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1008001003018/2025-00184 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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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01-15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杨娇、李雨轩、曲代龙、周克璇、陶耀与杭州麦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五案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1-15 15:34 浏览次数:

杭州麦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杨娇、李雨轩、曲代龙、周克璇、陶耀与杭州麦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五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884-2888号),申请人杨娇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19日工资5846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申请人李雨轩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1月19日工资7385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申请人曲代龙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27日工资2592.5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92.5元。申请人周克璇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19日工资9110.44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申请人陶耀要求你单位支付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27日工资6923.08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案件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五案分别定于2025年4月3日9时10分(杨娇)、2025年4月3日10时30分(李雨轩)、2025年4月3日13时40分(曲代龙)、2025年4月3日15时10分(周克璇)、2025年4月3日16时10分(陶耀)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二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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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娇、李雨轩、曲代龙、周克璇、陶耀与杭州麦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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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麦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杨娇、李雨轩、曲代龙、周克璇、陶耀与杭州麦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五案(浙杭临平劳人仲案(2024)2884-2888号),申请人杨娇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10月30日至2024年11月19日工资5846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申请人李雨轩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11月8日至2024年11月19日工资7385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申请人曲代龙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27日工资2592.5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92.5元。申请人周克璇要求你单位:1.支付2024年10月10日至2024年11月19日工资9110.44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00元。申请人陶耀要求你单位支付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27日工资6923.08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案件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五案分别定于2025年4月3日9时10分(杨娇)、2025年4月3日10时30分(李雨轩)、2025年4月3日13时40分(曲代龙)、2025年4月3日15时10分(周克璇)、2025年4月3日16时10分(陶耀)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二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临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