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9/2024-20045 | 文件编号 | 临平住建〔2024〕111号 |
责任部门 | 区住建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住建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4-12-19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调整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受理审核工作的通告
来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5-01-26 16:57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浙建〔2021〕6号)有关要求,结合《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临平政办〔2023〕13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现将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审核工作调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申请条件
临平区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调整后的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一)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临平区常住户籍(不包括学生户口),且落户满5年(含)以上;
2.持有效期内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证明;
3.申请家庭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无房且5年内(含)无转让记录;或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申请家庭核定的现有房产建筑面积在保障面积标准中扣除);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临平区常住户籍(不包括学生户口),且落户满5年(含)以上;
2.持有效期内的《杭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或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7770元(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
3.申请家庭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无房且5年内(含)无转让记录;或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或3人以上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含)以下(申请家庭核定的现有房产建筑面积在保障面积标准中扣除);
4.申请家庭财产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90648元;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临平区常住户籍(不包括学生户口),且落户满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2311元(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
3.申请家庭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无房且5年内(含)无转让记录;
4.申请家庭财产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352905元;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5.2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临平区常住户籍(不包括学生户口)或持有临平区公安机关签注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作为保障对象的,也应符合上述条件;
2.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申请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人应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2年;
3.申请人在区内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我区连续缴纳6个月(含)以上的社会保险或公积金(均不含补缴),或持有区内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2311元(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计算);
5.申请家庭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无房且5年内(含)无转让记录;
6.申请家庭财产须符合以下要求: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应低于352905元;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机动车辆价格低于19.8万元(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二、调整保障标准
(一)保障面积标准
1.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
单人户和两人户享受面积标准为36平方米;
三人及以上户享受面积标准为54平方米。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
单人户享受面积标准为36平方米;
两人户享受面积标准为45平方米;
三人及以上户享受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标准
1.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30元/平方米·月执行。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24元/平方米·月执行。
3.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租赁补贴标准按18元/平方米·月执行。
实际支付房租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租赁补贴按实际租金金额发放。
三、调整保障期限
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期限不设限,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公租房保障以3年为一个保障周期,保障到期后,申请人须重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并按届时准入条件审核。经重新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施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
四、申请流程
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浙里办”进行线上申请。线上申请具体操作如下:登录浙里办APP-搜索“临小住”-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模块,根据要求填报个人信息进行申请。
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需前往户籍所在地社区递交材料,街道将辖区内申请资料统一交至区住建局。
五、办理时限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从申请受理到保障资格确认完毕,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遇复杂情况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45个工作日。
六、其他事项
1.申请对象申请公租房保障时,应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其它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依托省大救助系统汇总核对信息并反馈核对报告,作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的主要参考依据。对情况复杂的,住房保障部门还可按照“孰高”原则,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基数等其他主管部门的共享数据进行计算,或由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申请家庭在临平区范围内租赁住宅性质房屋,并办理住宅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可以按照规定申领货币补贴。申请人(配偶)租赁直系亲属名下房屋的,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口、住房、就业、户籍、婚姻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报告。住房保障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实行年度复核,并可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对保障对象的人口、住房和社保缴交等情况进行不定期动态核查。经年度复核或动态核查发现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应按有关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停止领取货币补贴。违规领取的补贴应退还,不予退还的,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5.申请家庭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等优惠政策的,不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
6.本通告中“杭州市区范围内”具体指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
7.本通告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2025年3月31日(含)之前申请(含资格续审)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按原政策执行;2025年4月1日(含)以后申请(含资格续审)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按本通告执行。
8.上述内容与现行政策相冲突的,以上述内容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临平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临平政办〔2023〕13号)执行,如该办法废止,按照更新后的文件执行。
9.本通告有关内容具体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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