高尚、认真负责、能力较强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切实加强对学生的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建立“问题”学生档案和帮扶措施。建立健全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

第二十五条【课程管理】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六条【教学管理】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各门国家及地方课程,并根据学校的实际和需要,积极开发并落实富有特色的校本课程,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结合课程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课程,开足课  时。不随意增减、变更课程、课时。学校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教学要求。

学校重视制定教学计划和进行教学总结。按学期制定教学计划并进行教学总结,对各工作部门、教研组的工作计划和总结提出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存档。建立对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反馈、  奖惩的制度,加强教学工作的过程管理。

学校健全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制定有关管理表册,学校有符合相关规定的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学期活动安排表、周工作安排表和阳光体育安排表等,不得随意更改课程安排和作息时间。

学校切实保证教学时间,按时开学、放假,不得随意停课、放假、 调整假日。需要停课、调整假日时,须报区教育局批准。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庆典活动和未经教育局同意的竞赛活动。未经教育局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课业负担】学校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作业布置数量难度要适度,批改要及时。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以中等水平学生完成的时间为准,其他年级学生完成书面家庭作业时间不超过 1 小时。教师根据新课程改革的要求,精选作业内容,提高作业批改质量。提倡教师分层次、有选择的布置课外作业,坚决杜绝大量机械性、重复性、惩罚性、难度过大、脱离实际的作业,不准用增加作业方式惩罚学生。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不早于 8:30 组织学生上课的作息时间规定。学生每日在校时间不得超过 6 小时,并要保证每天 1 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严禁利用午休时间集体组织学生学习等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加重学生负担的错误行为;严禁拖延上课时间,挤占学生课间休息时间;严禁学校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集体补课。

学校认真组织对学生阶段性综合素质评价。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从基础性发展目标(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和学科学习目标两方面对学生进  行评价,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各学科不得公布学  生的学习成绩和名次。

第二十八条【教材管理】学校严格学生用书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规定选用教材,任何人都不能滥编、滥发、乱用教辅资料,  不得向学生摊派练习册、习题集、考试卷及课外读物,不得向学生收费发放纸质校本教材,坚决禁止使用盗版资料。

第二十九条【课堂管理】课堂是素质教育的主要阵地,要做到“轻负高质”,必须优化课堂教学。学生减负,教师反要做足“功课”:腾出更多的时间去研读《课程标准》和教材,优化教学设计,课堂上精  讲多练,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切实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要扎实落实  各项教学常规。

第三十条【体育健康教育管理】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 1 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届模拟奥运会,让学生参与田径运动会和多种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全面实施禁烟。

学校加强近视眼防治和睡眠管理。坚持每天上下午各一次眼保健操, 每学期进行视力监测,督促引导学生科学用眼保护视力。合理布置家庭作业,督促家长要求学生每天晚上 21:00 前睡觉,确保小学生每天睡眠10小时。

第三十一条【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艺术、科技、劳动教育管理】学校推动实施“体艺 2+1” 项目,让每个学生在小学阶段能够掌握两项体育运动技能和一项艺术特长。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创新形式组织学生外出实践、采风活动,培养学生科技创新和实践能力。

依托“育才农场”劳动教育基地及《育才农场》省级精品课程,组织学生定期走进农场从事劳动锻炼,体验劳动的苦与乐,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通过实践,增强探究能力和创新意识,学习科学的方法,发展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

第三十三条【教育科研管理】学校要组织教科研的理论学习,明确专题,精选文章,有效学习。学校要搭建平台,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合力打造一个学习型的团队。

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学生入学】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 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籍管理】学校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

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学生奖惩】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学生膳食】学校为学生提供营养午餐,家长自愿选择, 按餐收费,期末结算。营养午餐食材严格按区教育局统一的网上采购平台进行采购,食堂人员严把质量关。

第四十一条【学生资助】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按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四十二条【学生自治】学校少先队建立少代会制度,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实行自主管理。按有关规定召开少先队代表大会,征集提案,向学校提交,学校要及时解决问题和给予答复。

第四十三条【学生评教】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学生权益维护】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 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人事制度】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职工权利义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教师培训】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学校建立教师培训机制,加强教师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从学校实际出发,对教师的学历达标、教学基本功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制定鼓励和支持教师继续教育、终身学习的计划和措施。

第五十条【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班主任】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教师考核】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建立教师师德考核机制,加强教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促使教职工恪守职业道德,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三条【教师奖惩】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五十四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00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补助收入。

