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8/2024-13689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人力社保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4-08-20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刘文青、林金莲与杭州临平区东湖街道嘉成理发店劳动争议二案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8-20 17:19 浏览次数:
杭州临平区东湖街道嘉成理发店: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刘文青、林金莲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二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555-1556号),申请人刘文青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20日工资160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3、未签劳动合同的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0月1日的二倍工资66000元;申请人林金莲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4月3日至2024年6月15日工资100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6000元;3、未签劳动合同的2022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15日二倍工资16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二案分别定于2024年10月17日13时30分(刘文青)、2024年10月17日15时10分(林金莲)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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