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9/2024-10837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住建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住建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4-06-06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杭州市临平区产业工人专项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受理通告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4-06-06 17:05 浏览次数:
根据《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临平政办〔2023〕13号)、《关于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平发改价格〔2023〕15号)、《杭州市临平区产业工人专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临平住保领办〔2024〕1号)等规定,现将杭州市临平区产业工人专项公共租赁住房2024年受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对象
受理对象的具体条件(须同时符合)如下:
1.临平区企业在职职工;
2.申请人具有初级(含)以上职称,或初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高中及以上学历;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上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无房,未享受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租赁补贴等优惠;
4.申请人在临平区企业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5.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社保缴存基数计算)低于123500元。
二、房源情况
春蚕高新悦府:位于临平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国路与康泰路交叉口,共计房源624套,其中一居室288套;二居室192套;三居室144套。
项目 | 保障面积 | 租金标准 | 软装使用费 |
春蚕高新 悦府 | 单人户保障面积36平方米;两人户保障面积45平方米;三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60平方米。 | 保障面积8.34元/月·平方米; 超面积16.69元/月·平方米。 | 一居室100元/月 二居室200元/月 三居室300元/月 合租房源每个房间软装使用费100元/月。 |
注:1.租金标准参照《关于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平发改价格〔2023〕15号)中规定的第四档承租对象租金标准执行。2.租金和软装使用费分别计取。
三、配租原则
申请人家庭有效配租人数与配租房源户型按下列原则进行对应:
1.一人户家庭可申请一居室;
2.二人户、三人户家庭可申请一居室或二居室;
3.四人(含)以上家庭可申请所有户型;
4.二居室(含)以上户型可由同一企业同性别人员合租,合租人员需为单人户。
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不符合申请条件,不认定为申请家庭有效配租人数。
配租流程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向区住建局提交申请。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申请人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同一申请家庭不得重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次产业工人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线上受理时间从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7月9日,逾期不受理。
(一)表格填写。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用人单位经办人或者申请人可在临平区门户网站、本通告(二维码)下载或者到临平市民之家C20窗口领取房源清单和申请材料清单。
(二)单位初审。申请人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单位公示不少于3天。
(三)区住建局审核。通过初审的申请人可登录“浙里办”,搜索“临小住”,进入“公共租赁住房-产业工人专项公租房”提交申请,区住建局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存在问题的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可于7月12日下午17:00前在线提交异议材料。审核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
(四)摇号配租。杭州临平公共租赁住房投资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租房公司”)组织申请人进行摇号选房。具体以公租房公司发布的摇号选房公告为准。
五、公开选房
选房前,申请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上报区住建局重新审核资格。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人按选房公告要求参加选房。申请人未参加选房的,视作放弃本次专项公租房配租,保障资格终止。
六、合同签订
公开选房结束后,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公租房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保障资格。申请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申请条件已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终止合同签订,取消本次保障资格。承租人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办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七、违规处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建局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由用人单位和公租房公司负责做好人员清退、房源移交工作: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的;
2.同一申请家庭重复申请专项公共租赁住房,或重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4.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5.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6.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7.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8.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二)承租人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取消其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2.对有第(一)条第3、4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专项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起2年内,区住建局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对有第(一)条其他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专项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区住建局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
(三)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区住建局的资格审核及公租房公司租赁管理工作的,区住建局可通报上级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由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可将相关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四)对有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除可按第(三)条规定处理外,还可同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自取消相关申请人产业工人专项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起5年内,区住建局不再接受该用人单位提交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申报材料。
八、退出机制
(一)产业工人专项公租房租赁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区住建局每年对承租人员资格进行审核。
(二)承租人有违反上述相关情形的,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租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承租人因劳动合同期满、辞退、离职、退休、法人终止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承租人和原用人单位应主动向区住建局和公租房公司申报,并退出产业工人专项公租房保障,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退休的,退出产业工人专项公租房保障时间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准;承租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离开岗位的,退出产业工人专项公租房保障时间以劳动合同到期日为准;承租人自动离职或被辞退,离开岗位的,退出专项公租房保障时间以离职或被辞退日为准。
(四)承租人更换单位但仍在区内企业岗位的,由承租人和原用人单位主动向区住建局申报,由区住建局审核后,转入新用人单位管理,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五)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六)承租人出现该条第(三)款、第(四)款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未及时主动向区住建局申报,或者未协助公租房公司做好人员清退和房源移交工作的,承租人退出专项公租房后未缴清相关费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的,所欠费用由用人单位补缴。
(七)退出的产业工人专项公租房,统一由区住建局按规定再次配租。
九、其他事项
合租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费用由合租人平均分摊,具体以协议约定为准。
十、咨询方式
政策咨询电话:
0571-89186505、89186527
房源(含软装、车位)、摇号选房咨询电话:
0571-86329317、89230130
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杭州市临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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