第五十五条【资产保护】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资产管理与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资产安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开源节流,厉行节约,民主理财,定期公布各类账目,实行财务公开。

第五十九条【学校收费】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 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六十条【社会捐赠】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育人体系】学校要在构建家庭、社会与学校三位一体的教育工作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法治、科普、劳动、研学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家长委员会】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家长学校与家校联系机制】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

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社区服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

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综合治理】学校依靠东湖街道、临平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交警、消防、城管、卫生等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说明:学校可依据城乡实际写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并在派出所后增列城管、交警、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

第六十六条【校友会】学校通过校友会或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鼓励校友发挥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对外合作交流】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终止条件】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注销登记】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条【剩余财产处理】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制度体系建设】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二条【章程生效程序】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会通过,报杭州市临平区教育局核准、杭州市临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法治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第七十四条【章程修订程序】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

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招生范围

荷花塘社区、星火苑社区、星火社区、罗庄社区、星光社区、横塘社区、汀洲社区(北沙路以南区块)、红丰社区(华宇家园、都市知音、长岛绿园、红丰综合楼小区)

收费标准:12元/餐,餐费包括每周一、三的点心,周二、四的牛奶,周五的水果。

区各中小学(幼儿园)、中心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杭财教〔2021〕14号 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学生资助体系建设,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困难而失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类型:(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1.城市低保家庭学生;2.特困供养学生;3.孤儿;4.烈士子女;5.持证残疾学生;6.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7.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8.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二)其他群体。9.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资助政策

(一)幼儿园幼儿资助政策及资助方式

1.保育费资助。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保育费资助,资助标准按公办幼儿园省级保育费标准执行;民办幼儿园按同级别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公办幼儿园由幼儿园直接减免,教育局不再下拨,民办幼儿园由教育局下拨。

2.免餐费。对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我区户籍的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在校期间餐费。餐费基准标准暂定为每生每餐7元,全学年为每生1400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二)义务段学生资助政策及资助方式

1.提供爱心营养餐。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爱心营养餐。实行“一日一餐”制,餐费基准标准以各校学生实际就餐标准予以资助。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我区户籍的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在校期间餐费。餐费基准标准暂定为:早餐每生每餐3元,午餐、课间餐按实际就餐金额资助,晚餐每生每餐6元,时间每学期按100天计算。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2.提供困难生生活补助。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寄宿学生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1250元。非寄宿学生基本补助标准为寄宿生的一半,即:小学生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625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3.民办学校住宿费补助。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住宿费补助。基准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学年2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400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及资助方式

1.免学费、代管费。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和代管费。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公办学校免学费由学校直接免收教育局不再下拨,代管费由教育局下拨;民办学校学费、代管费由教育局下拨。

2.提供住宿费、餐费补助。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我区户籍的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住宿费及在校期间餐费。餐费标准:每生每月450元,全学年为每生4500元;住宿费标准:按各校实际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各校在校内人民助学金中列支。

对其他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住宿费、餐费补助。补助标准:住宿费每生每学年400元,餐费每生每学年550元。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各校在校内人民助学金中列支。

3.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4.校内人民助学金。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建立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资助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提取。

(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及资助方式

1.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且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设置的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及皮影表演及制作和服装表演等专业)。免学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各校实际收取的学费执行。民办学校按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资助。

资助方式:公办学校由学校直接减免,教育局不再下拨;民办学校由教育局下拨。

2.免住宿费、在校期间餐费。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我区户籍的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住宿费及在校期间餐费。餐费标准暂定:每生每月450元,全学年为每生4500元(汀洲学校按实际就餐金额进行补助)。住宿费的标准按各校实际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各校在校内人民助学金中列支(汀洲学校除外)。

3.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4.校内人民助学金。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建立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资助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提取。

三、资助程序

(一)提前告知。各校在发放入学通知书时,应向每位学生或家长发放《临平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政策告家长书》(见附件1),同时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的一封信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 2),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认定工作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利用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乡镇证明、信函索证、家访、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其中对于特殊群体,可参考系统数据,结合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认定。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不再公示。其中对于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汇总。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等。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六)资金发放。区教育局根据上学期资助资金清算情况,按学期拨付资金。学校在收到上级资金后及时、足额发放,并造册入账,由学生本人或者家长、监护人签名确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校要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门的资助管理人员。校长任组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组长由学校分管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资助管理人员、学籍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学校德育线相关人员等组成。学校要明确各成员职责并做好协调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要加大学生资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学生资助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社会和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各校(园)要因地制宜地利用网站、黑板报、学生社团、校务公开栏、晨会(周会)、班会课、家长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题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

