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开放大学临平学院前身为1979年成立的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2005年11月增挂设立区社区学院,2010年12月增挂商贸职业高级中学,2023年1月,根据浙江开放大学综合改革要求,经临平区人民政府批复、区委编办正式发文,学院正式更名为浙江开放大学临平学院,同时挂牌有区成人教育中心、区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区老年大学,目前实行六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学院位于临平区南苑街道中心地段,毗邻亚运场馆,交通便捷,占地面积达136亩,校舍面积为5.6万㎡,设施完善、设备一流。学院现有教职员工163人,其中专任教师153人。学院现有46个全日制中职班级,在校中职生约2000人,开设了电子商务、金融事务、艺术设计、幼儿保育、会展服务与管理、商务助理等6类专业;现有10个全日制成人大专班、在校大专生300余人,开设了工商管理、电子商务、广告设计、学前教育等4类专业;现有13个业余生班级,在册社会业余生1800余人,业余生招生与多家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合作,本、专科开设有学前教育、会计、行政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建筑工程管理、社会工作等符合社会需求的专业。
作为一所综合性办学院校,学校的中职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社区教育三大板块齐头并进、各放异彩。中职教育历经十余年发展,招生规模不断扩大,专业设置更趋合理;成人高等教育设立多个函授站与教学中心,满足广大社会人员的学历提升需求;社区教育业务引领作用凸显,服务全区学习型社会建设,作为浙江老年开放大学分院,在共学养老等方面成绩突出。近年来,学院先后被评为省社区教育优秀办学单位、省继续教育(社会培训)示范基地、省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市示范现代学徒制建设学校、区美丽学校、区文明学校、区平安示范校园等,办学效益和满意度不断提升。
序言
浙江开放大学临平学院前身为浙江广播电视大学余杭县工作站,始创于1979年6月。1986年7月,县成人教育中心成立,并为领衔办学单位。1994年1月,增挂余杭县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牌子。1994年5月,与浙江大学联办浙江大学东方学院,于2004年停办。2006年4月,余杭区社区学院正式挂牌。2010年11月,学院以余杭区社区学院为领衔办学单位,同时挂牌有浙江广播电视大学余杭分校、余杭区成教中心、余杭区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余杭区商贸职业高级中学。2011年2月,迁址南苑街道平吴街2号。2021年,杭州市区域优化调整,学院相应更名为临平区社区学院、临平商贸职业高级中学、浙江开放大学临平学院、临平区成人教育中心、临平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2023年1月,根据浙江开放大学综合改革要求,经临平区人民政府批复、区委编办正式发文,学院正式更名为浙江开放大学临平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院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保证学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浙江开放大学临平学院,英文表述为 Linping College of Zhejiang Open University;住所地址为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平吴街2号,邮政编码为311100。
第三条 学院由杭州市临平区教育局举办,经杭州市临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临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院是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于一体,融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的综合性多层次、多专业、多功能的地方性终身教育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院面向余杭区、临平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初高中毕业生和社会人员。现有全日制班级54个,包括职高三个年级共46个班、成人大专三个年级共8个班,每班不超50人,学生总数达2000人左右;另有业余生2000余人,总量不超600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院文化
第五条 学院办学宗旨与使命是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学习需求,努力打造学院专业特色,大力培养学生(学员)核心素养,引领区域社教、成教工作品牌化发展,为广大中职生专业成长服务,为提升城乡居民生活品质、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作出贡献。
第六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临平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强化质量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奉献意识。以人为本,以质为核,夯实常规,创新发展,做大社区教育,做强成人高等教育,做精中职教育,走内涵式教育发展道路,树立学院特色品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第七条 学院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一定文化素养、专业知识牢固、专业技能娴熟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学院要切实加强学院教师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师德优良、结构合理、技艺出众的高质量“双师型”教师队伍,促进学院职成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第八条 学院确立校园文化为“荷”文化,校风为“开放、和谐、共享”;教风为“乐教、善导、严谨”;学风为“乐学、知行、专注”。校训是“至善和美”。
第九条 学院校标 ,标志设计秉承“至善和美”的学院精神,以“荷”文化为主背景,学生为主要构图,整体造型既是一朵“荷花”,也是一个“学”字。下方的流水设计既代表水孕育着荷花之美,也蕴含“书山有路勤为径”的教育思想;“人”之元素的充分运用,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而不同的教育精神,携手相拥寓意学院“多元化办学”之特色;“阳光”照耀于学生之上,指向浙江开放大学临平学院多元化办学的美好未来,表达了学院上下对“美好教育”的未来愿景。学院校报是《浙江开放大学临平学院院报》。
第十条 学院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院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院教职工推动学院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院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院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院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院其他重要事项。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坚持学院党组织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实训科研、团队建设等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院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院安全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院的支持。
(七)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学院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院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院设置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就业实训处、继续教育处、社区教育处、科研督导处、信息技术中心、总务处、安保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职能部门中层干部经竞争上岗,学院党委考察、审核,报临平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审批,由院长任命。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新商科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学院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和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院重大事项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院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共浙江开放大学临平学院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院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院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院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院建立档案室,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院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院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院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院建立健全院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院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院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院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院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院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接受政府及教育、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及时更新教学观念,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学院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院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开展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以学生自主管理为特色的德育管理模式。
