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 001008001003014/2025-00422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日期 | 2025-02-02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关于对陈煜栋行政处罚的告知公告
来源: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 发布时间: 2025-02-02 21:37 浏览次数:
杭公临平(塘)立案字〔2024〕00161号
被告知人:陈煜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公告如下:
2024年12月4日上午,因你与许某某存在婚姻家庭纠纷,后你携带刀具进入临平区中医院等场所。经查,你属于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另查明,2024年12月期间,你以发送短信的方式威胁许某某的人身安全。你的行为已构成威胁人身安全。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你的陈述和申辩、报案人的陈述、现场照片、物证照片、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你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处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你的行为已构成发短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处罚5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故公安机关据你的行为对你所持有的管制刀具进行收缴并处5日行政拘留及500元罚款。
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
2025年2月2日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派出所
联系人:高警官 朱警官 联系电话:0571-8637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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