(三)建立绿色通道

在新学期开学报到时,各校(园)应免收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保育费)、住宿费、餐费等有关费用。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能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四)规范资助管理

各校(园)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学生资助操作办法,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认真把关,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做好学生资助档案资料的保存管理工作。

五、督查工作

(一)督查内容

1.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落实学生资助管理人员情况。

2.学生资助政策执行情况。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准确认定受资助对象,符合资助的学生全部得到资助;无虚报学生资助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3.资金发放程序及方式。严格落实学生申请及学校公示制度,按学生身份证办理相应的学生资助银行卡,银行卡发放规范,由学生本人或学生监护人签字领取;通过银行卡及时足额发放各类奖、助学金;出现转学、退学、休学等情况时,及时做好异动处理。

4.校内人民助学金实施情况。各校要制定校内人民助学金实施方案,并报教育局备案。学校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资助经费设立校内人民助学金,并根据校内人民助学金实施方案使用和管理助学金。

5.学生资助宣传与档案建设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师生、家长的资助政策知晓率;资助档案按年度归档,分类整理,归档材料规范齐全。

(二)督查工作组织实施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会同学籍管理、财务、纪检等相关部门组织集中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三)督查方式

检查采取听、查、访等方式进行。

听。听取被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

查。查看学生资助档案资料,现场核查学生人数,查看学生学籍系统和资助系统信息,查看资金财务账目。

访。随机抽取不少于5%受助学生,采用电话联系、实地走访、发函至外地受助学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等方式,核实是否精准资助,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考虑到目前招生政策,余杭区户籍的学生仍享受地方扩面政策,相关资金由我区与余杭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实施,如与上级相关文件冲突,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1.临平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政策告家长书

2.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附件.doc

育才实验小学
详细地址:临平区临平街道碧荷街33号
  • 邮编:311100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小学
  • 联系电话: 0571-86222223
    学校简介
    学校章程
    学校招生范围
    收费项目
    资助政策

杭州市临平区育才实验小学创办于1998年。目前,学校共有荷花校区、红丰校区和天荷校区三个校区。近年来,学校坚持以“和而不同”为校训,“育心明志,博学成才”为办学理念,“做更好的自己”为办学目标,立德树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淀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先后获得“国家基础教育实验中心外语教育中心实验学校”“浙江省现代教育科技实验小学”“浙江省诗教先进单位”等国家、省、市、县(区)级荣誉称号170余项。

学校扎根教育,注重素质养成,形成了一大办学特色——剪纸,两大教学亮点——写作、英语,三张育人名片——七彩伢儿、育才农场、童眼看家乡,诗教特色初见成效。得到了家长和社会各界的认可与好评。

(2022年9月9日经第六届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22年9月12日经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经杭州市临平区教育局审核、杭州市临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自备案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与地址】学校全称为杭州市临平区育才实验小学,学校地址为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碧荷街33号,邮政编码为 311100。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学校由杭州市临平区教育局举办, 经杭州市临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临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制与办学规模】杭州市临平区育才实验小学招生具体执行杭州市临平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办学宗旨与使命】学校办学宗旨: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断促进教师转变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改善教育环境,全面提高教师和学生的素质。

第六条【学校发展目标】通过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国际化、现代化、优质化、品牌化”的区域名校。

第七条【师生发展目标】学生培养目标:把育才学子培养成为“有国际视野、有人文素养、有健康体魄、有担当精神、有创新能力”的新时代有用之才。教师培养目标:有一支专业素养高、管理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行政团队;有一支师德优良、爱岗敬业、业务精湛、积极进取、乐于奉献的教师团队。

第八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学校校训:和而不同;办学理念: 育心明志,博学成才;育人目标:做更好的自己;校风:包容欣赏,勤勉进取;教风:博雅、兼爱;学风:博学、思问;办学品牌:一大办学特色

(剪纸艺术),两个教学亮点(英语、写作),三张育人名片(七彩伢儿评价体系、童眼看家乡社会实践活动、育才农场劳动教育)。

第九条【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 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党组织职责】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 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 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二条【纪委职责】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校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七)向学校党委(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教代会制度】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