学院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院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
学院以职业生涯教育为核心,加强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的“一轴三翼”新德育实践模式。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创新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校外第二课堂活动涉及面广,内容丰富,能开阔学生视野,有效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综合实践活动给学生一个展示其爱好、特长的机会,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发展学生个性,在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并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
学院团委依据上级团委及学院党委要求建立临平学院志愿服务队,其成员主要以志愿从事社会公益及服务事业的青年学生及教师为主,其建立目的是培养青年的奉献精神,锻炼社会服务能力。学院团委主动联系志愿服务合作单位或社会机构,注重结合学院专业特色,推动青年志愿者服务体系建设,打造学院志愿服务特色品牌。
第二十四条 积极引导全体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尊重学生首创精神,指导树立正确的班级观、学习观、发展观。以规范学生日常言行、培育优秀行为文化为主旨,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班级自主管理,打造班级特色品牌,享受优质、高效课堂,努力建设好学风、校风,让更多学生认同,切实提升归属感、幸福感。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宗旨,充分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开展好理论学习、学术科技、创新创业及社会公益等各类活动。按照扬个性、促发展的总体定位与追求,聚焦思想性、学术性、创新性、知识性、趣味性,努力建设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形成“注册登记、团队管理、活动审批、教师指导、社团奖励、信息备案、问题整改、注销退出”全链式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院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院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院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院加强实践性教学,实训课教学学时原则上占总学时数50%以上。积极与校企合作单位开展就业培训课程,提高学生岗位技能。
学院对实习生进行全方位管理,建立健全实习工作管理制度,健全实习生管理办法、实习管理员工作职责、实习班主任工作职责等,确保学生实习计划完成、实习工作安全、合法权益有效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务处为教学管理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建立教学管理运行机制,保证教学计划的有序实施。
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的专业,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或教学指导方案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
加强课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
学院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专门部门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学院建立严格规范的教材管理制度。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根据培养目标和产业发展需要,鼓励开发使用校本教材。
学院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院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院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严格规范课堂教学行为,严格按照课表安排实施教学,重视对学生的课堂教学过程管理。任课教师为课堂教学管理第一责任人,确保各类教学安全高效。
教师钻研教学大纲,对照分析教材,明确教学要求,深入了解学生,结合学生现状,做到因材施教,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教学体现职业教育特点,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重视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强化学生职业技能训练。施行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组织形式,引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职业精神。
第二十九条 学院明确提出“尊重生命,健康第一”的健康教育口号,成立“学生体质健康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加强对体育健康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学生体质健康教育”纳入学院工作计划,以体育课程教学为基础,以校园运动会、体育节及其他各类体育竞赛活动为抓手,推进阳光体育运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强化科学健体的锻炼意识,逐步养成良好的健康习惯,培育强壮的体魄和健康的心理,全面改善学生身心素质。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心理辅导站,完善相关配备设施。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并向学生提供心理咨询等服务。配备足量专兼职教师,并将班主任及思政教师等纳入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坚持育人为本,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充分五绝、开发学生的潜能,增强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正确认识自我、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人格健全发展。对少数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障碍的学生,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咨询和辅导,使他们尽快摆脱障碍,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自我教育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院政教处、团委牵头负责开展学院艺术、劳动教育等德育教育活动。
艺术教育坚持以活动为载体蓬勃开展,以贯彻学院育人理念、丰富学院艺术氛围、陶冶学生艺术情操、发展学生艺术才能等为宗旨,杜绝形式化、任务化。主要包括社团艺术节、文明风采大赛、公益商贸节、元旦文艺汇演、红五月主题汇演及其他各类活动等。
“劳动实践教育活动”作为高中段学生必须参加的活动内容,包含知识性、技术性、实践性及教育性等方面。同时,应发挥劳动教育活动的特殊育人功能,对学生开展劳动观点、劳动态度及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使学生形成良好的劳动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协调学院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校园数字化的建设与维护。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实践的深度融合,提升校园管理效能与决策水平。
第三十三条 学院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科研督导处是学校教育科研的管理机构,受学院教育科研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科研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以有利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有利于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办学质量为宗旨,以“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立足教育教学实际,服务教育教学实践”为基本原则,组织开展学院教科研及督导工作。
第五章 社区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社区教育接受临平区社区教育委员会的领导,在临平区社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区教育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社区教育专职管理人员是指教育行政部门、社区教育机构和镇(街)专门从事社区教育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的干部及工作人员,由社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所在单位共同管理。社区教育教师是指承担社区教育培训和教学任务的教学工作者,包括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由社区教育机构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社区教育经费主要依靠区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款审计。
第六章 成人教育管理
