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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21/2024-11208 | 文件编号 | 临平农发〔2024〕86号 |
责任部门 | 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农业农村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4-07-01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统一编号: | ALPD65-2024-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 征求意见和反馈: |
【解读】关于《临平区绿色环保型肥料施用补助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法规审批科 发布时间: 2024-07-04 16:18:24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大力推广应用有机肥、配方肥、水溶肥等绿色环保型肥料,促进我区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确保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合理、规范。
二、制定依据
根据《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强村富农”实施意见(2024—2026年)》(临平政发〔2024〕10号)的精神,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有机类肥料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54号)、《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浙江省配方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浙农专发〔2022〕10号)、《到2025年浙江省化肥减量化行动实施方案》(浙农专发〔2023〕16号)、《关于全面推进供给端“配方肥替代平衡肥”行动的通知》(浙农科发〔2021〕24号)和临平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适用对象
在我区从事粮油、蔬菜、水果及特色优势农产品生产经营,且施用推广补助肥料的施用用户,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
四、具体举措
1.结合临平农情设定准入条件。有机类肥料年度施用量20(含)吨以上、配方肥年度施用量1(含)吨以上和水溶肥拥有水肥一体化设施、设备,且年度施用水溶肥达到1(含)吨以上。
2.根据绿色环保导向明确补助种类。可纳入补助的有机类肥料应是利用浙江省内种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园林绿化业等产生的有机废弃物生产的有机类肥料;配方肥应是已列入区农业农村局定期发布的《临平区主要农作物肥料主推配方》名录;水溶肥应符合相关加工工艺且已经列入《临平区主要农作物肥料主推配方》名录。
3.强化补助力度,切实减轻农户负担。有机类肥料、配方肥和水溶肥根据施用量分别按400元/吨、700元/吨和实际购买价格的50%(价格超过16000元/吨的按照8000元/吨)进行补助,其中上级财政补助指标不足的由区财政全额配套。
4.结合农事进度优化管理流程。一是根据我区主要农作物生长周期,设定补助年度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二是对肥料施用补助实行年度计划制,各用户要在1月底前申报施用计划,区农业农村局将以文件形式将年度各肥料推广应用计划下达,未纳入推广应用计划的不纳入补贴;三是实行供应认定制和购买实名制,并建立销售、施用台账,确保推广肥料用到实处。
五、关键词解释
绿色环保型肥料是我区对有机类肥料、配方肥、水溶肥等三类可替代传统化学肥料且可实现化肥减量增效目标的肥料总称。
六、注意事项
本细则自2024年8月5日起实施,2024年1月1日至本细则实施前符合支持条件的,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杭州市临平区农业农村局
解 读 人:王忠
联系电话:0571-8916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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