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内设机构】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教科室、总务处和安保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实行以副校长校区负责制为核心的线块结合一体化管理。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 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学术机构】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七条【重大决策制度】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校内维权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平安校园制度】学校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把安全管理纳入学校管理之中,强化措施,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应急机制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 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对校园危险设施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确保安全。根据季节特点、天气状况,确定防范重点。认真落实人防、  物防、技防措施,保证防范切实有效。主动配合公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群防群治,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好学校周边环境。

学校加强食堂管理。制定并实行卫生防疫制度和食品采购验收制度,做到器皿整洁,餐具定期消毒,并做好环境卫生的整洁工作。学校要确保学生饮水卫生。学校食堂不准使用塑料、铝制炊具,炊管人员要按要求定期体检,持证上岗。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办学监督】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

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教育教学管理架构】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协调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协调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 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德育管理】学校实行全员育人全面育人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德育处主抓、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全员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的全面育人的德育理念。

学校明确专门的处室或人员分管德育工作,充分发挥少先队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学校全体教师、职工都有培养学生良好品德的责任。教师是德育工作的基本力量,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主管德育工作行政人员、思想品德课教师、班主任、少先队  大队辅导员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骨干力量。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坚持开展德育特色活动,擦亮三张育人名片。深化“七彩伢儿”评价体系,建立评定学生品德行为的考评制度,定期评选“七彩伢儿”、  优秀班集体,鼓励学生积极向上。深入开展“童眼看家乡”社会实践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带领学生走出校门,走进博物馆、气象站、消防队、污水处理厂和区域内知名企业,拓宽视野、了解社会、增长知识。深耕“育才农场”劳动教育,以校内农场为基地,大力开展劳动教育。

学校建立升国旗制度。每年要结合国家的重要节日、纪念日及各民族传统节日,引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并逐步形成制度。  严格按照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训练学生。

第二十四条【班级管理】学校高度重视班级管理。选择师德高尚、认真负责、能力较强的教师担任班主任。切实加强对学生的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建立“问题”学生档案和帮扶措施。建立健全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

第二十五条【课程管理】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六条【教学管理】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必须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各门国家及地方课程,并根据学校的实际和需要,积极开发并落实富有特色的校本课程,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结合课程计划,科学合理地编制课程,开足课  时。不随意增减、变更课程、课时。学校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教学要求。

学校重视制定教学计划和进行教学总结。按学期制定教学计划并进行教学总结,对各工作部门、教研组的工作计划和总结提出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存档。建立对教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反馈、  奖惩的制度,加强教学工作的过程管理。

学校健全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制定有关管理表册,学校有符合相关规定的课程表、作息时间表、学期活动安排表、周工作安排表和阳光体育安排表等,不得随意更改课程安排和作息时间。

学校切实保证教学时间,按时开学、放假,不得随意停课、放假、 调整假日。需要停课、调整假日时,须报区教育局批准。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庆典活动和未经教育局同意的竞赛活动。未经教育局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课业负担】学校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作业布置数量难度要适度,批改要及时。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以中等水平学生完成的时间为准,其他年级学生完成书面家庭作业时间不超过 1 小时。教师根据新课程改革的要求,精选作业内容,提高作业批改质量。提倡教师分层次、有选择的布置课外作业,坚决杜绝大量机械性、重复性、惩罚性、难度过大、脱离实际的作业,不准用增加作业方式惩罚学生。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不早于 8:30 组织学生上课的作息时间规定。学生每日在校时间不得超过 6 小时,并要保证每天 1 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严禁利用午休时间集体组织学生学习等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加重学生负担的错误行为;严禁拖延上课时间,挤占学生课间休息时间;严禁学校在节假日、双休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其它任何形式的集体补课。

学校认真组织对学生阶段性综合素质评价。学期学年结束时,学校要从基础性发展目标(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和学科学习目标两方面对学生进  行评价,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各学科不得公布学  生的学习成绩和名次。

第二十八条【教材管理】学校严格学生用书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区规定选用教材,任何人都不能滥编、滥发、乱用教辅资料,  不得向学生摊派练习册、习题集、考试卷及课外读物,不得向学生收费发放纸质校本教材,坚决禁止使用盗版资料。