第三十七条 依托浙江开放大学临平学院办学职能,开展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教学工作。学院与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开放大学、浙江师范大学等合作开展成人脱产教育、函授教育、开放教育学历提升,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依托临平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办学职能,开展成人中专学历教育招生、教学工作。学院与浙江省第四监狱、浙江省女子监狱合作办学,为服刑人员提供成人中专学历教育,依法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章 学生
第三十九条 凡被本院录取或转入本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院学籍。学院通过中考招生、成人高考招生和自主招生等三种方式录取学生。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院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院、班级管理,评议学院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院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履行在学生自治机构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学院对修完相应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院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中等职业学院学生国家助学金制度。高一、高二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国家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2000元/年的补助;全体学生因临时家庭经济困难可以申请人民助学金。临平户籍的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可享受免住宿费、免在校期间餐费。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院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值周、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院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八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院用人制度。
学院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院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院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院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院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院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三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院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院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五条 学院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及学院相应制度,履行职责,做好工作,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院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院对违反校纪校规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九章 学院经费、资产
第五十九条 学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9356.64万元。学院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
第六十条 学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院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院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院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院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院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院加强对体艺馆、图书馆、实训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二条 学院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院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院财务活动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院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学院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院、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六十七条 学院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院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院管理、参与教育工作、促进家校有效沟通、推进家庭教育指导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相关工作。
学院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院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八条 学院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落实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院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九条 学院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院配合社区开放院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院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条 学院依靠南苑街道办事处、南苑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一条 学院通过校友会或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发挥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院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学院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院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杭州市临平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院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浙江开放大学临平学院
2023年8月1日
全日制中职招生:临平区和余杭区
脱产制成人大专招生:面向全社会
继续教育业余生招生:面向全社会
全日制中职学生:
1、代管费:350元/生/学期。
2、住宿费:400元/生/学期。
3.伙食费:通校生8元/生/天,住校生20元/生/天。
脱产制成人大专生:
1.学费:艺术类7200元/生/年,其他类4730元/生/年。
2.住宿费:800元/生/年。
3.伙食费:通校生8元/生/天,住校生20元/生/天。
继续教育业余生:
注册费200元/生;学费按照每学分110元收取,一般每年每生30个学分;重修考试费30元/门。
区各中小学(幼儿园)、中心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杭财教〔2021〕14号 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学生资助体系建设,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困难而失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类型:(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1.城市低保家庭学生;2.特困供养学生;3.孤儿;4.烈士子女;5.持证残疾学生;6.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7.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8.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二)其他群体。9.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资助政策
(一)幼儿园幼儿资助政策及资助方式
1.保育费资助。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保育费资助,资助标准按公办幼儿园省级保育费标准执行;民办幼儿园按同级别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公办幼儿园由幼儿园直接减免,教育局不再下拨,民办幼儿园由教育局下拨。
2.免餐费。对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我区户籍的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在校期间餐费。餐费基准标准暂定为每生每餐7元,全学年为每生1400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二)义务段学生资助政策及资助方式
