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4-14189 文件编号
责任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责任科室 区人力社保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成文日期 2024-09-20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秦少丰、李帅、陆庆烽、沈峰、潘飞、杨星婷与杭州元声象素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六案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09-20 17:10 浏览次数:

杭州元声象素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秦少丰、李帅、陆庆烽、沈峰、潘飞、杨星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六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988-1992、2038号]。申请人秦少丰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工资89233.04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000元。申请人李帅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工资89228.39元;2.被迫离职经济补偿44000元。申请人陆庆烽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工资63504.19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申请人沈峰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工资81191.96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3000元。申请人潘飞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工资52985.97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00元。申请人杨星婷要求你单位支付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工资56484.32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该六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六案分别定于2024年11月26日9时10分(秦少丰)、2024年11月26日14时10分(李帅)、2024年11月26日15时30分(陆庆烽)、2024年11月27日9时10分(沈峰)、2024年11月27日10时30分(潘飞)、2024年12月4日9时10分(杨星婷)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二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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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少丰、李帅、陆庆烽、沈峰、潘飞、杨星婷与杭州元声象素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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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秦少丰、李帅、陆庆烽、沈峰、潘飞、杨星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六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1988-1992、2038号]。申请人秦少丰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工资89233.04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000元。申请人李帅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工资89228.39元;2.被迫离职经济补偿44000元。申请人陆庆烽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工资63504.19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申请人沈峰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工资81191.96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3000元。申请人潘飞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工资52985.97元;2.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00元。申请人杨星婷要求你单位支付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工资56484.32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该六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六案分别定于2024年11月26日9时10分(秦少丰)、2024年11月26日14时10分(李帅)、2024年11月26日15时30分(陆庆烽)、2024年11月27日9时10分(沈峰)、2024年11月27日10时30分(潘飞)、2024年12月4日9时10分(杨星婷)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二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