第二十九条【课堂管理】课堂是素质教育的主要阵地,要做到“轻负高质”,必须优化课堂教学。学生减负,教师反要做足“功课”:腾出更多的时间去研读《课程标准》和教材,优化教学设计,课堂上精  讲多练,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切实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要扎实落实  各项教学常规。

第三十条【体育健康教育管理】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 1 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届模拟奥运会,让学生参与田径运动会和多种体育单项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或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全面实施禁烟。

学校加强近视眼防治和睡眠管理。坚持每天上下午各一次眼保健操, 每学期进行视力监测,督促引导学生科学用眼保护视力。合理布置家庭作业,督促家长要求学生每天晚上 21:00 前睡觉,确保小学生每天睡眠10小时。

第三十一条【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艺术、科技、劳动教育管理】学校推动实施“体艺 2+1” 项目,让每个学生在小学阶段能够掌握两项体育运动技能和一项艺术特长。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创新形式组织学生外出实践、采风活动,培养学生科技创新和实践能力。

依托“育才农场”劳动教育基地及《育才农场》省级精品课程,组织学生定期走进农场从事劳动锻炼,体验劳动的苦与乐,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通过实践,增强探究能力和创新意识,学习科学的方法,发展综合运用知识能力,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

第三十三条【教育科研管理】学校要组织教科研的理论学习,明确专题,精选文章,有效学习。学校要搭建平台,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合力打造一个学习型的团队。

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四条【学生入学】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 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学生义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学籍管理】学校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

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学生奖惩】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学生膳食】学校为学生提供营养午餐,家长自愿选择, 按餐收费,期末结算。营养午餐食材严格按区教育局统一的网上采购平台进行采购,食堂人员严把质量关。

第四十一条【学生资助】学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按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第四十二条【学生自治】学校少先队建立少代会制度,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实行自主管理。按有关规定召开少先队代表大会,征集提案,向学校提交,学校要及时解决问题和给予答复。

第四十三条【学生评教】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学生权益维护】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 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五条【人事制度】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六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八条【职工权利义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教师培训】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学校建立教师培训机制,加强教师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从学校实际出发,对教师的学历达标、教学基本功等提出具体要求,并制定鼓励和支持教师继续教育、终身学习的计划和措施。

第五十条【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一条【班主任】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二条【教师考核】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建立教师师德考核机制,加强教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认真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促使教职工恪守职业道德,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三条【教师奖惩】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五十四条【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800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补助收入。

第五十五条【资产保护】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六条【资产管理与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七条【资产安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八条【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开源节流,厉行节约,民主理财,定期公布各类账目,实行财务公开。

第五十九条【学校收费】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 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六十条【社会捐赠】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一条【育人体系】学校要在构建家庭、社会与学校三位一体的教育工作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法治、科普、劳动、研学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二条【家长委员会】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三条【家长学校与家校联系机制】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

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四条【社区服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

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五条【综合治理】学校依靠东湖街道、临平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交警、消防、城管、卫生等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说明:学校可依据城乡实际写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并在派出所后增列城管、交警、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

第六十六条【校友会】学校通过校友会或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鼓励校友发挥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七条【对外合作交流】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八条【终止条件】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注销登记】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条【剩余财产处理】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制度体系建设】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二条【章程生效程序】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会通过,报杭州市临平区教育局核准、杭州市临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三条【法治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第七十四条【章程修订程序】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

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招生范围

荷花塘社区、星火苑社区、星火社区、罗庄社区、星光社区、横塘社区、汀洲社区(北沙路以南区块)、红丰社区(华宇家园、都市知音、长岛绿园、红丰综合楼小区)

收费标准:12元/餐,餐费包括每周一、三的点心,周二、四的牛奶,周五的水果。

区各中小学(幼儿园)、中心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杭财教〔2021〕14号 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学生资助体系建设,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困难而失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类型:(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1.城市低保家庭学生;2.特困供养学生;3.孤儿;4.烈士子女;5.持证残疾学生;6.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7.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8.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二)其他群体。9.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资助政策

(一)幼儿园幼儿资助政策及资助方式

1.保育费资助。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保育费资助,资助标准按公办幼儿园省级保育费标准执行;民办幼儿园按同级别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公办幼儿园由幼儿园直接减免,教育局不再下拨,民办幼儿园由教育局下拨。

2.免餐费。对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我区户籍的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在校期间餐费。餐费基准标准暂定为每生每餐7元,全学年为每生1400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二)义务段学生资助政策及资助方式