1.提供爱心营养餐。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爱心营养餐。实行“一日一餐”制,餐费基准标准以各校学生实际就餐标准予以资助。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我区户籍的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在校期间餐费。餐费基准标准暂定为:早餐每生每餐3元,午餐、课间餐按实际就餐金额资助,晚餐每生每餐6元,时间每学期按100天计算。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2.提供困难生生活补助。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寄宿学生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1250元。非寄宿学生基本补助标准为寄宿生的一半,即:小学生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625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3.民办学校住宿费补助。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住宿费补助。基准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学年2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400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及资助方式
1.免学费、代管费。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和代管费。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公办学校免学费由学校直接免收教育局不再下拨,代管费由教育局下拨;民办学校学费、代管费由教育局下拨。
2.提供住宿费、餐费补助。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我区户籍的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住宿费及在校期间餐费。餐费标准:每生每月450元,全学年为每生4500元;住宿费标准:按各校实际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各校在校内人民助学金中列支。
对其他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住宿费、餐费补助。补助标准:住宿费每生每学年400元,餐费每生每学年550元。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各校在校内人民助学金中列支。
3.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4.校内人民助学金。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建立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资助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提取。
(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及资助方式
1.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且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设置的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及皮影表演及制作和服装表演等专业)。免学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各校实际收取的学费执行。民办学校按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资助。
资助方式:公办学校由学校直接减免,教育局不再下拨;民办学校由教育局下拨。
2.免住宿费、在校期间餐费。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我区户籍的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住宿费及在校期间餐费。餐费标准暂定:每生每月450元,全学年为每生4500元(汀洲学校按实际就餐金额进行补助)。住宿费的标准按各校实际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各校在校内人民助学金中列支(汀洲学校除外)。
3.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4.校内人民助学金。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建立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资助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提取。
三、资助程序
(一)提前告知。各校在发放入学通知书时,应向每位学生或家长发放《临平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政策告家长书》(见附件1),同时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的一封信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 2),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认定工作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利用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乡镇证明、信函索证、家访、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其中对于特殊群体,可参考系统数据,结合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认定。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不再公示。其中对于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汇总。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等。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六)资金发放。区教育局根据上学期资助资金清算情况,按学期拨付资金。学校在收到上级资金后及时、足额发放,并造册入账,由学生本人或者家长、监护人签名确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校要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门的资助管理人员。校长任组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组长由学校分管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资助管理人员、学籍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学校德育线相关人员等组成。学校要明确各成员职责并做好协调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要加大学生资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学生资助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社会和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各校(园)要因地制宜地利用网站、黑板报、学生社团、校务公开栏、晨会(周会)、班会课、家长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题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
(三)建立绿色通道
在新学期开学报到时,各校(园)应免收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保育费)、住宿费、餐费等有关费用。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能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四)规范资助管理
各校(园)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学生资助操作办法,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认真把关,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做好学生资助档案资料的保存管理工作。
五、督查工作
(一)督查内容
1.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落实学生资助管理人员情况。
2.学生资助政策执行情况。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准确认定受资助对象,符合资助的学生全部得到资助;无虚报学生资助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3.资金发放程序及方式。严格落实学生申请及学校公示制度,按学生身份证办理相应的学生资助银行卡,银行卡发放规范,由学生本人或学生监护人签字领取;通过银行卡及时足额发放各类奖、助学金;出现转学、退学、休学等情况时,及时做好异动处理。
4.校内人民助学金实施情况。各校要制定校内人民助学金实施方案,并报教育局备案。学校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资助经费设立校内人民助学金,并根据校内人民助学金实施方案使用和管理助学金。
5.学生资助宣传与档案建设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师生、家长的资助政策知晓率;资助档案按年度归档,分类整理,归档材料规范齐全。
(二)督查工作组织实施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会同学籍管理、财务、纪检等相关部门组织集中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三)督查方式
检查采取听、查、访等方式进行。
听。听取被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
查。查看学生资助档案资料,现场核查学生人数,查看学生学籍系统和资助系统信息,查看资金财务账目。
访。随机抽取不少于5%受助学生,采用电话联系、实地走访、发函至外地受助学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等方式,核实是否精准资助,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考虑到目前招生政策,余杭区户籍的学生仍享受地方扩面政策,相关资金由我区与余杭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实施,如与上级相关文件冲突,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1.临平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政策告家长书
2.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浙江开放大学临平学院前身为1979年成立的浙江广播电视大学工作站,2005年11月增挂设立区社区学院,2010年12月增挂商贸职业高级中学,2023年1月,根据浙江开放大学综合改革要求,经临平区人民政府批复、区委编办正式发文,学院正式更名为浙江开放大学临平学院,同时挂牌有区成人教育中心、区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区老年大学,目前实行六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学院位于临平区南苑街道中心地段,毗邻亚运场馆,交通便捷,占地面积达136亩,校舍面积为5.6万㎡,设施完善、设备一流。学院现有教职员工163人,其中专任教师153人。学院现有46个全日制中职班级,在校中职生约2000人,开设了电子商务、金融事务、艺术设计、幼儿保育、会展服务与管理、商务助理等6类专业;现有10个全日制成人大专班、在校大专生300余人,开设了工商管理、电子商务、广告设计、学前教育等4类专业;现有13个业余生班级,在册社会业余生1800余人,业余生招生与多家高校的继续教育学院合作,本、专科开设有学前教育、会计、行政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建筑工程管理、社会工作等符合社会需求的专业。
作为一所综合性办学院校,学校的中职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社区教育三大板块齐头并进、各放异彩。中职教育历经十余年发展,招生规模不断扩大,专业设置更趋合理;成人高等教育设立多个函授站与教学中心,满足广大社会人员的学历提升需求;社区教育业务引领作用凸显,服务全区学习型社会建设,作为浙江老年开放大学分院,在共学养老等方面成绩突出。近年来,学院先后被评为省社区教育优秀办学单位、省继续教育(社会培训)示范基地、省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市示范现代学徒制建设学校、区美丽学校、区文明学校、区平安示范校园等,办学效益和满意度不断提升。
序言
浙江开放大学临平学院前身为浙江广播电视大学余杭县工作站,始创于1979年6月。1986年7月,县成人教育中心成立,并为领衔办学单位。1994年1月,增挂余杭县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牌子。1994年5月,与浙江大学联办浙江大学东方学院,于2004年停办。2006年4月,余杭区社区学院正式挂牌。2010年11月,学院以余杭区社区学院为领衔办学单位,同时挂牌有浙江广播电视大学余杭分校、余杭区成教中心、余杭区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余杭区商贸职业高级中学。2011年2月,迁址南苑街道平吴街2号。2021年,杭州市区域优化调整,学院相应更名为临平区社区学院、临平商贸职业高级中学、浙江开放大学临平学院、临平区成人教育中心、临平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2023年1月,根据浙江开放大学综合改革要求,经临平区人民政府批复、区委编办正式发文,学院正式更名为浙江开放大学临平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院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保证学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为浙江开放大学临平学院,英文表述为 Linping College of Zhejiang Open University;住所地址为杭州市临平区南苑街道平吴街2号,邮政编码为311100。
第三条 学院由杭州市临平区教育局举办,经杭州市临平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临平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院是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于一体,融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的综合性多层次、多专业、多功能的地方性终身教育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院面向余杭区、临平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初高中毕业生和社会人员。现有全日制班级54个,包括职高三个年级共46个班、成人大专三个年级共8个班,每班不超50人,学生总数达2000人左右;另有业余生2000余人,总量不超6000人。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院文化
第五条 学院办学宗旨与使命是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城乡居民多样化学习需求,努力打造学院专业特色,大力培养学生(学员)核心素养,引领区域社教、成教工作品牌化发展,为广大中职生专业成长服务,为提升城乡居民生活品质、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作出贡献。
第六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临平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强化质量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奉献意识。以人为本,以质为核,夯实常规,创新发展,做大社区教育,做强成人高等教育,做精中职教育,走内涵式教育发展道路,树立学院特色品牌,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第七条 学院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一定文化素养、专业知识牢固、专业技能娴熟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
学院要切实加强学院教师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师德优良、结构合理、技艺出众的高质量“双师型”教师队伍,促进学院职成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第八条 学院确立校园文化为“荷”文化,校风为“开放、和谐、共享”;教风为“乐教、善导、严谨”;学风为“乐学、知行、专注”。校训是“至善和美”。
第九条 学院校标 ,标志设计秉承“至善和美”的学院精神,以“荷”文化为主背景,学生为主要构图,整体造型既是一朵“荷花”,也是一个“学”字。下方的流水设计既代表水孕育着荷花之美,也蕴含“书山有路勤为径”的教育思想;“人”之元素的充分运用,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而不同的教育精神,携手相拥寓意学院“多元化办学”之特色;“阳光”照耀于学生之上,指向浙江开放大学临平学院多元化办学的美好未来,表达了学院上下对“美好教育”的未来愿景。学院校报是《浙江开放大学临平学院院报》。
第十条 学院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院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院教职工推动学院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院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院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院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院其他重要事项。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坚持学院党组织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实训科研、团队建设等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院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院安全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院的支持。
(七)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学院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院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院设置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就业实训处、继续教育处、社区教育处、科研督导处、信息技术中心、总务处、安保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职能部门中层干部经竞争上岗,学院党委考察、审核,报临平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审批,由院长任命。
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新商科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在学院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和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院重大事项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院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共浙江开放大学临平学院委员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院实行院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院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家长了解学生、学院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院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院建立档案室,加强对档案资料的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院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院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院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院建立健全院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院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院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院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院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院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开展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接受政府及教育、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及时更新教学观念,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学院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院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开展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以学生自主管理为特色的德育管理模式。