1.提供爱心营养餐。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爱心营养餐。实行“一日一餐”制,餐费基准标准以各校学生实际就餐标准予以资助。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我区户籍的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在校期间餐费。餐费基准标准暂定为:早餐每生每餐3元,午餐、课间餐按实际就餐金额资助,晚餐每生每餐6元,时间每学期按100天计算。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2.提供困难生生活补助。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寄宿学生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1250元。非寄宿学生基本补助标准为寄宿生的一半,即:小学生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625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3.民办学校住宿费补助。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住宿费补助。基准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学年2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400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及资助方式

1.免学费、代管费。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和代管费。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公办学校免学费由学校直接免收教育局不再下拨,代管费由教育局下拨;民办学校学费、代管费由教育局下拨。

2.提供住宿费、餐费补助。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我区户籍的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住宿费及在校期间餐费。餐费标准:每生每月450元,全学年为每生4500元;住宿费标准:按各校实际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各校在校内人民助学金中列支。

对其他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住宿费、餐费补助。补助标准:住宿费每生每学年400元,餐费每生每学年550元。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各校在校内人民助学金中列支。

3.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4.校内人民助学金。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建立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资助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提取。

(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及资助方式

1.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且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设置的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及皮影表演及制作和服装表演等专业)。免学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各校实际收取的学费执行。民办学校按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资助。

资助方式:公办学校由学校直接减免,教育局不再下拨;民办学校由教育局下拨。

2.免住宿费、在校期间餐费。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我区户籍的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住宿费及在校期间餐费。餐费标准暂定:每生每月450元,全学年为每生4500元(汀洲学校按实际就餐金额进行补助)。住宿费的标准按各校实际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各校在校内人民助学金中列支(汀洲学校除外)。

3.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4.校内人民助学金。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建立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资助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提取。

三、资助程序

(一)提前告知。各校在发放入学通知书时,应向每位学生或家长发放《临平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政策告家长书》(见附件1),同时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的一封信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 2),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认定工作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利用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乡镇证明、信函索证、家访、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其中对于特殊群体,可参考系统数据,结合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认定。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不再公示。其中对于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汇总。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等。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六)资金发放。区教育局根据上学期资助资金清算情况,按学期拨付资金。学校在收到上级资金后及时、足额发放,并造册入账,由学生本人或者家长、监护人签名确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校要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门的资助管理人员。校长任组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组长由学校分管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资助管理人员、学籍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学校德育线相关人员等组成。学校要明确各成员职责并做好协调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要加大学生资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学生资助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社会和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各校(园)要因地制宜地利用网站、黑板报、学生社团、校务公开栏、晨会(周会)、班会课、家长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题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

(三)建立绿色通道

在新学期开学报到时,各校(园)应免收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保育费)、住宿费、餐费等有关费用。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能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四)规范资助管理

各校(园)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学生资助操作办法,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认真把关,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做好学生资助档案资料的保存管理工作。

五、督查工作

(一)督查内容

1.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落实学生资助管理人员情况。

2.学生资助政策执行情况。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准确认定受资助对象,符合资助的学生全部得到资助;无虚报学生资助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3.资金发放程序及方式。严格落实学生申请及学校公示制度,按学生身份证办理相应的学生资助银行卡,银行卡发放规范,由学生本人或学生监护人签字领取;通过银行卡及时足额发放各类奖、助学金;出现转学、退学、休学等情况时,及时做好异动处理。

4.校内人民助学金实施情况。各校要制定校内人民助学金实施方案,并报教育局备案。学校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资助经费设立校内人民助学金,并根据校内人民助学金实施方案使用和管理助学金。

5.学生资助宣传与档案建设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师生、家长的资助政策知晓率;资助档案按年度归档,分类整理,归档材料规范齐全。

(二)督查工作组织实施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会同学籍管理、财务、纪检等相关部门组织集中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三)督查方式

检查采取听、查、访等方式进行。

听。听取被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

查。查看学生资助档案资料,现场核查学生人数,查看学生学籍系统和资助系统信息,查看资金财务账目。

访。随机抽取不少于5%受助学生,采用电话联系、实地走访、发函至外地受助学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等方式,核实是否精准资助,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考虑到目前招生政策,余杭区户籍的学生仍享受地方扩面政策,相关资金由我区与余杭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实施,如与上级相关文件冲突,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1.临平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政策告家长书

2.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