学院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院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
学院以职业生涯教育为核心,加强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的“一轴三翼”新德育实践模式。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创新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校外第二课堂活动涉及面广,内容丰富,能开阔学生视野,有效提高学生综合能力。综合实践活动给学生一个展示其爱好、特长的机会,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发展学生个性,在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并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
学院团委依据上级团委及学院党委要求建立临平学院志愿服务队,其成员主要以志愿从事社会公益及服务事业的青年学生及教师为主,其建立目的是培养青年的奉献精神,锻炼社会服务能力。学院团委主动联系志愿服务合作单位或社会机构,注重结合学院专业特色,推动青年志愿者服务体系建设,打造学院志愿服务特色品牌。
第二十四条 积极引导全体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尊重学生首创精神,指导树立正确的班级观、学习观、发展观。以规范学生日常言行、培育优秀行为文化为主旨,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班级自主管理,打造班级特色品牌,享受优质、高效课堂,努力建设好学风、校风,让更多学生认同,切实提升归属感、幸福感。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服务学生成长成才为根本宗旨,充分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开展好理论学习、学术科技、创新创业及社会公益等各类活动。按照扬个性、促发展的总体定位与追求,聚焦思想性、学术性、创新性、知识性、趣味性,努力建设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形成“注册登记、团队管理、活动审批、教师指导、社团奖励、信息备案、问题整改、注销退出”全链式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
第二十六条 学院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院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院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院加强实践性教学,实训课教学学时原则上占总学时数50%以上。积极与校企合作单位开展就业培训课程,提高学生岗位技能。
学院对实习生进行全方位管理,建立健全实习工作管理制度,健全实习生管理办法、实习管理员工作职责、实习班主任工作职责等,确保学生实习计划完成、实习工作安全、合法权益有效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务处为教学管理机构,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建立教学管理运行机制,保证教学计划的有序实施。
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设置的专业,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院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或教学指导方案组织教学、检查教学质量、评价教学效果、选编教材和装备教学设施。
加强课程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设置必修课和选修课。
学院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制度,专门部门负责教学督导工作,定期组织实施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
学院建立严格规范的教材管理制度。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根据培养目标和产业发展需要,鼓励开发使用校本教材。
学院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院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院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严格规范课堂教学行为,严格按照课表安排实施教学,重视对学生的课堂教学过程管理。任课教师为课堂教学管理第一责任人,确保各类教学安全高效。
教师钻研教学大纲,对照分析教材,明确教学要求,深入了解学生,结合学生现状,做到因材施教,保证课堂教学质量。
教学体现职业教育特点,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重视学生创新能力培养,强化学生职业技能训练。施行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组织形式,引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自主、合作、探究的职业精神。
第二十九条 学院明确提出“尊重生命,健康第一”的健康教育口号,成立“学生体质健康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加强对体育健康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学生体质健康教育”纳入学院工作计划,以体育课程教学为基础,以校园运动会、体育节及其他各类体育竞赛活动为抓手,推进阳光体育运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强化科学健体的锻炼意识,逐步养成良好的健康习惯,培育强壮的体魄和健康的心理,全面改善学生身心素质。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心理辅导站,完善相关配备设施。建立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并向学生提供心理咨询等服务。配备足量专兼职教师,并将班主任及思政教师等纳入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坚持育人为本,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充分五绝、开发学生的潜能,增强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学生正确认识自我、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促进学生人格健全发展。对少数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障碍的学生,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咨询和辅导,使他们尽快摆脱障碍,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自我教育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院政教处、团委牵头负责开展学院艺术、劳动教育等德育教育活动。
艺术教育坚持以活动为载体蓬勃开展,以贯彻学院育人理念、丰富学院艺术氛围、陶冶学生艺术情操、发展学生艺术才能等为宗旨,杜绝形式化、任务化。主要包括社团艺术节、文明风采大赛、公益商贸节、元旦文艺汇演、红五月主题汇演及其他各类活动等。
“劳动实践教育活动”作为高中段学生必须参加的活动内容,包含知识性、技术性、实践性及教育性等方面。同时,应发挥劳动教育活动的特殊育人功能,对学生开展劳动观点、劳动态度及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使学生形成良好的劳动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第三十二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协调学院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校园数字化的建设与维护。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实践的深度融合,提升校园管理效能与决策水平。
第三十三条 学院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科研督导处是学校教育科研的管理机构,受学院教育科研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科研部门的指导和管理。以有利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有利于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有利于提高办学质量为宗旨,以“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立足教育教学实际,服务教育教学实践”为基本原则,组织开展学院教科研及督导工作。
第五章 社区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社区教育接受临平区社区教育委员会的领导,在临平区社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区教育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社区教育专职管理人员是指教育行政部门、社区教育机构和镇(街)专门从事社区教育行政管理和业务管理的干部及工作人员,由社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和所在单位共同管理。社区教育教师是指承担社区教育培训和教学任务的教学工作者,包括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由社区教育机构负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社区教育经费主要依靠区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款审计。
第六章 成人教育管理
第三十七条 依托浙江开放大学临平学院办学职能,开展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教学工作。学院与国家开放大学、浙江开放大学、浙江师范大学等合作开展成人脱产教育、函授教育、开放教育学历提升,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依托临平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办学职能,开展成人中专学历教育招生、教学工作。学院与浙江省第四监狱、浙江省女子监狱合作办学,为服刑人员提供成人中专学历教育,依法颁发毕业证书。
第七章 学生
第三十九条 凡被本院录取或转入本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院学籍。学院通过中考招生、成人高考招生和自主招生等三种方式录取学生。
第四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院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院、班级管理,评议学院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院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履行在学生自治机构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学院对修完相应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院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中等职业学院学生国家助学金制度。高一、高二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国家助学金,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2000元/年的补助;全体学生因临时家庭经济困难可以申请人民助学金。临平户籍的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可享受免住宿费、免在校期间餐费。
第四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院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值周、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院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八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院用人制度。
学院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院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院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院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院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院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三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院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院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五条 学院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及学院相应制度,履行职责,做好工作,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院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院对违反校纪校规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九章 学院经费、资产
第五十九条 学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9356.64万元。学院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
第六十条 学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院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院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院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院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院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院加强对体艺馆、图书馆、实训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二条 学院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院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院财务活动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院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院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学院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院、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六十七条 学院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院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院管理、参与教育工作、促进家校有效沟通、推进家庭教育指导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相关工作。
学院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院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八条 学院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落实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院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九条 学院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院配合社区开放院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院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条 学院依靠南苑街道办事处、南苑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一条 学院通过校友会或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发挥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院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七十二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学院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院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杭州市临平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院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浙江开放大学临平学院
2023年8月1日
全日制中职招生:临平区和余杭区
脱产制成人大专招生:面向全社会
继续教育业余生招生:面向全社会
全日制中职学生:
1、代管费:350元/生/学期。
2、住宿费:400元/生/学期。
3.伙食费:通校生8元/生/天,住校生20元/生/天。
脱产制成人大专生:
1.学费:艺术类7200元/生/年,其他类4730元/生/年。
2.住宿费:800元/生/年。
3.伙食费:通校生8元/生/天,住校生20元/生/天。
继续教育业余生:
注册费200元/生;学费按照每学分110元收取,一般每年每生30个学分;重修考试费30元/门。
区各中小学(幼儿园)、中心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0〕39号)、杭财教〔2021〕14号 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学生资助体系建设,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困难而失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幼儿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学生资助对象的认定类型:(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1.城市低保家庭学生;2.特困供养学生;3.孤儿;4.烈士子女;5.持证残疾学生;6.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7.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8.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二)其他群体。9.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资助政策
(一)幼儿园幼儿资助政策及资助方式
1.保育费资助。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保育费资助,资助标准按公办幼儿园省级保育费标准执行;民办幼儿园按同级别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公办幼儿园由幼儿园直接减免,教育局不再下拨,民办幼儿园由教育局下拨。
2.免餐费。对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我区户籍的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在校期间餐费。餐费基准标准暂定为每生每餐7元,全学年为每生1400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二)义务段学生资助政策及资助方式
1.提供爱心营养餐。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爱心营养餐。实行“一日一餐”制,餐费基准标准以各校学生实际就餐标准予以资助。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我区户籍的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在校期间餐费。餐费基准标准暂定为:早餐每生每餐3元,午餐、课间餐按实际就餐金额资助,晚餐每生每餐6元,时间每学期按100天计算。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2.提供困难生生活补助。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寄宿学生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学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1250元。非寄宿学生基本补助标准为寄宿生的一半,即:小学生每生每学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625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3.民办学校住宿费补助。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住宿费补助。基准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学年20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年400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政策及资助方式
1.免学费、代管费。对1-9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和代管费。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公办学校免学费由学校直接免收教育局不再下拨,代管费由教育局下拨;民办学校学费、代管费由教育局下拨。
2.提供住宿费、餐费补助。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我区户籍的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住宿费及在校期间餐费。餐费标准:每生每月450元,全学年为每生4500元;住宿费标准:按各校实际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各校在校内人民助学金中列支。
对其他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住宿费、餐费补助。补助标准:住宿费每生每学年400元,餐费每生每学年550元。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各校在校内人民助学金中列支。
3.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4.校内人民助学金。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建立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资助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提取。
(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及资助方式
1.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且非戏曲表演类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设置的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曲艺表演、戏剧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木偶及皮影表演及制作和服装表演等专业)。免学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各校实际收取的学费执行。民办学校按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资助。
资助方式:公办学校由学校直接减免,教育局不再下拨;民办学校由教育局下拨。
2.免住宿费、在校期间餐费。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我区户籍的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住宿费及在校期间餐费。餐费标准暂定:每生每月450元,全学年为每生4500元(汀洲学校按实际就餐金额进行补助)。住宿费的标准按各校实际标准资助。
资助方式:各校在校内人民助学金中列支(汀洲学校除外)。
3.国家助学金。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纳入学生资助对象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
资助方式:由教育局下拨。
4.校内人民助学金。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建立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资助资金由各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民办学校按同级公办学校标准提取。
三、资助程序
(一)提前告知。各校在发放入学通知书时,应向每位学生或家长发放《临平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政策告家长书》(见附件1),同时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的一封信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 2),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
(三)学校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认定工作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利用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乡镇证明、信函索证、家访、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其中对于特殊群体,可参考系统数据,结合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认定。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不再公示。其中对于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汇总。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等。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六)资金发放。区教育局根据上学期资助资金清算情况,按学期拨付资金。学校在收到上级资金后及时、足额发放,并造册入账,由学生本人或者家长、监护人签名确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校要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门的资助管理人员。校长任组长,是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组长由学校分管资助工作的校级领导担任,成员由资助管理人员、学籍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学校德育线相关人员等组成。学校要明确各成员职责并做好协调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
要加大学生资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学生资助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社会和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各校(园)要因地制宜地利用网站、黑板报、学生社团、校务公开栏、晨会(周会)、班会课、家长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题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
(三)建立绿色通道
在新学期开学报到时,各校(园)应免收1-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保育费)、住宿费、餐费等有关费用。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资助措施,确保每一位新生能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四)规范资助管理
各校(园)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学生资助操作办法,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认真把关,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做好学生资助档案资料的保存管理工作。
五、督查工作
(一)督查内容
1.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落实学生资助管理人员情况。
2.学生资助政策执行情况。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准确认定受资助对象,符合资助的学生全部得到资助;无虚报学生资助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3.资金发放程序及方式。严格落实学生申请及学校公示制度,按学生身份证办理相应的学生资助银行卡,银行卡发放规范,由学生本人或学生监护人签字领取;通过银行卡及时足额发放各类奖、助学金;出现转学、退学、休学等情况时,及时做好异动处理。
4.校内人民助学金实施情况。各校要制定校内人民助学金实施方案,并报教育局备案。学校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提取资助经费设立校内人民助学金,并根据校内人民助学金实施方案使用和管理助学金。
5.学生资助宣传与档案建设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师生、家长的资助政策知晓率;资助档案按年度归档,分类整理,归档材料规范齐全。
(二)督查工作组织实施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会同学籍管理、财务、纪检等相关部门组织集中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三)督查方式
检查采取听、查、访等方式进行。
听。听取被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落实情况的汇报。
查。查看学生资助档案资料,现场核查学生人数,查看学生学籍系统和资助系统信息,查看资金财务账目。
访。随机抽取不少于5%受助学生,采用电话联系、实地走访、发函至外地受助学生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等方式,核实是否精准资助,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考虑到目前招生政策,余杭区户籍的学生仍享受地方扩面政策,相关资金由我区与余杭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实施,如与上级相关文件冲突,则按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1.临平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资助政策告家长书
2.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